2026年4月初,由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的24個中央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組陸續對重點地區開展季度明查暗訪。
此次明查暗訪將重點針對今年以來發生的典型事故和重大涉險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聚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推進情況、安全生產重點任務和“一件事”全鏈條整治成效、重點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等。
山西作為能源大省,一直是安全生產監管的重點地區。今年以來,山西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發生了多起安全事故。這些事故反映出山西省在一些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仍存在薄弱環節,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然而,朔州市作為山西煤炭資源豐富地區,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安全監管值得深思,中煤平朔作為當地龍頭企業本應該起到模范帶頭作用,但是令人不可思議的是,事故頻發,涉嫌瞞報或遲報。
平朔井工三礦發生多起事故 或瞞報 或遲報
近日,媒體接到山西朔州中煤平朔井工三礦知情礦工反映,2026年4月1日發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一名礦工死亡,涉嫌瞞報。
接到舉報后,媒體進行實地調查走訪。經了解,2026年4月1日夜班,中煤平朔井工三礦井下發生一起安全生產致人死亡事故。礦工王某作業期間駕駛扒渣車作業突發事故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遇難礦工名叫王某,現年41歲,系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小平易鄉劉家窯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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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葬禮現場
事故發生后,平朔井工三礦并未第一時間向當地政府以及主管單位應急局上報,而是私下與死者家屬協商,以750萬高額賠償金私下封口瞞報事故。
據事發當班同崗工友介紹, 4月1日夜班期間,王某在井下駕駛扒渣車從事日常運料作業,作業過程中因車輛行駛車速過快,操作不及導致扒渣車突發失控,直接猛烈撞上井下巷道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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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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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烈撞擊致使扒渣車整車當場報廢損毀,車體嚴重變形。王某本人頭部在事故中狠狠撞擊巷道墻面,當場重傷昏迷、失去知覺。事故發生后,礦方未走正規事故上報流程,私自安排車輛將重傷的王虎緊急送往朔州市人民醫院全力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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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居住地
入院后經醫院專業檢查確診,王某已腦死亡,后續醫院緊急實施開顱手術持續維持生命體征,經過三天搶救治療,最終醫治無效不幸離世。
在媒體調查時,當地一位知情人士稱,中煤平朔井工三礦近幾年事故頻發,不是瞞報就是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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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母的居住地
2022年10月2日發生一起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死者一呂某良,歿年53歲,系朔州市平魯區向陽堡鄉向陽坡村人,當地村民證實,呂某良因井下作業時煤氣中毒死亡,確系出事在平朔井工三礦,父母健在,妻子時本地人,兒子26歲左右,女兒20歲左右。死者二黨某,朔州市平魯區蔣家坪鄉人。
事故發生之后,平朔井工三礦仍然蓄意瞞報,并未向政府部門上報。
時隔一個月,再次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2022年11月22日9時許,中煤平朔井工三礦(以下簡稱井工三礦)34204工作面輔運巷II段切眼巷口北側5m密閉墻施工處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652.93萬元。事故發生后,礦方遲報。
據朔州市應急管理局的通報顯示,2024年6月13日,中煤平朔井工三礦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被責令停產整頓,并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事故頻發 監管何在
對于2026年4月1日的事故,媒體向朔州市應急管理局盧生權局長了解情況,其并未給與回復。
令人吊詭的是,同為中煤旗下的擔水溝煤礦發生一起安全事故,而且也涉嫌瞞報。 2025年4月15日,中煤擔水溝礦運輸工王某兵開車下井,因剎車失靈,被碰死。死者:王某兵,39歲,系朔州市平魯區下面高鄉上面高村人,全家常住下面高村,妻子37歲,兒子20歲,女兒11歲,父親王某喜60歲。王某兵家中排行老二。事故發生后礦方把死者尸體運到大同市殯儀館存放,并與死者家屬私下協商賠償550萬元私了,葬回老家上面高村。
當時媒體致電朔州市應急管理局盧生權局長詢問該起事故的具體情況和調查結果,盧局長是這樣回復的“具體的情況我沒必要向你匯報吧!你自己去問安委辦吧。”
據央視報道,2022年11月22日9時許,中煤平朔井工三礦34204工作面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652.93萬元。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4人被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16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23人被建議移交相關單位作出處理。
中煤平朔井工三礦山事故時有發生,不是瞞報就是遲報。這起事故再次提醒我們,礦山企業必須深刻吸取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要杜絕瞞報、謊報、漏報和遲報等行為,確保事故發生后能夠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同時,企業還應提升安全風險管控能力,特別是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安全無小事,責任大于天,唯有將安全責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動上,從源頭消除隱患,才能守住安全底線,確保持續穩定的發展態勢。
為進一步遏制礦山企業瞞報事故,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西省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或配合礦山企業瞞報事故,上級部門或領導要求下級參與或配合瞞報事故的,下級應當明確拒絕,并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進行報告。凡被查實參與或配合礦山企業瞞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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