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子問:“那個火災,事故原因查出來了嗎?”
我說:“黑子,我讓你多看文章,你就還是不聽。腦子里沒東西,一開口就外行,瞧瞧,又丟人了不是?!”
這么一說,黑子愣愣地看著我,有些不解地問道:“火情通報里不是說,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之中嗎?”。
我說:“沒錯,通報確實是那么寫的。寫通報的人外行,你也跟著外行,這都是不學習、不看文章的結果。”
“怎么外行了?”黑子漲紅了臉,有點急。
“還沒調查呢,就說是事故,事故是隨便拿來就說的嗎?”
緊接著,我給黑子普及了一下專業課本里的基礎知識:
火災按性質分為三類。其一為放火,屬于故意犯罪,是典型的刑事案件,絕不能冠以“放火事故”之名;其二是失火,即因過失引發火災,這類因主觀過錯導致的災害,才通常被定義為事故;其三是意外,由不可抗力、超出人類意志與防控能力的因素引發,屬于意外事件,與事故有著本質區別。
“還沒調查呢,就說是事故,一看就沒學過火調。難道一旦調查出來是放火,你還說它是放火事故嗎?”
聽我這么一說,黑子的臉更紅了。黑紅的臉,像個豬肝。
火災發生,調查工作還沒啟動,便將火災定性為事故,既不專業,也不嚴肅,更會對后續工作產生誤導。
不懂專業的人太多了,非專業的流行掩蓋了專業,工作便陷入了被動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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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即世界,語言的邊界即思維的邊界。一句隨意的“事故”,看似只是口頭無意,實則會潛移默化影響判斷、左右行動。
混淆案件、事故、意外事件的法律與邏輯邊界,違背火災調查的基本準則。從工作嚴謹性來講,未查先定是對事實、對職責的不負責任;更關鍵的是,先入為主的定性會固化調查思維,干擾調查方向,讓工作人員帶著預設結論開展工作,極易遺漏關鍵線索,影響調查結果的客觀性與準確性。
真正的火調人都知道,《消防法》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這里沒說“負責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也就是說,除了法律特殊規定除外,其他所有火災,不論可能是什么性質,都需要先由消防查原因,然后根據原因才能定性,定性了才能按照法定管轄進行分工處理。該移送的移送,該由消防處理的由消防處理。《消防法》規定的罰款、警告、拘留什么的,都是消防處理火災的方式。
火災發生后,還沒調查呢,就把它說成是事故,這可不是個小事呀!
黑子,你聽見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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