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2018〕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文),以下屬于危大工程:
(1)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3)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那么利用汽車吊是否屬于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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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詢到了山東省住建廳對類似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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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yjspt.shandong.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678844&sysid=722
辦件標題:關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疑問
內容:您好,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需專家論證,這個起重量300kN以上的有配重的汽車吊的配重組裝與拆卸屬于此范圍嗎,如300噸的吊車吊裝20噸的重物,吊車需進行配重組裝,此情況需專家論證嗎?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屬于危大工程,需編制專項吊裝安全施工方案,假如將一臺設備吊裝10米層指定位置暫不安裝,吊車撤離后再行安裝,這屬于危大工程嗎?
答復內容:
1.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需要專家論證。這里的起重量是起重機械的額定起重量,而不是被吊裝物品的重量。
2.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3.根據《特種設備目錄》(2014年第114號),輪胎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屬于特種設備,輪胎起重機不同于汽車吊,汽車吊未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這里明確說了,只有《特種設備目錄》(2014年第114號)里面的起重機械的吊裝,才屬于危大工程,汽車吊不是特種設備,不屬于建筑起重機械)
4.根據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屬于危大工程范圍。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主要是指采用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等)進行的裝配式建筑構件安裝、建筑幕墻安裝、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設備設施安裝等工程。如果在吊裝過程中設備僅被移動到指定位置但不立即安裝而吊車隨后撤離,是否屬于危大工程,取決于吊裝過程是否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單件起吊重量的大小,具體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程度等。
可以發現,起重機械是專用名詞,是《特種設備目錄》中的設備才叫起重機械,不是隨便能起重的機械就是起重機械。
危大工程有2個條款:
(1)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如果說,隨便一個能起重的機械就叫其中機械,那么第一條和第二條就重復了。
舉個例子:如果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5KN起重吊裝工程,算不算危大工程?
如果套第一條,那就不算,因為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下。
如果套第2條,反正隨便能起重的機械就是起重機械,那么就屬于“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那就是危大工程了。
那么法律法規就自相矛盾了。
結論:汽車吊未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利用汽車吊吊裝,不屬于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不屬于危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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