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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法學》2026年第2期要目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專欄】
1.重訪中國基本權利總論的前提問題
張翔(5)
2.“兩個結合”視域下的備案審查:文化基因與制度邏輯
劉晗(23)
3.論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下的刑法學通說
劉仁文(43)
【公司法司法解釋專欄】
4.董事的催繳出資責任
——以《公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27條為中心
錢玉林(61)
5.多重法律規則交織視角下的股權轉讓糾紛裁判思維
丁俊峰(78)
6.庫存股的屬性與股東失權制度重釋
沈朝暉(97)
7.定增保底協議效力之辨
——以上市公司利益相關方為投資人提供保底承諾為視角
陳潔(115)
8.論有限公司股權變動的規范構造
王瀅(132)
【專論】
9.案例與經驗之間:《洗冤錄》的源流與應用
孟孜謙(150)
10.論法院“閱核制”的壓縮現代性理據
朱瑞(167)
11.財產法益視野下詐騙罪財產損失的個別認定
何沛錫(187)
12.法秩序統一性視閾下行刑銜接的實體規則研究
康子豪(205)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專欄】
1.重訪中國基本權利總論的前提問題
作者:張翔(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基本權利總論已初步形成了以“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功能體系”為基礎的理論體系和分析框架。進階的研究,需要回到“總論的必要性”“總論的建構方法”等前提問題。中國基本權利研究走向總論建構方向有其偶然性,但通過提煉要素以助成各基本權利條款的適用,通過體系化來保證憲法評價的統一,是中國基本權利總論的實踐理由所在。總論在技術上應同時重視歸納和演繹,應當在規范文本的拘束下,保持知識資源的開放以支撐理論體系的形成。總論的分析框架是高度形式理性的,具有較強的可移植性,但必須做貼合中國憲法的文本與實踐的實質填充。中國基本權利總論研究要避免生硬移植缺乏普遍性的理論,也要避免缺乏知識增量的語詞之爭,并保持與各論研究的互動、避免脫離現實的過度抽象。重返前提的反思,對于學科自主意義上的學科成熟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分析框架;基本權利總論;提取公因式;形式理性;憲法教義學
2.“兩個結合”視域下的備案審查:文化基因與制度邏輯
作者:劉晗(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不僅是一項法律制度,更是體現“兩個結合”深刻意涵的政法實踐。該制度在演進中融合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邏輯以及現代法治技術三重維度。在文化維度上,備案審查賡續了“大一統”的政治本體論與“先禮后兵”的協商治理傳統,形成了“柔性糾偏、剛性保底”的獨特運作風格。在政治維度上,該制度植根于民主集中制與國家權力統一性的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構建了在黨的全面領導下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監督主體的內生型監督模式,本質上區別于西方基于分權制衡的司法審查模式。在技術維度上,備案審查審慎吸納了比例原則、正當程序等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推動了審查工作的精細化與科學化。這種“政理為體、技理為用”的復合結構,展現了中國憲法監督體系立足本土、融通古今、面向世界的文明自主性與制度創造性。
關鍵詞:備案審查;“兩個結合”;憲法監督;合憲性審查;比例原則
3.論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下的刑法學通說
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學通說作為刑法學學科體系的核心知識載體、學術體系的學術共識、話語體系的溝通媒介,在構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的時代背景下更加凸顯其價值。中國刑法學通說是在廣泛借鑒國際經驗和充分吸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從中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提煉出來的、為中國刑法理論界所普遍認同和實務界所廣泛采納的刑法學說。它有助于構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優化法律適用效果、提升刑法學的研究和教學水平。刑法學通說的生成路徑,包括強化刑法共同體的建設、自覺樹立追求刑法學通說的意識、重視健康的學術爭鳴與批評、豐富刑法學通說的呈現途徑和倡導刑法學通說的本土表達。刑法學通說要不斷接受批評與挑戰,同時還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因而不僅不會導致教條主義與“平庸之惡”,反而更有利于守正創新。
關鍵詞:刑法學通說;自主知識體系;刑法共同體;法律適用;實現路徑
【公司法司法解釋專欄】
4.董事的催繳出資責任
——以《公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27條為中心
作者:錢玉林(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法》第51條規定了董事的催繳出資責任,該條款是董事忠實勤勉義務的具體化。董事的催繳出資義務適用于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場合,不適用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增資時與公司設立時股東的出資義務并無二致,董事的催繳出資義務應當予以適用。董事的催繳出資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司法裁判中對因果關系和責任形態的認定存在較大分歧。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資本不充實的損害后果,董事未盡催繳出資義務的行為與該損害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董事的催繳出資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因董事未盡催繳出資義務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可以類推《民法典》第591條守約方的減損規則,董事未及時履行催繳出資義務導致公司損失的擴大,該擴大的損失為董事催繳出資責任的范圍。董事原則上對公司債權人不負忠實勤勉義務,公司債權人對未盡催繳出資義務的董事不能直接提出請求,也不能行使代位權。董事的催繳出資責任是一種集體責任,并不能因董事職責分工、非執行董事等因素而當然免責。
關鍵詞:董事信義義務;因果關系;責任形態;損失范圍;債權人救濟
5.多重法律規則交織視角下的股權轉讓糾紛裁判思維
作者:丁俊峰(最高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股權轉讓交易的法律規制是權衡公司法上人合性、資本充實性與民法上財產自由流通等價值后,所形成的一套迥異于民法上的債權債務轉移規則的制度體系。在司法裁判中,若要厘清和運用好公司法裁判思維和規則,首先應當尊重公司法價值、制度的獨立性。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公司法與民法在規制范圍上亦有界分:在公司法上,股權并非簡單的財產權,其涵蓋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股東資格高度綁定,股權變動涉及公司內部主體的利益平衡,應以公司“接受”為變動時點,并由公司法規則進行評價;而股權經特定程序衍生出的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僅涉及合同內部當事人,應以合同訂立為變動時點,并依據民法規則進行調整。在處理股權轉讓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等階段發生的糾紛案件時,面對不同維度法律救濟途徑的選擇,應盡可能實現不同維度法律內在體系的自洽,并平衡各類主體利益關系。
關鍵詞:股權轉讓;股東權利;出資義務;人合性;資本充實性
6.庫存股的屬性與股東失權制度重釋
作者:沈朝暉(清華大學法學院、最高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股東失權制度的運作,是公司對股東行使合同解除權、失權決議導致股權被公司沒收并使股權歸于消滅、公司內部隨即會計變更記載為庫存股與事后處置庫存股的過程。這是“股權本體消滅說”。庫存股不是公司資產,而是公司內部會計賬簿的記載,是董事會重新發行股權的機會與公司對外融資的額度。在內部關系上,董事會在失權決議之后對庫存股的處置本質上屬于再發行,不是股權轉讓,受讓人從公司原始取得股權,公司或其他股東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失權股東請求賠償。在外部關系上,由于失權后的股權為權利消滅,質權人對該股權的質權隨之消滅,質權人只能請求出質人(失權股東)承擔質押合同違約責任。董事會在失權決議與沒收股權后處置庫存股時所負的義務,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的董事受信義務內容一致。
關鍵詞:股權消滅;質權;公司利益;董事責任
7.定增保底協議效力之辨
——以上市公司利益相關方為投資人提供保底承諾為視角
作者:陳潔(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相較于普通的對賭協議,定增保底協議因涉及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而具有交易場景上的特殊性,由此其效力認定在相當程度上會受到證券監管規則的影響。當前,對于定增保底協議的效力認定,司法裁判與證券監管的立場呈現趨同態勢。但定增保底協議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工具和融資擔保措施,是資本市場中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和穩定融資預期而產生的特殊契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30日發布)第83條明確定增保底條款一律無效,勢必阻礙資本市場融資效率、增大融資成本并嚴重影響融資秩序。為此,綜合考慮上市公司保底承諾的特殊風險,建議司法解釋針對定增保底協議效力采取主體區分路徑,即認定上市公司與投資人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但上市公司利益相關方與投資人約定的保底條款有效。
關鍵詞:定增保底協議;合同效力;公平原則;買者自負;信息披露
8.論有限公司股權變動的規范構造
作者:王瀅(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有限公司股權讓與采登記對抗模式,股權基于當事人合意而發生變動,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登記對抗主義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還可以讓股權變動時點可控,增加交易的確定性。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而被正當化的控制力,可透過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及公司章程的特別安排來實現。股權讓與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主張行使股權,公司認可與否不影響股權的變動。不得對抗的善意相對人為交易相對人,在交易相對人具備善意取得要件時,相對人取得相應權利,成為受讓人不得對抗的相對人。名義股東的普通債權人,不在登記外觀的保護范圍之內。
關鍵詞:股權讓與;合意變動;公示對抗;善意相對人范圍;股東名冊
【專論】
9.案例與經驗之間:《洗冤錄》的源流與應用
作者:孟孜謙(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今人觀念中天然帶有“法醫學”標簽的《洗冤錄》命案檢驗知識,其形態與作用機理實則依違于案例和經驗之間。《洗冤錄》是基于個案的經驗總結,當疑難案件中既有經驗不敷應對,突破其桎梏就成為必然,這些案例也會隨之作為新的載體拓展既有經驗或細化參考標準,直到更新的疑案出現。同時以清代為例,如此形成的《洗冤錄》還會被視為命案的“理想模型”而在審轉中作為參照物被審視,借以發現前審的潛在錯誤,進而實現對司法行為的監控。這與律例等成文法的生成、流變乃至整個傳統法制的運作遵循著相似的邏輯。
關鍵詞:《洗冤錄》;命案檢驗;成案;經驗;傳統法制
10.論法院“閱核制”的壓縮現代性理據
作者:朱瑞(華東政法大學公共法律服務學院)
內容提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院庭長閱核制后,學界對其性質認定存在審批制回歸與制度校正的爭議。通過引入壓縮現代性分析框架,可以發現,閱核制是我國司法現代化進程中因制度快速引入與本土現實錯配而產生的風險管控機制。在時間維度上,閱核制是對司法責任制改革中案多人少、審判原子化及知識傳承斷裂等系統性風險的務實糾偏;在空間維度上,它是應對高風險社會挑戰、過濾社會化風險、平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程序設計;在混合邏輯維度上,它體現了憲法框架下法院整體行使審判權的組織特性,通過審判管理機制實現司法行為與治理目標的整體關聯;在職業化演進維度上,閱核制作為一種在崗學徒培訓方式,發揮了審判經驗代際傳承的功能,并通過權力運行的程序化改進,實現了從行政審批向理性對話的轉型。但同時,也不能忽略閱核制的階段性與過渡性特征。其存在的合理性建立在法官職業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基礎性司法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現實之上。隨著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完善,閱核制應當逐步實現功能內化并有序退出。
關鍵詞:閱核制;壓縮現代性;司法責任制;風險社會;整體關聯性
11.財產法益視野下詐騙罪財產損失的個別認定
作者:何沛錫(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詐騙罪財產損失認定之爭,深層次是法益觀之爭。經濟財產法益觀將客觀經濟理性凌駕于個人財產處分自由之上,以該法益觀為基礎所發展出的整體財產損失說面臨著價值背離、實務混亂、體系沖突、邏輯脫節等問題。財產法益的核心在于人對財產的主體性支配,應以主體支配視角下的財產法益修正觀為基礎,構建一種更為完善的個別財產損失認定模式。該模式包含三個核心要點:第一,財產損失應以被害人財產處分目的是否因欺騙而落空為判準,處分財產的價值劃定了詐騙數額的認定上限;第二,處分目的的具體內容,需要在具體交易類型(個性化/定型化/準定型化交易)中,通過各方的主體間交流予以識別;第三,在堅持個別財產損失基本立場之上,提出“同種物歸還下的轉移否定規則”,作為認定財產事實上是否發生實質轉移的教義學工具,實現理論邏輯自洽與實務處理妥當性的統一。
關鍵詞:詐騙罪;詐騙數額;財產法益;財產損失;個別財產說
12.法秩序統一性視閾下行刑銜接的實體規則研究
作者:康子豪(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實現行刑有效銜接的角度,應當使刑法和行政法在行為規范層面保持統一。行刑銜接的實體路徑是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即將行政法規定作為犯罪認定的認知淵源。空白刑法、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和整體行為評價要素構成了行刑銜接的實體連接點,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定解釋這些要素是行刑實體銜接的核心內容。具體認定時應以罪刑法定原則和法益保護原則為指導。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適用于空白刑法指明參照的行政法規定,但對于使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和整體行為評價要素得以具體化的行政法規定通常不適用該原則。基于法益保護的需求,既可以對行政法規定作限縮解釋,也可以對之作擴張解釋,但作擴張解釋時不能違反法秩序統一性原則。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性;行刑銜接;刑法的相對從屬性;效力淵源;認知淵源
《清華法學》雜志于2007年1月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創辦。秉承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行勝于言”之精神,《清華法學》以嚴謹、求實、自律為辦刊宗旨,以“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為座右銘。本刊創刊伊始即以學術質量與學術規范為刊物的生命,刊物出版幾期之后即深為學術界與實務界所矚目。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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