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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嚴查控、防事故、保安全”集中攻堅行動,給廣大市民和“五一”假期間轄區游客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滕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在持續打擊酒駕醉駕、“飆車炸街”、超速行駛、無證駕駛、追逐競駛、超員載客、嚴重超載、疲勞駕駛、故意污損遮擋號牌、違反禁令標志、逾期未報廢、違法載人、非法改裝等各類交通違法的同時,不斷加大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偵破力度,于4月28日,集中對5名醉酒、肇事逃逸駕駛人分別執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的已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酒后肇事車損人傷
2026年1月10日06時33分許,趙某某駕駛魯DZ***7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滕州市善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辛街道北黃莊村路段處時,與由西向北左轉彎高某某駕駛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高某某與乘車人石某某受傷。經酒精含量檢驗,趙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92.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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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已依法對趙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吊銷駕駛證,且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現已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酒后肇事車損人傷
2026年3月22日14時37分許, 周某某駕駛浙D1***2號小型越野客車沿31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滕州市東郭鎮中村路段時,與張某某停在路邊的魯DN***8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經酒精含量檢驗,周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38.7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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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目前,已依法對周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現已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酒后肇事車損人傷
2026年3月23日13時41分許,康某駕駛未注冊登記電動正三輪載客摩托車沿滕州市安樂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善國路路口處時,與沿善國路由北向南陳某某駕駛的魯DD***70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又與停在路口等候信號燈的耿某某、顏某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不同程度損壞,顏某某受傷。經酒精含量檢驗,康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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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康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目前,已依法對康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現已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肇事逃逸致人傷
2026年2月27日22時許,胡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DF****6號小型新能源汽車,沿滕州市大同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杜墁路口向東轉彎時,與沿杜墁路由東向西喬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事發后,胡某某駕車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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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胡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喬某某無責任。 同時依法對胡某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6分,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肇事逃逸致人傷
2026年4月12日12時48分許,孫某某駕駛魯D8***8號小型轎車,沿滕州市界河鎮中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北閆樓村路口處時,與由北向南徐某某駕駛的魯HB***7號小型轎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事發后,孫某某棄車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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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肇事車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孫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徐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杭某無事故責任。同時依法對孫某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6分,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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