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fā)生在深圳某處公交車站臺的女子強硬阻止男子吸煙的事,引發(fā)了廣泛關注,網(wǎng)友議論紛紛。
而瀏覽各個內容的留言區(qū),我發(fā)現(xiàn)輿論呈現(xiàn)兩極化的狀況,主要是針對女子的,有人支持女子,有人譴責女子。
支持女子的,是站在深圳禁煙條例的視角看。譴責女子的,是站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視角看。
那么,女子的行為到底是應該支持呢?還是應該受到譴責?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先來大致還原一下事件經(jīng)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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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媒體報道,事情是這樣的:
在公交車站臺上,男子陳某吸煙,女子王某某以語言勸阻,陳某以不是在公共場所為由拒絕,女子當時手中拿著一杯飲料,于是連杯子扔出潑向陳某執(zhí)煙的右手,潑濕陳某右手和褲子,飲料杯落地,陳某撿起飲料杯丟向王某某,王某某躲開,然后報警。警方調解幾個小時,最終和解。
應該說,這不是什么大事兒,但是沒想到這件事引發(fā)的輿論卻很大。為什么會這樣呢?不言而喻,但不便言說。
不過顯然,在這件事情上,陳某和王某某都有錯,所以女子王某某不應該被完全支持,只能支持其前半段行為,即語言勸說的行為,對于其把飲料連杯子扔向陳某的行為,是不能支持的,不僅不能支持,而且還要加以堅決反對。
為什么要堅決反對?因為這是一種攻擊行為,是嚴重的挑釁行為,是矛盾激化的導火索,許多不起眼的小事兒釀成大悲劇,正是由這種挑釁行為誘發(f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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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在公交站臺吸煙,違反深圳規(guī)定,這是錯的。不管這種錯誤是明知故犯,還是無知之過,總之是錯的,區(qū)別在于前者不可原諒,后者可以原諒。但這不影響警方的處罰,警方處罰其吸煙,這是沒問題的。據(jù)報道陳某被罰款50元。
陳某的過錯,受到了法律的處罰。而王某某呢?王某某用語言勸阻陳某吸煙,這是沒問題的,但是王某某拿飲料杯扔向陳某,這種行為遠遠超出了法律賦予的權利邊界,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在公共場所這種行為可能會被定性為尋釁滋事。
據(jù)封面新聞報道,有一位名叫林斐然的律師表示,深圳控煙條例沒有賦予普通市民直接控煙的權利,就是警察也不能用王某某潑飲料的方式去執(zhí)法,而如果強行套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王某某確實有被拘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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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事兒最終是以調解終結的。而據(jù)紅星新聞報道,這事發(fā)生在下午5點,直到晚上10點才調解成功,中間有四五個小時,去掉路上、檢查、詢問等時間,估計調解時間至少也得在兩三個小時,可見雙方拉鋸之厲害。
為什么會調解幾個小時?究竟是誰不想讓步?我推測,這件事里,陳某會覺得自己吃虧了,有可能想要追究王某某把飲料潑在他身上的法律責任,至少也得讓王某某道歉,而王某某可能不愿意。
目前,王某某出來說,陳某已經(jīng)向她道歉,但是并沒有說自己也向陳某道歉。而陳某沒有出來發(fā)聲。所以王某某有沒有向陳某道歉,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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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認為,既然是調解,王某某有可能也向陳某道歉了,只是她不好意思說出來而已。我認為,陳某至少會要求王某某必須就潑飲料行為道歉,否則就不會接受調解。連道歉都沒有,這就不叫調解了。
何為調解?調解就是讓雙方各退一步。這件事里,把陳某吸煙剝離放在一邊,雙方都有對對方的冒犯,而且王某某對陳某的冒犯更嚴重,如果陳某道歉了,而王某卻不道歉,這就不叫調解了。
王某某是不是應該道歉?我認為當然應該。正如林斐然律師說的,警察執(zhí)法都不能拿飲料潑人,她的行為肯定違法,只因為她的行為出于控煙的善意,所以才沒有拘留她,而是進行調解,既然不處罰了,那道歉就應該是底線了。
最后我想說的是,任何人的言行都不能超越本分,否則就應該承擔責任。本案里,王女士面對的是年輕的陳某,如果換作一個老年人,一氣之下腦梗發(fā)作,出現(xiàn)住院乃至死亡的情況,她是難辭其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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