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青山區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社會保險糾紛案件,精準識別勞動者超額繳納社保套取賠償的“碰瓷”行為,依法駁回其不合理訴求,僅支持合法社保損失,以司法裁判弘揚誠信風尚,為轄區企業營造穩定公平的用工環境。
劉某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間在某物業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保潔。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未為劉某繳納社保,劉某自行在社保流動窗口繳納了該段時間的養老保險費共計3.3萬余元、醫療保險費共計4196元。2023年11月,劉某因不滿意公司調崗,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訴至青山區法院,要求公司全額支付該筆費用。
法官在審理時發現,劉某在某物業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為3000元/月,總工資收入為3.3萬元,而在此期間其自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總額為3.7萬余元,已超過其該期間的總收入,明顯與實際收入不匹配。經調查核實,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劉某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從4224元至21120元不等,醫療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從6795元至7040元不等,均超過其實際收入,且養老保險費超半數時間按頂格標準繳納。經查閱關聯案件發現,劉某此前已有兩次類似訴訟經歷,均按實際工資標準自行繳納社保費用,后向原用人單位索賠獲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勞動者因單位未參保自行繳納社保產生的合理損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劉某在明知社保政策且有兩次同類訴訟經驗的情況下,故意選擇遠超自身收入水平的繳費基數繳納社保,存在借訴訟牟取超額利益的主觀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武漢市2022年(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0385元/月,下限為4077元;2023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1120元/月,下限為4224元。根據劉某的月工資水平,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為繳費基數下限即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為4077元,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為4224元。
綜上,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應按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支付劉某養老保險損失9931元、醫療保險損失4196元,駁回劉某超出合理范圍的訴求。(鄭琳琳 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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