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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質管理,規范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實施,細化維修培訓機構申請資質要求, 民航局飛標司 修訂了《機型、發動機型號維修培訓實施規范》(AC-147-FS-004R4)、《維修培訓機構申請指南》(AC-147-FS-001R2)以及《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與實施規范》(AC-66-FS-003R1)三部文件并于近日發布通知, 面向行業和公眾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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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型、發動機型號維修培訓實施規范》(AC-147-FS-004R4):
該文件適用于 按照 CCAR-147部申請及持有 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類別 《 維修 培訓機構合格證》的 國 內、國外維修培訓機構。自 該文件頒發之日起,2022年5月25日頒發的AC-147-FS-004 R3《機型、發動機型號維修培訓實施規范》廢止。
據介紹,CCAR-66部第三次修訂除強化了申請《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的培訓要求外,還對執照機型培訓和簽署進行了合理優化,具體包括: (1)明確僅對復雜航空器有機型簽署要求; (2)明確機型簽署有效期為兩年; (3)明確由機型維修培訓規范作為每個機型培訓的統一標準。盡管如此,行業還普遍存在機型維修培訓的時機、實作培訓的可操作性、模擬培訓設備的應用,復訓、恢復培訓和恢復機型簽署的具體規范等疑問。《機型、發動機型號維修培訓實施規范》(AC-147-FS-004R4)基于實事求是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行業普遍關心問題的實施規范,以達到在機型維修培訓管理方面做實做細,真正實現維修人員在取得執照的基礎上通過機型培訓進一步提高勝任能力。
特別說明的是,盡管CCAR-66部第三次修訂強化了執照的基礎培訓和機型維修的精準培訓,但取得執照并獲得機型簽署仍舊是資質管控的基礎環節,維修單位的持續培訓和評估授權才是最關鍵和最終的資質管控環節。
《維修培訓機構申請指南》(AC-147-FS-001R2):
該文件 適用于按照CCAR-147部申請及持有《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國內外維修培訓機構。 自該文件頒發日起,2022年5月25日頒發的AC-147-FS-001 R1《維修培訓機構申請指南》撤銷。
據介紹,按照CCAR-147部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是以配合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部)頒發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及獲得機型簽署為目的。隨著CCAR-66部第三次修訂,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的分類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CCAR-147部第一次修訂就是為適應相應的變化。《維修培訓機構申請指南》(AC-147-FS-001R2)明確了CCAR-147部維修培訓機構的申請和批準流程,提供了常見典型問題的解釋,以為維修培訓機構如何申請并順利獲得批準提供指導。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與實施規范》(AC-66-FS-003R1):
該文件適用于從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知識考試、實作評估及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的維修培訓機構以及考生。 自該文件頒發之日起,2018年8月20日發布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點評估規范》(MD-FS-2018-059)撤銷。
據介紹,考試是民航維修人員執照培訓的核心環節,既是檢驗參訓人員航空理論、維修技能及英語等級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是維修人員申領執照的法定前置條件,同時也是檢驗維修培訓機構培訓課程、師資力量、教學方法的核心依據。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與實施規范》(AC-66-FS-003R1)緊密結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要求以及中國民航行業發展實際需求,統籌考慮維修人員執照在民航維修人員全職業生命周期發展路徑中的重要基礎作用。通過對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實施所需要的軟硬件進行規范,確保通過標準化的考試篩選具備勝任能力的合格人員,把住維修人員資質準入關,為筑牢民航安全生產防線打牢基礎。
以下是三部文件征求意見稿:
1.《維修培訓機構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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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則》(CCAR-147部)第一次修訂制定,目的是為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如何申請、變更、更新《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提供指導。
2.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按照CCAR-147部申請及持有《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國內外維修培訓機構。
3. 撤銷
自本咨詢通告頒發日起,2022年5月25日頒發的AC-147-FS-001 R1《維修培訓機構申請指南》撤銷。
4. 說明
按照CCAR-147部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是以配合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部)頒發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及獲得機型簽署為目的。隨著CCAR-66部第三次修訂,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的分類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CCAR-147部第一次修訂就是為適應相應的變化。
本咨詢通告明確了CCAR-147部維修培訓機構的申請和批準流程,提供了常見典型問題的解釋,以為維修培訓機構如何申請并順利獲得批準提供指導。
5. 一般信息
5.1維修培訓機構申請人分為國內維修培訓機構和國外維修培訓機構兩類。
5.2 國內維修培訓機構申請人應當為具備法人資質的單位,明確了實際承擔維修培訓工作及其管理的主體,并且民航行業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在相關維修業務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5.3 國外維修培訓機構除應符合上述條件外,如本國或者本地區民航規章要求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資質的批準,還應當首先獲得本國或者本地區民航局的相應批準。
注:以上要求首先獲得本國或者本地區民航局的相應批準并非以認可為目的,而是確保維修培訓機構具備基本的管理體系,具體申請和批準還應當符合CCAR-147部的相應要求。
5.4 任何維修培訓機構在申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及其變更、更新時,均應當以責任經理簽署《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樣例見本文件附錄A)的方式正式提出。
5.5 國內維修培訓機構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由申請人主辦公和培訓地點所在地區管理局(亦稱為合格證管理局)負責,具體聯系方法如下:
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北京市朝陽區首都機場路10號 郵 編:100621
電話:010-64592341
電子郵箱:maintenance_hb@caac.gov.cn
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沈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 編:110043
電話:024-88294337
電子郵箱:maintenance_db@caac.gov.cn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上海市迎賓二路300號 郵 編:200335
電話:021-22326123
電子郵箱:maintenance_hd@caac.gov.cn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廣東省廣州市云霄路163號 郵 編:510405
電話:020-86121506
電子郵箱:maintenance_zn@caac.gov.cn
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四川省雙流縣勝利鎮云嶺路8號 郵 編:610200
電話:028-85710144
電子郵箱:maintenance_xn@caac.gov.cn
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號 郵 編:710082
電話:029-88791080
電子郵箱:maintenance_xb@caac.gov.cn
民航新疆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新疆烏魯木齊市迎賓路46 號 郵 編:830016
電話:0991-3801608
電子郵箱:maintenance_xj@caac.gov.cn
注:對于在多地點實施培訓的國內維修培訓機構,其申請受理和批準由申請人主辦公和培訓地點所在地區管理局作為合格證管理局統一負責。
5.6 國外維修培訓機構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由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統一負責,具體聯系方法如下:
中國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持續適航維修處:
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 編:100710
電話:010-64091463
電子郵箱:maintenance@caac.gov.cn
5.7 維修培訓機構初次申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時,應當提供責任聯絡人員及聯系方式,以便接收相關的通知信息,并在責任聯絡人員及其聯系方式發生變化后及時更新。
注:責任聯絡人員應當為維修培訓機構的質量經理或其授權的本單位人員,以便通過民航局飛行標準監督管理系統平臺(簡稱SOP系統,網址:http:// sop.caac.gov.cn/)在線填報申請資料并提交。初次申請時需通過與責任聯絡人郵件聯系獲取平臺賬號。
5.8 對維修培訓機構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證不收取審查費,但對國外維修培訓機構進行現場審查時,國外維修培訓機構應當負責提供需要的國際航班和中國境外航班、地面交通及住宿費用。
6.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項目申請規范6.1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項目分類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項目按照CCAR-66部分為渦輪飛機(TA)、活塞飛機(PA)、渦輪旋翼機(TR)、活塞旋翼機(PR)四類。
注:對于eVTOL等新型航空器,當前還主要集中在中小型航空器,在以上四類執照類別中已包含基本知識并將進一步增加針對性知識點。伴隨行業發展成熟,正在建立單獨的新型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類別。
6.2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方式分類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按照維修培訓機構的性質及培訓對象分為產教融合方式、產教銜接方式和商業方式三類。具體限定如下:
(1)產教融合方式:由航空工程專業院校所屬維修培訓機構針對本校航空工程特色專業在校生開展的初始執照培訓;
(2)產教銜接方式:由航空工程專業院校所屬維修培訓機構針對本校理工科專業畢業生在入職工作前開展的初始執照培訓;
(3)商業方式:以上情況之外開展的任何執照培訓均屬商業方式。
航空工程專業院校可申請任何方式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其他維修培訓機構僅能申請商業方式開展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具體申請的培訓方式需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的其他說明欄中注明。
注1:航空工程專業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專業須經局方按照本文件附錄B.2-1的標準評估認定。另外,并非強制航空工程專業院校申請所有方式,也可僅申請商業方式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在此情況下則無需按照本文件附錄B.2-1的標準評估認定。
注2:對于產教銜接方式,如有應屆畢業在校生在完成所有教學內容后開始培訓的需要,可按照AC-147-FS-002相關要求在培訓實施前申請。
6.3 初次申請和批準
初次申請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的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在提交《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的同時附有下述申請資料:
(1)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
(2)與申請項目對應的教學大綱;
(3)擬開展的培訓方式說明。如包括產教融合方式、產教銜接方式,應附有航空工程專業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專業自評估說明;
(4)對CCAR-147部的符合性說明,以及有關支持資料。
合格證管理局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請資料后,將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受理情況。
合格證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人的正式申請材料后,將與申請人的責任聯絡人員協調確定審查計劃,選派審查組。
注:對于按照本文件附錄B.2-1對航空工程專業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專業的評估可結合審查一同開展,也可協調合格證管理局在審查前另行開展預先評估。
審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CCAR-147部要求的情況,將以《審查發現問題通知》的方式正式通知申請人。對《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所列的發現問題,申請人應當在30天內通過責任聯絡人向審查組反饋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對于糾正措施不能被認可的情況,審查組將及時反饋申請人,并再次給予申請人30天反饋補充糾正措施。
注:對于申請人未能在30天內反饋糾正措施或補充糾正措施的情況,將視為申請人自動放棄并終結批準程序。如申請人與審查組就發現問題或者糾正措施的認可存在爭議,可直接向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書面提出裁決要求。
對于無發現問題或者發現問題糾正措施已經得到認可的情況,合格證管理局將于10個工作日內批準按照AC-147-FS-005編寫的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并向申請人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注:對于計劃實施增加執照類別差異培訓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機構,應當在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中明確符合AC-147-FS-002相關規范的具體管理程序,并結合手冊一同批準,無需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中單獨批準。
除非有必要通過一定時間的實際培訓驗證培訓管理符合性的情況,一般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
注:維修培訓機構不得在合格證列出的培訓地點之外的其他地點實施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
6.4 變更申請和批準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機構如發生影響《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有效性的變更,應當通過FSOP系統向合格證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并在提交《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的同時附上如下申請資料:
(1)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變更草稿(按需);
(2)教學大綱變更草稿(按需);
(3)其他必要的說明。
注:以上“其他必要的說明”包括按照本文件附錄B.2-1的標準可轉為航空工程專業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專業的情況。
合格證管理局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請資料后,將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受理情況,包括明確僅文件審查或需進行現場審查。如果不涉及維修培訓管理體系、管理文件重大變更和維修培訓項目變更,一般無需現場審查,合格證管理局將通過文審流程對變更予以相應處理。
如僅文件審查,將由合格證管理局直接對申請材料進行文件審查;如需現場審查,合格證管理局將與申請人的責任聯絡人員協調確定審查計劃,選派審查組。
審查到頒發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但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將不改變其有效期。
6.5 更新申請和批準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機構應當在其《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到期前6個月向合格證管理局提交《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并附上如下申請資料:
(1)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變更草稿(按需);
(2)教學大綱變更草稿(按需);
(3)其他必要的說明。
注:以上“其他必要的說明”包括按照本文件附錄B.2-1的標準可轉為航空工程專業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專業的情況。
合格證管理局在收到上述申請資料后,將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受理情況。
注:合格證管理局在受理更新申請時,將參考獲得批準后維修培訓機構年度報告提交的情況。對于不按規定提交或者提供不實報告的情況,將造成不予受理。
受理后到頒發更新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程序與初始申請相同。
7. 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項目申請規范7.1 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項目
機型維修培訓項目適用于AC-66-FS-009附錄所列復雜航空器,并選擇適用機型“機體、發動機”組合或者其中“機體”、“發動機”之一申請。
每一申請項目對應教學大綱應當至少涵蓋該機型維修培訓規范的要求,包括適用的具體機型、發動機或其他構型限制對應的培訓要求。
注:如申請培訓項目僅為“機體”、“發動機”之一,意味著僅通過一個項目的培訓無法直接獲得機型簽署,而必須通過AC-66-FS-009附錄機型簽署規范所列“機體”加“發動機”任一完整的組合培訓后方可申請機型簽署。
7.2 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分類
機型維修培訓按培訓對象可分為初始培訓、增加機型培訓、差異培訓、復訓和機型恢復培訓;其中發動機型號培訓視為機型維修培訓的一部分,不單獨劃分類別。機型維修培訓具體分類如下:
(1)初始培訓:對應首次申請某一執照類別機型簽署的機型培訓。
(2)增加機型培訓:對應已經具備某一執照類別機型簽署,申請增加同執照類別下其他機型簽署對應的機型培訓。
(3)差異培訓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針對不改變機型簽署,但涉及較大設計更改(如安裝發動機型號的變更)的培訓;二是以B737NG轉B737-8,B747-400轉B747-8為代表的,在同一制造商和相同TCDS范疇內,可根據機型維修培訓規范實施的機型培訓;三是以A320轉A330、A350,B777轉B787等,同一制造商不同TCDS范疇內,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充分評估兩種機型維修培訓規范差異的情況下開展的機型培訓。
注:特別說明的是,上述差異培訓之外涉及設計更改也需經過必要的培訓,但無需由CCAR-147部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完成。
(3)復訓:對應機型簽署有效性到期前,申請更新機型簽署有效性對應的機型培訓。
(4)機型恢復培訓:對應機型簽署有效性到期后,申請恢復機型簽署有效性的機型培訓。
申請或者具有“機體(發動機)”組合的維修培訓機構可開展上述任何類型的培訓;但僅申請或者具有“機體”、“發動機”之一的不能開展機型復訓和/或恢復性培訓,僅能申請對應機型“機體”或者“發動機”的培訓或者相應差異培訓。具體申請的培訓對象類別需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的其他說明欄中注明。
注:申請機型復訓和/或機型恢復培訓的機構,必須能持續總結、掌握該機型的相關維修手冊和放行文件的修訂,機型設計更改和選裝設備變化,典型多發故障和缺陷及處理,適航指令、服務通告及其他服務文件等更新情況。對于申請差異培訓、機型復訓和/或機型恢復培訓的機構,應具備至少5年原機型的培訓經歷。對于計劃開展差異培訓、機型復訓和/或機型恢復培訓的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在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中明確符合AC-147-FS-004相關規范的具體管理程序,并結合手冊一同批準。
7.3 初次申請和批準
初次申請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項目的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提交《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的同時附有下述申請資料:
(1)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
(2)與申請項目對應的教學大綱;
(3)如為國外維修培訓機構,應附有本國或者本地區適用民航規章要求及獲得相應批準情況說明和中國用戶培訓意向書;
(4)對CCAR-147部的符合性說明,以及有關支持資料。
局方(對應國內維修培訓機構為合格證管理局,對應國外維修培訓機構為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請資料后,將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受理情況。
局方在受理申請人的正式申請材料后,將與申請人的責任聯絡人員協調確定審查計劃,選派審查組。
審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CCAR-147部要求的情況,將以《審查發現問題通知》的方式正式通知申請人。對《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所列的發現問題,申請人應當在30天內通過責任聯絡人向審查組反饋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對于糾正措施不能被認可的情況,審查組將及時反饋申請人,并再次給予申請人30天反饋補充糾正措施。
注:對于申請人未能在30天內反饋糾正措施或補充糾正措施的情況,將視為申請人自動放棄并終結批準程序。如申請人與審查組就發現問題或者糾正措施的認可存在爭議,可直接向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書面提出裁決要求。
對于無發現問題或者發現問題糾正措施已經得到認可的情況,局方將于10個工作日內批準按照AC-147-FS-005編寫的《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并向申請人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除非給予明確限制或者被撤銷批準,《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
7.4 變更申請和批準
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機構如發生影響《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有效性的變更,應當通過FSOP系統向局方提出變更申請,在提交《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的同時附上如下申請資料:
(1)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變更草稿(按需);
(2)教學大綱變更草稿(按需);
(3)其他必要的說明和材料。
注:對國外維修培訓機構,以上“其他必要的說明”包括本國或者本地區對其變更情況的批準(如適用)。
局方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請資料后,將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受理情況,包括明確僅文件審查或需進行現場審查。如果不涉及維修培訓管理體系、管理文件重大變更和維修培訓項目變更,一般無需現場審查,局方將通過文審流程對變更予以相應處理。
如僅文件審查,將由局方直接對申請材料進行文件審查;如需現場審查,局方將與申請人的責任聯絡人員協調確定審查計劃,選派審查組。
審查到頒發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但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將不改變其有效期。
7.5 更新申請和批準
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機構應當在其《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到期前6個月向局方提交《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并附上如下申請資料:
(1)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變更草稿(按需);
(2)教學大綱變更草稿(按需);
(3)其他必要的說明和材料。
注:對國外維修培訓機構,以上“其他必要的說明”包括本國或者本地區對應批準有效性的情況(如適用)。
局方在收到上述申請資料后,將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受理情況。
注:局方在受理更新申請時,將參考獲得批準后維修培訓機構年度報告提交的情況。對于不按規定提交或者提供不實報告的情況,將造成不予受理。
受理到頒發更新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程序與初始申請相同。
8. 典型問題的解釋
典型問題的解釋詳見本文件附錄B。
附錄A:《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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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典型問題的解釋B.1 如何確定承擔維修培訓工作及其管理的主體?
按實際承擔維修培訓工作及其管理的主體區分如下情況:
(1)法人單位整體作為主體:申請人可僅填寫法人單位全稱。適用于以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或者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為主業務的單位,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向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作為責任經理。
(2)法人單位下設部門作為主體:申請人應當填寫法人單位全稱并通過附加括弧明確實際承擔維修培訓工作及其管理的主體。適用于不以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或者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為主業務的單位,如大專院校、航空公司、維修單位或者從事多種業務的其他單位,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向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擔任責任經理,也可通過授權由下設部門主管作為責任經理。
上述明確擔任責任經理的任何人員均應當以具備資質和精力管理維修培訓工作為條件。
B.2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方面的典型問題1.如何評估認定航空工程專業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專業?
航空工程專業院校由各地區管理局按照以下要求評估后報民航局飛標司:
(1)評估院校是否為航空工程專業院校
A.院校是否有航空工程類的理工科專業?
如否,無需進一步評估,可認定為非航空工程專業院校。
如是,繼續評估。
B.有關專業之前五年畢業生主要去向是否與航空工程有關?
如是,無需進一步評估,可認定有航空工程專業院校。
如否,可認定為非航空工程專業院校。
(2)評估具體專業是否為航空工程特色
A.是否有專職航空工程專業教師隊伍?
B.航空工程專業教師隊伍是否具備對應專業全日制學歷?
C.是否具備航空工程相應專業課程專用教學設備設施?
D.之前三年本專業畢業生主要去向是否與航空工程有關?
以上任何一個無,可認定為不屬航空工程特色專業。
每次評估后應當記錄相關問題的詳細情況,明確認定屬于航空工程特色的具體專業,完成具體評估報告后存檔并報飛行標準司備案。
2.培訓教員配備要求
理論教員不得兼職是因為理論培訓教員除應當承擔所授權教學內容的授課外,還需承擔學員管理(即作為班主任)以及教材、課件、題庫及輔助教學設備的開發工作,因此,任何法人單位采用某一下設部門作為承擔維修培訓工作及其管理的主體時,均應當配備自己的專職理論培訓教員,并且能覆蓋全部需開展的教學模塊。對于航空專業院校,如以產教融合或者產教銜接方式開展執照培訓,可聘用本院校內部其他部門符合資質要求的教員作為備份理論培訓教員,但僅限承擔所授權教學內容的授課。
同理,法人單位承擔維修培訓工作及其管理的主體應當配備自己的專職實作培訓教員,也可聘用法人單位內部其他符合資質要求的兼職實作培訓教員作為補充,而且航空專業院校以產教銜接方式開展的執照培訓可以聘用外部第三方機構符合資質要求的人員作為兼職實作教員。
維修培訓機構理論培訓和實作培訓教員的數量應當與其所計劃開展的培訓量相匹配,并至少考慮年度計劃開班總數、總學時數、人均可承擔總學時數等因素。特別說明的是,實作培訓應當充分考慮學員分組、實作設施設備限制等影響。
上述專職教員、備份教員、兼職教員、實作教員和評估教員均需通過與授課內容相關的初始培訓、持續培訓以及相關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并由維修培訓機構質量部門按照經批準的程序給予明確授權。相關授權應當至少以兩年為周期重新評估。
3.培訓設施設備要求
除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外,理論培訓的設施設備主要包括理論培訓教室和理論考試場所;實作培訓的設施設備包括基本技能培訓車間和航空器實作培訓場地(可同時用于實作評估)。
理論培訓教室除具有足夠的空間和學員座位外,還應當配備合適的教學設備,如黑或白板、投影儀、CBT設備以及其他輔助教學設備(如解剖模型)等。任何維修培訓機構均應當具備與其常規商業培訓計劃相適應足夠的理論培訓教室,但航空專業院校可以借用法人單位內部其他符合條件的教室作為以產教融合或者產教銜接方式培訓的理論培訓教室。
理論考試場所應當為能夠安裝民航局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系統的場所,至少容納配有頭戴式有線耳機的25個考試機位,并具備網絡連接功能的監控攝像頭,具體服務器、考試終端、攝像頭和網絡環境要求參見相關文件要求。每個考試機位應當有固定的順序號標識,并且確保各機位之間無法窺視考試內容。
基本技能培訓車間除具有足夠的空間和操作臺位外,還應當配備合適的工具設備、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并以明顯的方式張貼區域劃分、設備操作規范(如需要)和安全注意事項。
航空器實作培訓場地除應具有足夠的空間停放航空器外,還應當至少按照CCAR-145部航線維修要求配備技術文件、工具設備、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模擬按照CCAR-145部實施規范管理,并對有標識要求的技術文件、工具設備和器材標明“僅供培訓使用”。
對于基本技能培訓和航空器實作培訓期間教員集中講解所需的教室,僅需有足夠的空間,并可借用理論培訓教室替代專門教室。
另外,維修培訓機構還應當為培訓學員提供一個圖書館或資料室,以供課堂教學之外查詢相關資料,包括能夠覆蓋全部教學模塊的輔導材料、法規文件和機型手冊。
4.產教融合方式培訓如何以學歷教育替代執照培訓?
航空工程專業院校如具備開展產教融合方式執照培訓資質,針對其航空工程特色專業的在校生,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學歷教育專業課程可以替代對應執照具體理論模塊的培訓:
(1)學歷教育專業課程教學大綱涵蓋對應執照理論培訓模塊的全部要素,并且教材涵蓋對應推薦執照理論培訓教材的全部內容;
(2)對應專業課程為必修課,并且教師為按照B.2-2授權的備份理論培訓教員;
(3)對應專業課程考試成績不低于70分;
(4)學歷教育專業課程的人數在保證培訓質量的情況下可按學歷教育的授課人數開展。
上述替代執照理論模塊培訓不能免除對應的執照考試。
上述替代執照理論模塊培訓管理程序應當在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中予以明確,在局方完成評估并獲得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批準后方可實施,實作模塊不可替代。
B.3 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方面的典型問題1.如何應對未明確制造廠家機型維修培訓規范要求的情況?
因歷史原因,當前一些機型沒有航空器評審報告(AER),或者雖然有AER,但其中未明確制造廠家機型維修培訓規范要求的情況。為解決此問題,飛行標準司擬采取如下措施:
(1)由飛行標準司組織航空器評審組(AEG)協調制造廠家單獨編制適合我國機型維修培訓要求的培訓規范,經AEG評估認可后,由制造廠家向用戶和維修培訓機構發布。
(2)聯合中國民航維修協會組織行業共同制定適合我國機型維修培訓要求的培訓規范,并由AEG評估認可后發布。
(3)對于非運輸類航空器,在局方認可情況下,可認可使用原廠的培訓課件/資料作為機型維修培訓規范的參考。
(3)對于非運輸類航空器,經局方評估,對于國外機型培訓機構,可認可原廠或其授權的培訓大綱。
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與實施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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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和目的
本文件依據CCAR-66、CCAR-147部制定,旨在明確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相關的管理與實施規范,確保考試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合理性。
2.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從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知識考試、實作評估及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的維修培訓機構以及考生。
3.廢止
自本文件頒發之日起,2018年8月20日發布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點評估規范》(MD-FS-2018-059)撤銷。
4.說明
考試是民航維修人員執照培訓的核心環節,既是檢驗參訓人員航空理論、維修技能及英語等級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是維修人員申領執照的法定前置條件,同時也是檢驗維修培訓機構培訓課程、師資力量、教學方法的核心依據。
本文件緊密結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要求以及中國民航行業發展實際需求,統籌考慮維修人員執照在民航維修人員全職業生命周期發展路徑中的重要基礎作用。通過對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實施所需要的軟硬件進行規范,確保通過標準化的考試篩選具備勝任能力的合格人員,把住維修人員資質準入關,為筑牢民航安全生產防線打牢基礎。
5.定義
考點:本文中指經局方批準能開展維修人員執照相關考試的機構。
考務人員:考試現場負責考試組織和監考工作的監察員、考試巡考員、實作評估教員等。
6.考點要求
為確保考試工作順利實施,考點應制定內部管理政策,明確各項工作管理要求。
6.1 考試場所及設施6.1.1 通用要求
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場所應符合國家在安全、建筑、消防、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狀況良好,考試時不受天氣因素影響。房屋的光線、通風、溫度、隔音、內飾等條件應滿足考試需求。
考試場所內應設置易于辨別的緊急通道,配備足夠的滅火瓶、急救包等應急設備,并配備與考試能力相匹配的設備、工具、器材和維修資料。
考試場所內應設有放置服務器的獨立空間(應設置門禁)、考生候考室(區)、獨立的考試教室或抽題室(區)、獨立監控室(區)、考試工作人員辦公室(區),以及滿足實際考試需要的實作評估教員和監考人員休息室(區)。
考試場所內應設有數量充足的指引牌,方便考生應試;提供免費使用的儲物柜,數量不少于考試座位數,位置便利;設置明顯的應急通道標識;配備便利的男女衛生間;考試場所應根據考試需要配備足夠的空白A4紙和筆,供考生作為草稿紙使用;考試所需的工具、器材和維修資料的存儲設施應與考試室(區)隔離。
考試工作人員辦公室(區)應配備至少1臺供考試工作人員使用的計算機、1臺打印機、存儲考試相關材料的文件柜;應與考試室(區)、候考室(區)分隔,避免噪聲、震動等干擾。
考生候考室(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椅子;設置公告欄,展示考試收費依據、考試須知(附件2)、考場分布示意圖等相關文件。
6.1.2 基礎知識和英語考試場所及設施要求
基礎知識和英語考試場所考試教室應有清晰、明確的標識牌;有足夠的空調或暖氣等溫度調節設備;裝有窗簾或等效措施,防止陽光直射設備;在醒目位置設置時鐘;配備至少一塊白板或黑板和一臺碎紙機;考試室(區)應保持整潔和用電安全,不得張貼或懸掛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考試機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個機位的桌椅堅固,舒適;
(2)在確保各個座位之間無法窺視考試題目內容的前提下,確保有足夠的距離,建議橫向兩個座位之間的中心距離不小于120CM,縱向前后桌邊距離不小于75CM;
(3)每個座位配備一臺固定的考試機;
(4)考試機、顯示器、鍵盤、鼠標和耳機應合理放置,確保各座位之間無法窺視試題;
(5)每個機位設有固定的順序號標識,順序號在視頻監控中應清晰可辨。
6.1.3 實作評估考試設施要求
實作評估考試室(區)應配備有足夠數量的供考生查詢維修資料的計算機,并便于直接使用;所有評估項目應在臨近區域內進行;不同項目的評估區域應有明顯標識,并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安全警示信息;考試臺架、桌椅等應保證評估項目順利開展。
抽題室(區)要求同基礎知識考試室(區),并配備足夠數量的供考生抽題用的考試機。
實作評估應該具備與培訓執照類別對應的真實航空器;應使用與實際維修相同或具備可替代性的工具、量具、設備和器材(如不同應加以說明),且技術狀態良好、便利取用。
6.1.4 考試系統網絡及服務器要求
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系統由民航局統一規劃設計,由民航局航空人員考試平臺(即考試中心)和考點客戶端兩部分組成。考點客戶端包括考點服務器、考試機、監考機、網絡環境等。考點應按《航空人員執照考試考點技術規范》(IB-FS-MUL-002)配置考點客戶端,根據考試規模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機(包括5%-10%的備用考試機),一臺備用服務器,以及不間斷電源(UPS)。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機構在獲得批準后,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系統中完成考點信息注冊并經局方審核通過后,即可開始實施考試。
維修培訓機構可根據批準在系統中注冊多個考點。每個考點有單獨的考點管理員,可以按批準在系統中申請變更考試地點和考試能力。
6.1.5 監控要求
基礎知識考試、實作評估和英語等級測試的考場在考試開展期間均應進行錄像(可錄音),并滿足以下要求:
(1)監控攝像頭應具備網絡連接功能,硬件傳感器像素不低于200萬(含)的高清攝像頭,視頻存儲分辨率不低于1080P(1920*1080);
(2)考場前后兩端(側)各安裝有至少一個能夠進行全場監控的攝像頭;
(3)監控設備數量充足,能夠不間斷清晰監控每一位考生的考試或評估全過程、實作評估教員及其他在場人員活動;
(4)證件檢查區域應安裝至少一個錄音、錄像監控設備,攝像頭應能獲取考生正面照;
(5)所有監控錄像應自動疊加考試日期,嚴禁手工添加;
(6)應確保維修監察員能夠通過遠程方式隨時監控考試進程。
6.1.6 環境設備維護
(1)考點應對考試用設施設備及系統、實作評估用飛機等建立維護制度,進行必要維護,保證狀態良好、滿足考試要求。
(2)考點服務器應專機專用、專人負責,定期維護,包括安全漏洞、內存和硬盤剩余空間檢查、日志檢查等,保證服務器正常運行,確保考試信息安全,考試正常開展。
(3)考試系統中的所有用戶按角色授權處理業務。人員調離崗位時,考點應于調離之日前完成系統權限更新,保證系統安全。
6.2 考點人員的要求
考點應配備考點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以及與考試需求相對應的考點管理員、考場巡考員、維修人員執照實作評估教員等。除質量管理相關人員不得兼職考點管理員、考場巡考員和實作評估教員外,其他人員可以兼職。相關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6.2.1 考點負責人6.2.1.1工作職責
負責考點政策的制定,為考試提供充足的人員、設備設施、器材等提供保障,保證本考點考試工作正常運轉,是考試組織工作的最終責任人。
6.2.1.2資質要求
(1)為人正直,無任何與考試實施相關的不良記錄;
(2)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領導素質;
(3)充分了解各種考試流程和管理程序,在需要時能果斷采取行動;
(4)具備教學或監考經驗的人員優先。
6.2.1.3培訓要求
考點負責人的培訓應至少包括考試相關規章文件、考點管理手冊和考試相關工作程序。
6.2.2 考點質量負責人6.2.2.1工作職責
負責考點政策、程序的制定與監督實施等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維修人員執照相關考試符合規章要求。
6.2.2.2資質要求
考點質量負責人應滿足下列要求:
(1)為人正直,無任何與考試實施相關的不良記錄;
(2)充分了解考試相關規章要求、各種考試做法和程序,在需要時能果斷采取行動;
(3)具備教學或監考經驗的人員優先;
(4)與其職責沒有任何個人或職業上的利益沖突。
6.2.2.3培訓要求
培訓應至少包括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相關規章文件、考點管理手冊和考試相關工作程序。
6.2.3 考點管理員6.2.3.1工作職責
負責考試計劃制定、考試報名、考試組織實施等工作。
6.2.3.2資質要求
(1)為人正直,無任何與考試實施相關的不良記錄;
(2)熟悉考試系統,充分了解考試相關規章要求、各種考試流程和管理程序;
(3)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6.2.3.3培訓要求
培訓應至少包括維修人員考試相關規章文件和考試相關工作程序、考試系統功能及使用等。
6.2.4 考場巡考員6.2.4.1工作職責
按照考試流程,實施確認考生身份、分配考試座位、記錄考生簽名、檢查申請人所攜物品或資料、處置突發情況、維護考試紀律等行政工作。
6.2.4.2資質要求
(1)誠實守信,無任何與考試實施相關的不良記錄;
(2)視力與聽力符合監考要求;
(3)了解考試的實施程序和考試須知,特別是防止作弊、抄襲或未經同意交頭接耳的相關規定,在需要時能果斷采取行動;
(4)具備教學或監考經驗者優先;
(5)與其監考職責沒有任何個人或職業上的利益沖突。
6.2.4.3培訓要求
培訓至少包括考試相關工作程序。
6.2.5 維修人員執照實作評估教員
實作評估教員應滿足《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和實作培訓大綱》(AC-66-FS-002)相關要求。
6.2.6人員評估與授權
考點應建立相關人員的資格評估和授權制度。對于滿足資格要求的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授權。各類人員的授權由考點負責人或其授權的質量負責人簽署。對于培訓機構的考點,各類人員可以由培訓機構統一授權管理。
考場巡考員的授權應至少每兩年重新評估一次。評估內容至少包含對培訓和資質要求的符合性。持續授權時還應評估上一授權周期內有無不良記錄。
實作評估教員的授權應至少每兩年重新評估一次,評估內容至少包含對培訓、資質以及授權要求的符合性。考點應定期對實作評估教員在評估和監考過程中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內容包括:
(1)評估結果是否客觀、公正;
(2)是否專業,是否存在與工作無關的行為;
(3)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
對不符合(1)和(2)的實作評估教員,暫停其授權,參加補充訓練,直至檢查合格。如履職能力較弱不適合補充訓練,應終止其任期。
對于不符合(3)的實作評估員,將終止其實作評估教員任期,不得再次任用。
6.3 質量管理
考點應建立考點管理手冊和考試質量管理程序并遵照執行,定期開展審核,確保考試按標準流程順利開展,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局方報告。培訓機構的考點可以將考點管理手冊的內容并入培訓機構管理手冊統一管理。
6.4 考試信息的保密
考點應建立保密制度,確保考試相關工作人員遵守保密要求,保證考試公平公正。嚴禁泄題行為。
在開始試題下載、組卷時,考點應開始全程錄像,直至考試結束。除經局方特別批準外,不得在下載試題及考試過程中錄屏、拍照,摘抄試題等行為。
對于泄題、組織作弊等行為,按失信等相關管理要求嚴格處理。
6.5 考試的檔案管理
考點應建立考試管理相關人員的個人技術檔案。實作評估教員的個人技術檔案應符合CCAR-147部規章要求。
實作評估教員的實作評估記錄應由考點指派專人保存,以供局方查驗。實作評估記錄的保存應符合CCAR-66部、CCAR-147部規章和相關AC的要求。
考試錄音、錄像資料應保存至少3年,所有錄音、錄像應有備份,原版與備份分開存放。
6.6考試過程中應急情況的處理
考點應對考試過程中可能遇到的試題泄露、系統故障、突發疾病、消防事故等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每次考試前,考場巡考員應向所有考生介紹應急疏散路線和關鍵程序。所有考務人員應接受年度應急培訓,確保熟悉應急預案。
6.7報告
考點應確保考試實施與本文件的符合性。如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內容,應及時上報局方。所有的偏離記錄應存檔。
在發生作弊事件時,考點應在1個小時內向局方口頭報告,24 小時內書面報告。
7.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組織實施的要求7.1 一般要求
考點應按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和實作培訓大綱、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實施規范相關咨詢通告(AC)的要求實施考試,同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根據所在地區的考試需求和其他影響因素,綜合制定合理的考試計劃。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根據考生需求定期開展考試,以確保申請人有機會證明具備相應水平。
(2)應及時處理考生尤其是補考考生的考試申請。
(3)隨時向考生提供考試相關信息,確保考生熟知考試要求,特別是對首次參考考生有益的信息,至少包括執照考試的基本信息、流程和系統操作方法等。對完成所有模塊考試的考生,還應提供執照申請條件、流程、標準及系統操作等方面的信息。
(4)確保考生遵守考場紀律,考試實施程序中應至少包含下列規定:禁止攜帶電子設備等進入考場;嚴禁作弊、抄襲或任何信息傳遞行為等。
(5)需將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上報主任維修監察員。
(6)應根據考生的人數和監考工作的要求確定每類或每種形式的考場巡考員。當考場巡考員生病或發生其他應急情況時,應由候補考場巡考員頂班。如果考場巡考員人數達不到規定要求,不得組織考試。每個理論考場最少配備2名考場巡考員,超出24名考生至少按照1:24配備考場巡考員。
(7)任何情況下均不允許考生自選座位。
(8)考點負責將考試相關文件存檔。
7.2 考試計劃、報名與實施的標準工作流程7.2.1 考試計劃及報名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報名流程、考試實施流程參見附件1。理論考試和實作評估由對應培訓機構的考點在制定考試計劃時為符合條件的考生報名。考試計劃與考生名單一并提交所屬地區管理局審批。考點應通知考生在報名通過審批后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考試費。
執照培訓班的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由考點制定考試計劃,提交所屬地區管理局審批。計劃審批后,考點為考生報名并通知考生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考試費。
飛標司組織的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由考點制定考試計劃,提交所屬地區管理局審批。考生根據發布的考試計劃進行報名,報名成功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考試費。系統按報名先后順序選取計劃名額的考生參加考試。
對于上述報名未繳費的考生,系統將自動取消考生報名資格。
各考點應提前與PMI溝通,至少在考試首日5個日歷日之前,在民航維修人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為平臺,網址mp.caac.gov.cn)上提交考試計劃。考點提交考試計劃時應保證考試計劃信息的準確和完整。
7.2.2 考試收費
考點應通知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考試費用。如由考點代收考試費,考點應為考生開具考試費發票,并在代收后直接上交民航局清算中心。
7.2.3 考前準備
在開始考試前,考點應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1)確認考試數據下載成功;
(2)展示考場信息;
(3)制作考生簽到表;
(4)檢查場地設備、考試客戶端和登錄快捷方式;
(5)確認現場考場巡考員和維修監察員。
7.2.4考試計劃的變更
考試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能調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取消、調整考試等,需通過所屬地區管理局審批。
7.2.5 理論和英語考試實施流程
(1)考試前30分鐘所有考務人員到場,擺放“考試進行中”標牌、應急撤離通道指示牌及考生須知(附件2)告示牌,啟動考試機,打開考試客戶端及考生登錄頁面;
(2)考前至少15分鐘,開啟考場錄像/錄音監控設備;
(3)考前10分鐘組織考生入場簽到,核對其身份證件與準考證是否一致;
(4)考生按指定機位入座,考務人員提示考生登錄系統、完成環境測試、認真閱讀系統中的現場考試須知和注意事項;
(5)維修監察員或經維修監察員同意由考場巡考員啟動考試按鈕,宣布考試開始;
(6)考試時間結束后自動交卷,考生可在考試開始20分鐘后交卷,成績自動顯示;
(7)考試開始超過15分鐘后,對未到考生標記缺考;
(8)考試期間,應有考場巡考員持續巡視,解答與考題無關的疑問;
(9)發現作弊行為,立即取消考生考試資格并終止考試,及時報告考試質量負責人,上報主任維修監察員;
(10)考試結束后,考場巡考員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
7.2.6 實作評估的實施流程
(1)考試前30分鐘所有考務人員到場,擺放“考試進行中”標牌、應急撤離通道指示牌及考生須知告示牌,啟動考試機,打開考試客戶端及考生登錄頁面;
(2)考前至少15分鐘,開啟考場錄像/錄音監控設備;
(3)考前10分鐘組織考生入場簽到,核對其身份證件與準考證是否一致;
(4)考務人員提示考生登錄系統、認真閱讀系統中的現場考試須知和注意事項;
(5)維修監察員或其授權的考場巡考員啟動考試按鈕,宣布考試開始;
(6)考生登錄系統隨機抽取實作考題,根據題號領取工卡,準備評估;
(7)評估教員帶領考生到達工位,宣布考試開始和考試時長,介紹評估要求,填寫實作評估單;
(8)評估開始超過20分鐘后,對未到考生標記缺考;
(9)評估工卡、評估單填寫應規范、準確、完整,任何修改均需注明原因并簽字;
(10)實作評估依據實作評估單進行,兩名評估教員獨立打分,分數由評估教員本人填寫后交監考維修監察員核查,確定是否通過后錄入系統;
(11)評估教員控制實作評估時間。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直接停止評估:
l嚴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直接安全危險;
l嚴重缺乏使用手冊的能力,導致工作不連續性;
l嚴重違規導致危險、損壞或影響適航性;
l嚴重不尊重適航性(例如,關鍵缺陷、故意隱藏錯誤等)。
7.2.7 考試結束后的整理工作
(1)每場或每天考試結束后,考場巡考員或實作評估教員應在監控下粉碎收回的準考證、稿紙等材料,防止試題泄露;
(2)檢查是否在考試系統中為缺考的模塊標記“缺考”;
(3)上傳考試數據;
(4)清場檢查設施設備、工具、器材等狀況,將考場恢復到備考狀態后封閉。
7.2.8 文件記錄及存檔
(1)考試結束后,考點應將考試監控音像資料按年月、計劃、考試類型歸檔;
(2)在實作評估結束后,考點應將實作評估工卡與實作評估單存檔;
(3)考點管理員應填寫工作記錄,如有特殊情況,及時向考點負責人和主任維修監察員報告。
7.2.9 考試過程中考試系統軟、硬件故障的處理
考試過程中出現考試系統的軟、硬件故障時,考點應及時報告民航局技術支援部門,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在其指導下進行重新啟動服務器等操作或處理。
7.3 考試成績申訴
考生可在考試結束之日起7日內提出考試成績申訴。考點應評估考生申訴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并將評估通過的申訴提交飛標司審核,待飛標司審核后,將審核結果反饋給考生。
8.維修人員執照基礎知識考試題庫管理8.1基礎知識考試題庫管理流程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知識考試題庫管理工作流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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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出題人員
基礎知識考試試題由CCAR-147維修培訓機構授權教員或者相關專家根據理論培訓教材知識點進行編寫。
8.2.1 工作職責
按照試題要求以及個人授權范圍編寫維修人員執照基礎知識考試試題。
8.2.2 資質要求
CCAR-147維修培訓機構授權的出題人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具有奉獻精神,工作嚴謹、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為本機構專職理論培訓教員;
(3)所授權出題模塊獲得本機構理論教學授權;
(4)具備出色的書面語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計算機使用能力;
(5)至少具有3年授課經驗。
8.2.3 培訓
維修培訓機構授權的出題人員應通過與授權內容相關的初始培訓、持續培訓以及相關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具體由其所在維修培訓機構負責。
8.2.4 選拔和聘任
維修培訓機構應建立相應人員的資質授權要求以及申請、審核評估和授權的管理程序,負責出題人員選拔和授權工作,并滿足每兩年周期重新評估再授權要求。
出題人員聘任與其培訓教員資格有效性保持一致,人員在滿足資質和培訓要求下,可繼續從事該項工作。出題人員名單應根據教員授權和工作變動定期更新。
8.2.5 個人技術檔案
維修培訓機構授權負責本單位出題人員的個人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8.3 審題人員
審題人員是由飛標司從行業召集的多專業、多學科、多部門、多地域的專家組成。
8.3.1 工作職責
(1)參與教材、基礎知識考試大綱與知識點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2)按照出題要求以及個人授權范圍編制維修人員執照理論試題;
(3)審核其他出題人編制的維修人員執照理論試題。
8.3.2 資質要求
除了所在院校人事部門招聘的一般條件外,負責維修人員執照理論題庫審核的專家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奉獻精神,工作嚴謹、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了解中國民航維修人員執照相關規章;
(3)與考試職能無任何個人或職業上的利益沖突;
(4)在民用航空器概論/航空器維修理論/飛機結構和系統/直升機結構和系統/航空渦輪發動機及其維修/活塞發動機及其維修等方面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
(5)具有中級(如講師或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在維修一線領域具備至少5年豐富的經驗,并且目前在該領域從事工作;
(6)在培訓和考試方面具備較強的背景;
(7)具備出色的書面語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計算機使用能力。
8.3.3 培訓
與維修人員執照審題相關的培訓由維修協會或飛標司組織實施,其他與其專業教學相關的基礎培訓、專項培訓、在崗培訓(OJT)和持續培訓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8.3.4 選拔和聘任
符合資質要求的申請人自愿填寫申請,由所在單位審核后報地區管理局推薦,經飛標司審核后作為專家。
審題專家任期為3年,任期結束后,評審合格者,可以繼續擔任專家組成員。
發生以下情況時,結束對相關專家的聘任:
(1)專家自愿退出;
(2)專家連續兩次無故缺席飛標司統一組織的專項工作,原則上視為專家自動退出。
8.3.5 個人技術檔案
審題專家個人專業技術檔案管理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有關審題方面的個人技術檔案管理由飛標司負責組織。
8.4 試題要求
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專家參考教材編寫各考試模塊的試題,題庫中所有試題要涵蓋《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和實作培訓大綱》(AC-66-FS-002)附錄1.維修基礎知識培訓模塊知識點、要素和學時中對應的培訓/考試要素的所有知識點。題庫中題量至少為對應培訓要素學時的3倍,不足1學時的按照1學時計算。具體要求如下:
(1)試題保證整體基本難度差異最小,出題難度標準如下:
l對象的基本工作原理。
l對象的具體功用。
l利用數學表達式計算和物理定律描述對象。
l對象的圖表、框圖和視圖描述。
l對象的指示和警告。
l對象的操作程序。
l對象元件的具體位置。
l工具和設備的使用。
l安全注意事項。
l對象標牌、牌號、標識、規格的解釋。
(2)基礎執照理論題目應以考查基本原理和概念為主;考查知識點要全面,有相應難度;應主要考查理論知識而不涉及到具體機型。如應避免“**活門安裝在什么位置?有幾個?”等涉及機型個體信息的題目,如確實需要提及機型時,應注明機型且不能脫離教材。
(3)題目分為題干和答案兩部分:題干部分應反映出題者意圖和具體知識點內容,不能過于隨意。例如避免題干為“直升機:_________;或 以下哪項正確?”等題干。試題答案應當表述簡潔、文字通順、無歧義并且制圖規范、標點符號無誤。正確答案應當科學合理、沒有爭議;錯誤答案應當主要針對容易混淆或者忽略的知識點。應盡量避免答案選項中出現“以上都對”或“以上都不對”的情況。
(4)基礎知識試題全部為四選一的單選題。正確選項和錯誤選項的數量要滿足要求(確保正確選項數量至少2個,錯誤選項數量至少3個),對于極個別知識點可以只有一個正確答案。
考試時的抽題組卷邏輯: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各個模塊試題數量為該模塊大綱學時數。試卷的試題分配組合按照大綱知識點確定,即,每個知識點的學時數確定該知識點試題數量。每道題目答題標準時間為72秒。每套試卷總分為100分,每道試題分值相同,算分時候自動向上取整。具體抽題邏輯舉例如下:
“M4.1.1 直升機結構概述(3學時)(如下圖)”,試題的選擇遵照如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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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1.1直升機結構概述”知識點中包括了4個培訓要素,3學時,試題數量為3,即在4個培訓要素中選擇3個試題,邏輯如下:
隨機選擇其中一個考試點,在該考試點隨機選擇1個試題,再從該試題的正確答案庫中隨機抽取一個正確答案,錯誤答案庫中隨機抽取三個錯誤答案,標記該考試點,然后在其余的3個考試點再一次隨機選擇一個考試點,重復第一次的隨機選擇試題,這樣得到第2個試題,再在剩余的2個考試點再一次隨機選擇一個考試點,隨機選擇試題,這樣,完成該部分的試題選擇,同時也標記了3個考試點。以此類推,其他的知識點重復上述循環,直到完成全部知識點的試題分配和組合,第一套試卷組卷完成。系統自動去除標記。
第二套試卷組卷邏輯與第一套邏輯相同。
8.5 審題要求
每道題至少由三名專家(一名主審兩名副審)進行審核,審題專家原則上不參與審核其本人編寫的試題。
8.6 試題入庫8.7 試題分析
對于考題通過率高于95%或者低于50%的題目由專家進行分析并判斷是否需要修訂后入庫。
8.8 試題復核
在試題使用過程中,如收到學員或考試機構對試題的申訴,由相關專家對試題和申訴內容進行復核、評估并給出建議。
9.維修人員執照實作評估題庫管理9.1 實作評估題庫管理流程
維修人員執照實作評估考試題庫管理工作流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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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出題人員
實作評估試題由CCAR-147維修培訓機構根據實作培訓所用航空器提議,由授權實作教員編寫。
9.2.1工作職責
按照實作評估題目要求以及個人授權范圍出維修人員執照實作試題。
9.2.2 資質要求
(1)具有奉獻精神,工作嚴謹、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CAAC批準的具備維修人員執照培訓能力的維修培訓機構授權教員;
(3)具有相關模塊授課的專職實作教員資質,且不是責任教員;
(4)建議維修培訓機構選聘的出題教員至少具有3年授課經驗;
(5)具備出色的書面語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計算機使用能力。
9.2.3培訓
維修培訓機構授權的出題人員應通過與授權內容相關的初始培訓、持續培訓以及相關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具體由其所在維修培訓機構負責。
9.2.4選拔和聘任
維修培訓機構應建立相應人員的資質授權要求以及申請、審核評估和授權的管理程序,負責實施的出題人員選拔和授權工作,并滿足每兩年周期重新評估再授權要求。
出題人員聘任與其培訓教員資格有效性保持一致,在滿足人員資質和培訓要求下,可繼續從事該項工作。出題人員名單應根據教員授權和工作變動定期更新。
9.2.5 個人技術檔案
出題人員的個人技術檔案管理由其維修培訓機構負責。
9.3 審題人員
審題人員為局方監察員和/或局方組織的專家組,負責相應實作評估試題審題工作。
9.4 實作評估題
實作評估題目應滿足《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和實作培訓大綱》(AC-66-FS-002)以及《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實作培訓實施規范》(AC-147-FS-003)相關要求。
同時,實作評估題對應的工卡應基于典型的維修崗位工作任務進行設計,每個題目可包含一項或多項維修任務,通過符合邏輯的工作場景與總體任務設計,使考生建立情景意識,明確整體工作任務要求。
維修培訓機構應依據規章要求和實際實施情況對實作評估題目對應的工卡進行持續修訂。
9.5 實作評估單
實作評估單應滿足《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實作培訓實施規范》(AC-147-FS-003)相關要求。同時,為充分評估考生在維修人員執照實作評估階段的勝任能力,維修培訓機構應基于《勝任能力觀察行為清單——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附件3),為每個實作題目的評估單建立評分點和勝任能力觀察行為的映射關系。
10.維修人員執照基礎知識考試英語等級測試題庫管理10.1英語等級測試題庫管理流程
維修人員執照英語考試題庫管理工作流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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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出題人員
英語考試試題由飛標司組織的人員根據相關要求編寫。
10.2.1 工作職責
按照試題要求以及個人授權范圍收集行業典型素材,編寫維修人員執照英語考試試題。
10.2.2 資質要求
英語試題的出題人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具有奉獻精神,工作嚴謹、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具備出色的書面語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計算機使用能力。
10.2.3 培訓
出題人員應通過出題方法的培訓,具體由飛標司委托有出題經驗的機構或人員提供。
10.2.4 選拔和聘任
飛標司負責英語試題出題人員選拔和授權工作,并滿足每兩年周期重新評估再授權要求。
10.2.5 個人技術檔案
飛標司負責英語試題出題人員的個人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10.3 審題人員
審題人員是由飛標司從行業召集的多專業、多學科、多部門、多地域的專家組成。
10.3.1 工作職責
(1)參與英語考試大綱與知識點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2)按照出題要求確定維修人員執照英語考試參考資料;
(3)審核其他出題人編制的維修人員執照英語試題。
10.3.2 資質要求
除了所在院校人事部門招聘的一般條件外,負責維修人員執照英語題庫審核的專家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奉獻精神,工作嚴謹、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了解中國民航維修人員執照相關規章;
(3)與考試職能無任何個人或職業上的利益沖突;
(4)在培訓和考試方面具備較強的背景;
(5)具備出色的書面語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計算機使用能力。
10.3.3 培訓
與維修人員執照英語試題審題相關的培訓由維修協會或飛標司組織實施。
10.3.4 選拔和聘任
符合資質要求的申請人自愿填寫申請,由所在單位審核后報地區管理局推薦,經飛標司審核后作為專家。
審題專家任期為3年,任期結束后,經評審合格者,可以繼續擔任專家組成員。
發生以下情況時,結束對相關專家的聘任:
(1)專家自愿退出;
(2)專家連續兩次無故缺席飛標司統一組織的專項工作,原則上視為專家自動退出。
10.3.5 個人技術檔案
審題專家個人專業技術檔案管理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有關審題方面的個人技術檔案管理由飛標司負責組織。
10.4 試題要求
以《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指南》(AC-66-FS-010)中的參考教材為基礎,參考英語測試大綱進行編寫。
10.5 審題要求
每道題至少由三名專家(一名主審兩名副審)進行審核,審題專家原則上不參與審核其本人編寫的試題。
10.6 試題入庫
對于兩名專家都同意符合要求的題才可以直接錄入考試系統。
10.7 試題分析
對于考題通過率高于95%或者低于50%的題目由專家進行分析并判斷是否需要修訂后入庫。
10.8 試題復核
在試題使用過程中,如收到學員或考試機構對試題的申訴,由相關專家對試題和申訴內容進行復核、評估并給出建議。
11.附則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除另有規定外,在本文件施行之日前各機構已獲批準的執照實作培訓應當于2026年6月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3. 《機型、發動機型號維修培訓實施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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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則》(CCAR-147部)制定,目的是為維修培訓機構規范開展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維修培訓提供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按照CCAR-147部申請及持有機型維修、發動機型號培訓類別《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國內、國外維修培訓機構。
3.廢止
自本咨詢通告頒發之日起,2022年5月25日頒發的AC-147-FS-004 R3《機型、發動機型號維修培訓實施規范》廢止。
4
CCAR-66部第三次修訂除強化了申請《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的培訓要求外,還對執照機型培訓和簽署進行了合理優化,具體包括:
(1)明確僅對復雜航空器有機型簽署要求;
(2)明確機型簽署有效期為兩年;
(3)明確由機型維修培訓規范作為每個機型培訓的統一標準。
盡管如此,行業還普遍存在機型維修培訓的時機、實作培訓的可操作性、模擬培訓設備的應用,復訓、恢復培訓和恢復機型簽署的具體規范等疑問。
本咨詢通告基于實事求是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行業普遍關心問題的實施規范,以達到在機型維修培訓管理方面做實做細,真正實現維修人員在取得執照的基礎上通過機型培訓進一步提高勝任能力。
特別說明的是,盡管CCAR-66部第三次修訂強化了執照的基礎培訓和機型維修的精準培訓,但取得執照并獲得機型簽署仍舊是資質管控的基礎環節,維修單位的持續培訓和評估授權才是最關鍵和最終的資質管控環節。
5一般原則
機型維修培訓是以取得對應類別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為前提條件,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學員系統開展機型維修知識、技能和態度的培訓,使其掌握機型的維修要求、程序和放行標準,熟悉航線維修檢查的基本流程。
機型維修培訓一般針對機體和發動機組合,也可分開單獨培訓。初始培訓如采用機體和發動機分開單獨培訓的方式,應當首先完成機體培訓,再進行發動機培訓,并且機型維修實作應在完成所有理論培訓后開始實施。
注:對于獲得初始申請機型簽署后沒有實際維修經驗的人員,盡管不限制參加增加機型培訓,但鼓勵具備一定維修經驗后參加。
機型維修培訓中可使用基于計算機的培訓系統(CBT系統)和模擬培訓設備作為輔助,并根據所能達到的效果適當調整要求的學時。
注:用于機型維修培訓的CBT系統是指通過實現人機信息交流的課件,結合動態圖像、聲音或者影像完成機型維修各知識點的培訓,并能夠記錄培訓時間、跟蹤培訓進度、分析掌握程度的輔助培訓系統。應用CBT系統既可提高培訓效果,減少完全依靠文字或者靜態圖像介紹所需課時,也能通過預先完成基本知識點培訓和掌握程度分析,為教員有針對性地課堂輔導提供幫助,但不能完全代替教員輔導。
如果直接使用制造廠家建議的機型培訓規范中給定的CBT系統和模擬培訓設備,可不調整培訓學時;如不使用制造廠家建議的CBT系統或模擬培訓設備,或者使用制造廠家建議之外的系統或者設備的,則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培訓學時,包括增加學時或者減少學時的情況。當發生減少學時的情況,維修培訓機構應提供基于培訓需求分析的過程,并對結果進行說明。
維修培訓機構負責審核培訓學員的準入條件,并按規范組織培訓與考試;培訓學員有責任如實提供個人信息,并按規范參加培訓與考試。
維修培訓機構違規招收學員或者不按規范實施培訓、考試,造成所頒發培訓合格證書不能申請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簽署的情況,由維修培訓機構自行承擔一切后果;培訓學員不能如實提供個人信息、不按規范參加培訓或者考試未通過,造成不能獲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情況,由培訓學員自行承擔一切后果。
注:培訓期間,維修培訓機構與培訓學員發生經濟糾紛、意外傷害等事項不屬于民航規章CCAR-147部管理范疇,需由維修培訓機構與培訓學員通過合同或者協議自行約定責任。
維修培訓機構實施機型初始培訓、增加機型培訓、差異培訓、復訓、恢復培訓前,應當參照該機型培訓規范編制完整的教學大綱以及對應的培訓教材、授課教案、培訓課件、題庫、實作項目清單、實作評估工單等實施培訓的文件。
6.基本流程6.1制定培訓計劃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以班次為單位制定培訓計劃,其中每個培訓班除符合不超過24名學員的限制外,還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為同一機體/發動機組合或者機體、發動機型號的維修培訓;
(2)能夠指定一名培訓組織管理人員或教員作為班主任對本班次培訓進行全過程管理;
(3)對于采用課堂培訓或者非基于互聯網CBT系統的培訓班能夠指定一個固定的培訓教室。
在確保具備足夠教員、CBT系統和模擬培訓設備的條件下,同期培訓可計劃多個班次,包括不同培訓項目的培訓班。
如采取滾動式培訓計劃安排,指定班主任和培訓教室(如采用課堂培訓為主)不可在同一時間內共用。
注:滾動式培訓計劃是指在上一期培訓班未結束全程培訓的情況下即開始下一期培訓,以達到充分利用培訓資源的目的。
6.2招收培訓學員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以上述培訓計劃為基礎招收培訓學員,制定規范的報名信息表格和證明文件要求,班主任逐一審核是否符合準入條件,并經過質量部門復核。
如有因招收學員不足導致培訓班合并的情況,應當重新指定班主任,并再次復核。
每個培訓班在開始培訓前,班主任應當將全部學員詳細信息報質量部門備案。
每個培訓班在開始培訓后不允許增加學員。
在招收培訓學員過程中發現的任何報名信息或者證明文件弄虛作假的情況應當立即報告質量經理,并由質量經理立即上報主任維修監察員。
注:主任維修監察員將根據維修培訓機構的報告啟動信用記錄調查,并按規定記錄學員個人的信用記錄。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未上報的情況,主任維修監察員將啟動對學員和維修培訓機構的信用記錄調查,并按規定記錄學員、法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信用記錄。
6.3明確教學安排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教學大綱為每個培訓班明確具體的教學安排。教學安排應當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指定的班主任、教員和備份教員安排;
(2)理論培訓教室(包括CBT教室)和實作培訓地點;
(3)課程表(包括按順序開展具體模塊培訓和考試的時間);
(4)實作培訓的實施方式。
注:對于使用CBT系統的培訓,教員輔導一般應當按照模塊安排,并且應當基于系統記錄對可能存在理解問題的學員安排重點輔導。
教學安排中,按每個學時為60分鐘計算(包括答疑、課間休息時間),每名培訓學員每天培訓時間不得超過8學時、每周培訓不超過6天;教員每天授課時間應不超過8學時、每周授課不超過40學時。
教學安排應當經過質量部門審核后,報質量經理批準。
教學安排確定后,各班主任應當根據教學安排協調教員確定課程表,通知每位培訓學員并報質量部門備案。
教學安排的任何重大調整應當重新通過質量部門的審核和質量經理的批準;課程表的任何調整應當及時通知每位培訓學員并報質量部門備案。
注:任何一期培訓班均應當以連貫的全過程教學安排為原則,不允許采取按模塊分期教學的方式實施機型、發動機型號或者機體/發動機組合的培訓。
重大調整是指發生以下任一情況:
(1)如需備份教員之外的教員臨時替代上課;
(2)實作培訓地點和/或實施方式發生變更;
(3)培訓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調整范疇的相關事項。
6.4實施培訓和考試
維修培訓機構各培訓班的班主任應當按照報質量部門備案的課程表組織學員參加培訓,并對每次培訓學員的出勤情況如實記錄。
如因特殊情況導致某次課程時間需要微調的情況,可不調整課程表,但需如實記錄原因和實際的上課時間,并及時通報質量部門。
如遇某次課程指定教員無法上課的情況,應當由班主任協調備份教員替代上課。
注:上述備份教員之外的教員也應當為維修培訓機構的授權教員。
培訓考試前,班主任應當評估學員是否符合參加考試的條件,提出建議參加考試人員名單,報質量部門審核。
注:學員參加考試的條件,應至少評估出勤時間、培訓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等因素,并在培訓管理手冊中列明。
在培訓過程中,質量部門應當不定期抽查培訓實施過程,包括學員出勤、未經報告或者批準的教學安排改變等情況;重點關注課堂秩序和教員授課質量;嚴禁發生出勤代簽、補簽、代考等情況。對每個培訓班的抽查應當不少于一次,對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記錄,要求及時改正并向質量經理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注:處理意見涉及的維修培訓機構內部處罰制度可由維修培訓機構自定,包括涉及班主任及教員未盡職盡責的情形,必要時應當對相關人員的資質授權予以暫停或撤銷。
對考試合格的學員,應當由責任經理簽發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應至少涵蓋培訓機構合格證號、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理論和實作培訓學時、責任經理簽名等內容。對審核未通過或考試未通過的學員也應當以書面的方式告知學員。
在培訓實施和考試過程中發現的任何弄虛作假的情況(包括學員、教員及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質量經理,視情取消其培訓資格、考試成績或相應資質,并由質量經理上報主任維修監察員。
注:主任維修監察員將根據維修培訓機構的報告啟動信用記錄調查,并按規定記錄學員個人的信用記錄。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未上報的情況,主任維修監察員將啟動對學員、維修培訓機構的信用記錄調查,并按規定記錄學員、法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信用記錄。
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效果、培訓質量評估機制,對培訓安排、培訓課程、教員授課能力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評估。定期評估每年應不少于一次。
主任維修監察員應結合年度系統評估,對以上內容進行重點評估。
6.5未通過考試人員的補充培訓安排
階段性考試未通過的學員,可由維修培訓機構安排補考,補考仍未通過的,需單獨安排本階段補充培訓、考試和補考;補充培訓可為有針對性的重點模塊培訓,時長通常不少于本階段課程課時的20%,具體可由有授權資質的教員評估確定,并安排課程表之外的時間完成。
對于學員因缺課造成未能參加階段性考試,需單獨安排補充培訓的,補充培訓時長應不少于本階段缺課課程總時長,具體可由有授權資質的教員評估確定,并安排課程表之外的時間完成。此類情形累計兩次補考仍未通過,應終止培訓。
對于未能通過階段性考試并存在違反學習秩序情況的,補考未通過,應終止培訓。
除特殊不可抗原因,所有的培訓、考試及補考,應在一年內完成(從首次開課之日起計算)。
補充培訓的學時安排可不受每周總學時的限制。上述補充培訓安排的實施應當如實記錄,并在完成后報質量部門審核考試資格,在滿足要求后安排補考。
如未通過資格審核或者未通過考試的,維修培訓機構可出具培訓證明但不得簽發培訓合格證書。
6.6培訓記錄和檔案
維修培訓機構在完成每個培訓班的培訓后,應當將上述所有培訓記錄及時歸檔保存,并根據培訓記錄建立培訓檔案。
培訓記錄應當以不可隨意更改的方式予以保存。如確有需要更改的錯誤記錄,應當同時保存更改、未更改的記錄和相關證據,并附有質量經理的證明簽署。
培訓檔案應當以除質量經理授權人員外不可更改的方式予以保存。對未通過人員的補充培訓安排,應當在完成后及時更新培訓檔案。
7.機型初始培訓和增加機型培訓7.1理論培訓7.1.1 培訓教材
培訓教材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培訓機構可使用原廠提供的教材,也可參考飛機制造廠家、發動機制造廠家、部件制造廠家等發布的相關技術資料編寫教材;
(2)教材的內容應至少覆蓋該機型培訓大綱的內容和要求;
(3)應建立教材的版本控制及更新機制。
7.1.2 授課教案
維修培訓機構應依據教學大綱編制授課教案,用于指導教員備課并進行教學。教案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課程名稱和編寫教員;
(2)根據教學大綱明確教學重點和難點;
(3)教學內容對應的時間分配和教學方式。其中教學方式是以課堂講授為基礎,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模擬器演示、實物展示和講解、視頻演示。
7.1.3 培訓課件
維修培訓機構可以使用原廠家提供的培訓課件,也可按照培訓教材的內容,結合本單位CBT系統和模擬培訓設備,按需編制用于理論教學的標準課件。標準課件應至少明確學時、編寫人、審核人、版本號并建立標準課件的版本控制及更新機制。標準課件的內容可根據知識點或典型系統進行組織和劃分,確保標準課件的內容滿足大綱的要求。
7.2 理論考試
維修培訓機構應按照該機型教學大綱建立題庫和考試管理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題庫中試題數量至少為培訓大綱中培訓要素學時的3倍,不足1學時的按照1學時計算,且每個特別關注點不少于3題;
(2)試卷中的試題要覆蓋每個項目/子章節,每學時(不足進整)不少于1道題;覆蓋各特別關注點,每個特別關注點至少考1題,特別關注點考題數量不計入所在項目/子章節;
(3)題庫中各章節內涉及純記憶類別的試題數量應不高于本章節試題數量的50%,理解、應用和分析類別的試題數量應不低于本章節考題數量的50%;
(4)考試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計算,試卷正確答案為4選1的,達到70%(含)正確為合格;試卷正確答案為3選1的,達到75%(含)正確為合格;
(5)考試可以采用機考或書面考試的方式。應當符合平均每道考題考試時間不超過90秒,并且提交答卷后不可更改答案。單場考試時長不超過120分鐘;
(6)相鄰兩個座位的試卷應確保考題順序不同。
7.3實作培訓
維修培訓機構應根據教學大綱編制實作項目清單并實施實作培訓。
在實作培訓過程中,可使用航空器或模擬培訓設備。對于航線檢查中的區域檢查項目,若使用模擬培訓設備,其互動功能必須覆蓋并清晰展現目標培訓機型實作項目清單中規定的所有繞機檢查項目。
在實作培訓實施過程中,培訓機構應當提供和實作項目清單匹配的電子版或紙質版手冊/工卡供學員使用。
7.4 實作評估7.4.1實作評估要求
維修培訓機構可根據機型實作的培訓目標,從機型維修知識、技能和態度等維度對學員進行評估,主要考查學員的知識應用、基本技能、工作規范、安全意識、溝通、團隊協作、解決問題與決策、自我管理和持續學習等,并結合或部分結合實作項目清單中的維修任務來編制實作評估工單,具體要求如下:
1.實作評估工單應包含評估場景和具體工作步驟和要求。評估場景是指為了檢驗機型實作培訓效果而設定的模擬維修場景與配套工作任務。該場景需完整覆蓋全部四類培訓項目(航線檢查、排故、測試、維修放行),且針對每一類別,可靈活選用該類別下的一項具體培訓任務進行考核。
2.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目標和具體培訓任務,并綜合考慮維修知識、技能和態度等評估維度來編寫實作評估工單。
3.實作評估工單應便于教員根據勝任力的可觀察行為和實作培訓的目標對學員開展評估,并可根據評估結果反饋未能被觀察到的具體可觀察行為項。
4.維修培訓機構應為每種機型建立至少10份不同的評估場景和具體工作步驟的實作評估工單。每場考試,每名學員隨機抽取并完成1份評估工單。
5.在實作評估完成后,評估教員需根據學員表現,對學員進行講評。
6.不合格項超過25%,則代表本次評估中該項勝任力未能被全面展現,即本次評估結論為不合格。每次實作評估時間約60-90分鐘。
7.4.2實作評估實施
維修培訓機構可以對滿足以下條件的學員組織開展航空器維修機型實作評估:
(1)通過了申請機型理論部分考試;
(2)遲到、早退、曠課或者請假累計未超過教學時間30%。
注:因出勤率不夠等原因導致未取得實作評估資格的學員,在完成維修培訓機構組織的補充培訓且滿足本條款規定的要求后可參加實作評估。
實作評估工單應當從實作評估工單庫中隨機抽選1題,評估時間根據具體選題確定,但應合理限制在60-90分鐘。
評估過程需確保每名學員由兩名評估教員分別按照經批準的實作評估工單獨立完成評估,僅當兩名評估教員所有的評估項目結果都為合格,則評估結果為合格。
當首次實作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時,可由維修培訓機構安排實作補充培訓和評估。
8機型復訓8.1 機型復訓的內容
維修培訓機構應依據機型培訓規范中復訓要求建立相應大綱以及對應的培訓教材、授課教案、培訓課件、題庫等,編寫要求同機型初始培訓和增加機型培訓。
機型復訓課程理論內容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各章節機型基礎知識和特別關注點;
(2)相關維修手冊和放行文件的修訂(如AMM和MEL);
(3)機型設計更改和選裝設備變化;
(4)典型多發故障和缺陷及處理;
(5)涉及上述內容的適航指令、服務通告及其他服務文件。
8.2 機型復訓的考試
復訓考試的實施同機型初始培訓和增加機型培訓。具體參照7.2理論考試和6.5補充考試的要求。
8.3 機型復訓的特殊情況
對于培訓機構和維修單位的質量體系同屬于一個管理體系。建立了相關程序,培訓質量能夠保證的情況下,復訓及考核可以采取在維修單位分地點/站點異地模式開展。其他情況則需要培訓機構報主任維修監察員評估報民航局后方可實施。
9.機型恢復培訓9.1機型恢復培訓的內容
維修培訓機構可以在機型復訓體系基礎上建立機型恢復培訓內容,除機型復訓的理論課程外,還需增加如下實作恢復培訓內容:
(1)相關維修手冊和放行文件(MEL等)的變化及查詢方法;
(2)航線檢查項目;
(3)排故、測試和維修放行項目中的典型維修任務;
(4)特別關注點涉及的維修任務;
(5)最近兩年局方關于預防性維修及飛機技術狀態管理相關的最新要求和信息。
9.2 機型恢復培訓的考核
理論考試和實作評估的實施要求同機型初始培訓和增加機型培訓中7.2理論考試和7.4實作評估的要求。
10.差異培訓
培訓機構可以將機型初始培訓課程和相關機型差異培訓課程合并實施。
維修培訓機構應依據機型培訓規范要求建立相應大綱以及對應的培訓教材、授課教案、培訓課件、題庫、實作項目清單、實作評估工單等。
理論考試和實作評估的實施要求同機型初始培訓和增加機型培訓中7.2理論考試和7.4實作評估的要求。
11機型培訓證書有效性
除局方對歷史情況另行規定外,已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但未在兩年內申請機型簽署的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參加該機型恢復培訓課程并通過考試后方可申請機型簽署。
12.恢復機型簽署有效性規范
對于機型簽署有效性到期失效后的維修放行人員,如果機型簽署失效時間不超過6個月,可直接參加維修培訓機構組織的機型恢復培訓考試,如需補考應在機型失效后12個月內完成。對于除以上情況及其他機型簽署有效性到期失效的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參加該機型恢復培訓課程并通過考試和評估后方可申請機型簽署。
13.附則
除另有規定外,已經持有按CCAR-147 部頒發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機構,其已具備資質的機型維修和發動機型號培訓應當于2027年3月31 日之前完全符合本咨詢通告的要求,其新增機型維修和發動機型號培訓應當于2026年12 月31 日之前施行,其他要求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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