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西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廣西玉林市兩級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
2025年7月,12歲的小揚與14歲的小于相約外出,小于瞞著母親悄悄離家。因天氣酷熱,二人來到一處河道岸邊。小揚因故未下水,小于則自行脫衣走入河中,不久小揚聽到呼救聲,只見小于在水中一陣掙扎后沉沒,隨后不幸溺水身亡。
小揚在岸邊呼喊無果,因害怕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向周邊求救,便獨自離開。
兩天后,小于的遺體被發現,小揚在警方首次詢問時謊稱二人外出游玩不久后分開,他不知道小于去游泳的事。直至民警再次問話,他才說出實情。
雙方家庭為此發生責任歸屬糾紛,小于父母將小揚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認定,小揚未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其過錯與小于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還認為小于明知自己不會游泳,且同伴年僅12歲救助能力有限,仍主動進入陌生水域,該行為直接導致溺水事件發生,小于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全案,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小于自身忽視安全的涉險行為,次要原因是小揚未能履行合理的同伴間救助義務,而小于父母作為監護人,亦未能阻止孩子私自外出前往危險水域,監護存在疏漏。
綜上,應由小于父母自行承擔90%的責任,小揚承擔10%的責任,小揚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陸川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揚父母應向小于父母賠償9.6萬余元。
小于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小揚承擔60%的責任。玉林市中院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廣州日報、中國新聞周刊
編輯:李昊奇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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