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婚檢中患者隱私權的問題再次引發熱議。
一名醫務人員在社交平臺發文表示,實際工作中,醫生無論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檢結果,最終往往都會面臨辭職或停職的處境。
這名醫務人員寫道:“兩個月前,一位女性婚檢有艾滋病,首診醫生上報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將結果告訴這名女性,女方稱不能告訴她對象。結果前段時間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衛健委告那名首診醫生,醫生被停職待業。”
![]()
“一年前,也有一位婚檢女性檢測出艾滋病,醫生上報疾控中心并主動告知她對象,結果雙方未結婚,女方持續投訴,醫生被停職三個月,之后辭職。”
一對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侶在婚檢中,女方被檢出 HIV 陽性。面對女孩 "求求你別告訴我男朋友" 的哀求,醫生選擇將結果鎖進檔案袋,僅告知男方 "血脂有點稠"。三個月后,男方確診感染,憤怒地向衛健委投訴并索賠120萬元。盡管法院以 "醫療機構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為由判決醫院無責,但涉事醫生被停職。
相似的案例,不同的是一個透露了檢查結果給伴侶,一個沒有透露,相同的是醫生都承擔了本不該自己承擔的后果。
類似問題頻發
醫務人員陷入“左右為難”
婚檢結果保密,不能告知另一方,這已經帶來一些嚴重問題。
據上海松江法院此前發布的信息顯示,李某早在2011年就確診為HIV攜帶者,結婚時并沒有如實告知,此前李某一直在服用抗艾滋病毒的藥物,面對妻子的詢問他便謊稱是患有肝病需要常規服藥,妻子并沒有產生懷疑。
最終李某的妻子王某還是發現了事實的真相,經過緊急檢查,王某抗體為陰性,并沒有感染HIV病毒。在痛定思痛之后,王某以“李某對患有重大疾病惡意隱瞞,使自己作出錯誤的結婚決定,遭受身心重創,婚姻無法繼續”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婚姻。
李某在接受法院質詢時則表示:“吃藥的情況下,我的病毒載量低于檢測下限,是沒有傳染性的,所以不怕。”
![]()
源自新聞坊
無獨有偶。某男子婚后被妻子感染HIV病毒,在得知市疾控和婚檢醫院知情卻不告知自己實情后,該男子把醫院和該市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某婦幼保健院一名醫務人員則表示:“我曾在成批量的婚檢人群中篩查出一例HIV-1男性患者,看到報告后,我絲毫不敢怠慢,立刻撥打了這位男士的電話,沒想到對方十分平靜。他說疾控中心早就告訴他了,這次只是做個婚檢應付一下,這屬于他的隱私,希望醫生不要告訴他女朋友。我希望他能主動告知,但是在最后一次溝通中,患者明確表示,誰敢透露他的隱私,就讓誰好看。”
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如何平衡?
醫生在涉及艾滋病時為何“左右為難”?根本原因在于現行法律體系中,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之間,法律通常更傾向于保護前者。
在我國,多部法律法規都有涉及艾滋病告知問題。
《傳染病防治法》第68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63條規定了衛生部門及醫務人員保護患者個人隱私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多位受訪者指出,一旦感染者病情被泄露,患者不僅婚事可能受阻,還會在社會生活和工作中遭遇障礙。如何平衡患者隱私權、配偶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至今仍是一個有待完善的法律與倫理問題。
為解決這一沖突,國內一些地方已開始探索應對機制。2007年1月1日,云南成為全國首個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醫生可對艾滋病患者配偶進行告知的省份。2021年3月,云南修訂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進一步明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及時將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侶;若本人拒絕告知,醫療衛生機構有權代為告知。
廣西也采取了類似做法,但相關規定更加細致,且將“告知”職責賦予當地疾控部門,而非醫療機構。根據2013年7月1日廣西正式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事實告知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或委托疾控機構代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控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2019年該條例修訂后,又增加了告知期限的限制:須在知曉感染結果后一個月內完成。
上述地方立法賦予相關機構在特定情境下的“告知權”。多位受訪者表示,隱私固然重要,但當其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甚至生命時,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就應有所讓步。從倫理和法理角度看,這種處理原則具備充分的合理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解釋,婚檢場景中告知對象是即將成為合法配偶的特定人,隱私傳播風險低,對感染者的影響主要是關系層面的調整,并不會引發遭受公眾歧視的嚴重后果。從法理上講,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并非絕對權利,涉及公共利益時可以適度限制,國外亦是如此。
告知責任與立法建議:
應強化患者的告知義務
民法典雖規定一方患重大疾病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對于未如實告知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國內一家婦幼保健院的生殖科主任醫師張程表示,無論戀愛還是婚姻階段,男女雙方都應相互了解對方是否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這是對彼此健康的負責。
石佳友建議,應強化患者自身的告知義務和相關的法律責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適時發布司法解釋,明確在當事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卻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侶并造成他人重大健康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對其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需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刑期從三年直至死刑不等。通過司法解釋或典型案例的方式強化感染者的告知義務,能夠對故意隱瞞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至于由誰來承擔告知責任,石佳友傾向于支持廣西的做法。疾控中心作為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擁有對傳染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等法定職責,由其在高風險人群中履行告知義務,具備更強的合法性與專業性。不過他指出,目前國內多數地區尚未完善相關立法,疾控機構普遍缺乏法定依據,不愿意主動承擔告知任務。
石佳友認為,當務之急是推動全國性法規的修訂。合理的法律設計,應在尊重感染者隱私的同時,切實保障性伴侶的知情權與健康安全。這種平衡通過法律明確各方的權利邊界,實現相互制約與保護。若要同時系統性地修改民法典、結婚登記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現實操作難度較大。當前更可行的路徑是推動《艾滋病防治條例》的修訂,作為行政法規,其修改流程相對簡單靈活,可借鑒廣西的做法,在條例中增設由疾控機構在婚檢或確立性關系時履行告知義務的條款,并嚴格限定告知范圍,僅限于配偶或同居性伴侶,避免擴大適用對象。
來源丨華醫網綜合
![]()
繼續教育、公共課,關注護言醫語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