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簡介:唐青林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25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辦理多起億元級乃至近10億級商業秘密重大案件,多起案件入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本號垂直聚焦商業秘密領域,打造商業秘密專業交流平臺。(微信/電話:13910169772)
2025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6-21條)實操要點全解析
深耕商業秘密案件20年,我全程關注2025年4月“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其中商業秘密相關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徹底解決了以往司法實踐中“認定難、取證難、追責難”的痛點,對企業維權、律師辦案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
以下我結合多年辦案經驗,對核心條款逐條拆解,重點解讀條款背后的立法邏輯、實務適用場景,以及企業需要注意的關鍵細節,將司法解釋轉化為保護企業核心資產的武器。
需要說明的是,本次司法解釋共31條,本文僅聚焦商業秘密犯罪相關核心條款,兼顧條款關聯性與實操性,避免冗余,直擊重點。
一、關于“盜竊”“電子侵入”的認定標準
第十六條【“盜竊”“電子侵入”的認定標準】 采取非法復制等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盜竊”;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電子侵入”。
這一條是本次司法解釋的核心亮點之一,徹底厘清了數字化時代商業秘密侵權的兩大核心手段的認定邊界,解決了以往辦案中“手段定性模糊”的難題。
結合實務來看,“非法復制”不僅包括傳統的U盤拷貝、文件打印,還涵蓋了截圖、拍照、遠程傳輸等隱蔽方式,比如員工利用工作便利,用手機拍攝核心工藝圖紙、偷偷拷貝客戶名單,均屬于“盜竊”范疇,這一點打破了以往“盜竊必須是秘密竊取實物載體”的誤區。
而“電子侵入”的認定,更是精準貼合當下侵權新特點,明確將“未經授權登錄企業服務器、破解加密系統、超越權限訪問涉密數據庫、通過遠程控制獲取涉密信息”等行為納入其中,比如員工私自破解企業電腦密碼、利用漏洞入侵內部系統下載核心代碼,哪怕沒有物理接觸設備,也構成“電子侵入”。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企業,實務中很多員工以“工作需要”為由,超越崗位權限訪問涉密信息并泄露,這種行為已明確被認定為不正當手段,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應做好權限分級管控,留存員工權限分配記錄,為后續追責提供依據。
同時,這一條也為我們之前分享的“員工泄密證據固定”提供了法律支撐,明確了電子侵入相關痕跡(如登錄日志、破解記錄)的證據效力。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第十七條【“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侵犯商業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侵犯商業秘密,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或者數額達到本條前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這一條徹底改變了以往商業秘密刑事追責“門檻高、處罰輕”的現狀,核心是將入罪標準從“結果犯”轉向“情節犯”,大幅降低了刑事追責門檻,同時明確了加重處罰的情形,彰顯了“嚴保護”的立法導向。
結合實務,拆解三個關鍵要點:
一是入罪門檻明確為“30萬元”,無論是損失數額還是違法所得數額,只要達到30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標準相較于以往大幅降低,更貼合當下商業秘密的價值現狀,尤其是在中小微企業中,很多核心客戶資源、技術參數的泄露,損失很容易達到這一標準。
二是“屢教不改”從重認定,二年內曾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再次實施侵權行為的,入罪門檻直接降至10萬元,這針對性打擊了反復侵權、惡意侵權的行為,比如員工曾因泄密被企業處罰,離職后再次竊取企業商業秘密,只要損失或違法所得達到10萬元,就可追究刑責。
三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明確了兩種情形:一是直接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二是數額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十倍(即損失或違法所得300萬元以上),對應更重的量刑,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這里需要提醒企業,實務中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需提前固定相關證據(如財務數據、侵權產品銷售記錄等),這與我們之前分享的“證據固定流程”高度契合,只有證據扎實,才能順利認定“情節嚴重”,實現刑事追責。
三、侵犯商業秘密“損失數額”的認定方法,徹底解決以往“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痛點
第十八條【“損失數額”的認定方法】 本解釋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損失數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認定:(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利潤的損失確定,但該損失數額低于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的,根據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利潤的損失確定;(四)明知商業秘密是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是違反保密義務、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使用,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利潤的損失確定;(五)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綜合確定。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利潤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產品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產品銷售量減少的總數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商業秘密系用于服務等其他經營活動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而減少的合理利潤確定。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減輕對商業運營、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重新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其他系統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這一條是實務中最具指導意義的條款之一,徹底解決了以往“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痛點,明確了不同侵權場景下損失數額的認定方法,可操作性極強。
結合辦案經驗,重點拆解四個核心場景:
一是“僅獲取未使用”的情形,以往這類行為因未造成實際損失,難以追究刑責,本次解釋明確,可按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計算損失,比如員工竊取企業核心技術,但未披露、未使用,企業可提供該技術的許可使用合同(如對外許可他人使用的費用標準),以此作為損失依據,這極大地擴大了刑事保護的范圍,打擊了“竊取即侵權”的行為。
二是“獲取后使用、披露”的情形,優先按權利人的利潤損失計算,若利潤損失低于合理許可使用費,則按許可使用費計算,避免出現“損失過低、難以追責”的情況,比如企業因商業秘密泄露,導致產品銷量下降,利潤減少10萬元,但該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為20萬元,則按20萬元認定損失,確保權利人得到充分保護。
三是“違反保密義務泄密”的情形,比如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泄露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按企業的利潤損失計算,實務中企業需留存利潤減少的相關證據(如財務報表、客戶流失記錄等)。
四是“商業秘密滅失或公知”的情形,按商業價值計算,商業價值可結合研發成本、實施收益等綜合認定,比如企業花費500萬元研發的技術,因泄密被公知,損失數額可按500萬元研發成本及預期收益綜合認定。此外,條款明確將“補救費用”計入損失,比如企業為防范二次泄密、恢復系統安全支出的費用,均可作為損失的一部分,這一點企業需特別注意,務必留存相關支出憑證。
四、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方法
第十九條【“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方法】 本解釋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是指因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的價值,或者因使用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潤。該利潤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
這一條明確了“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范圍和計算方法,解決了以往“違法所得難以量化”的問題,與第十八條的“損失數額”形成互補,為刑事追責提供了更靈活的認定路徑。
實務中,違法所得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直接獲利”,即通過披露、許可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獲得的報酬,比如員工將企業核心客戶名單賣給競爭對手,獲得的錢款,即為違法所得;二是“間接獲利”,即通過使用商業秘密生產、銷售產品獲得的利潤,計算方法明確為“侵權產品銷售量×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這一方法簡單易操作,企業在取證時,可重點收集侵權產品的銷售記錄、定價信息等,以此計算對方的違法所得。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違法所得與損失數額,只要有一項達到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即可認定“情節嚴重”,企業可根據自身證據情況,選擇更易舉證的路徑主張權利,比如損失數額難以計算時,可重點舉證對方的違法所得,降低維權難度。
五、侵犯商業秘密罪跨境泄密的認定標準
第二十條【跨境泄密的認定標準】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具有本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這一條是結合國家技術安全戰略新增的核心條款,明確了跨境商業秘密侵權的刑事追責標準,體現了“零容忍”的態度。
實務中,這類行為主要表現為員工為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竊取、刺探企業核心商業秘密(尤其是芯片、AI、生物醫藥等戰略領域的技術信息),并非法提供給對方,只要達到第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如損失或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即可追究刑責,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這里需要提醒企業,尤其是涉及核心技術的企業,要加強對境外合作、涉外員工的管控,建立涉外保密制度,防范跨境泄密風險;同時,一旦發現跨境泄密跡象,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如境外傳輸記錄、溝通記錄等),同步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國家技術安全和企業自身利益。
六、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訴訟程序中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條【訴訟程序中的保密措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案外人書面申請對有關商業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業信息的證據、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組織訴訟參與人簽署保密承諾書等必要的保密措施。違反前款有關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觸、獲取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條聚焦訴訟程序中的商業秘密保護,解決了以往“維權過程中二次泄密”的痛點,是企業維權的“保護傘”。
實務中,很多企業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涉案商業秘密的相關證據(如核心代碼、工藝參數等),若不采取保密措施,可能導致商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被泄露,造成二次損失。
本次解釋明確,企業可書面申請法院采取保密措施,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要求訴訟參與人(如辯護人、代理人)簽署保密承諾書,禁止其披露、使用涉案商業秘密。
同時,條款明確了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擅自披露、使用的,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責,這為企業在訴訟過程中的商業秘密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結合我多年辦案經驗,企業在提交涉密證據時,應主動向法院申請保密措施,同時對提交的證據進行加密、脫敏處理,最大限度防范二次泄密風險。
最后,結合20年辦案經驗,給各位企業主、法務同行提幾點實操提醒。本次《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的核心導向是“嚴保護、強震懾、可操作”,條款的落地的關鍵的是證據固定,這與我們之前分享的“員工泄密后證據固定流程”高度契合——無論是“盜竊”“電子侵入”的認定,還是損失數額、違法所得的計算,都需要扎實的證據作為支撐。
企業在日常管理中,不僅要熟悉司法解釋的核心條款,更要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做好權限管控、證據留存等基礎工作;一旦發現員工泄密,要嚴格按照“緊急管控—精準梳理—規范取證—完善證據鏈”的流程操作,確保證據合法、有效,為后續刑事追責、民事索賠筑牢基礎。
作為深耕商業秘密領域20年的老律師,我始終認為,司法解釋的生命力在于實操,只有將條款與實戰結合,才能真正守住企業的核心資產,這也是本次解讀的核心初衷,希望能幫大家精準把握司法解釋要點,高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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