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每日幸運簽#
趙女士在某建筑裝飾公司工作了整整十年。2024年9月產假結束,她回到辦公室上班,那時孩子還離不開母乳。公司給她安排了一個大約20平方米的辦公室,四個工位,但一直以來基本只有她一個人在里面辦公。她每天在那里工作,也在這個辦公室里吸奶。
2024年10月12日,她無意中抬起頭,發現天花板上安裝了兩個煙感報警器。二十平方米的封閉辦公室,需要兩個煙感器嗎?她走上前仔細看了看,在其中一個設備的邊緣發現了一個細小的孔——那是攝像頭的鏡頭。那個偽裝成煙感器的針孔攝像頭正對著她的工位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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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發生在廣渠路的一處辦公地。趙女士立刻找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要求查看拍攝內容、刪除監控并道歉。對方只口頭答應更換設備,拒絕道歉。10月14日報警后,公司直到10月23日才把那個偽裝設備換成普通監控。但趙女士心里的那道疤已經留下了。她向法院起訴,要求銷毀所有視頻、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庭上,公司方面的說法是:安裝監控是為了經營管理需要,設備裝在正常位置,監控的是整個辦公區域,跟趙女士沒有關系。他們還說了另一個細節:在此之前,公司因為懷疑趙女士泄露商業秘密,已經給她發了調崗通知,要讓她去昌平上班。趙女士認為調崗無效,留在原辦公室工作。而那枚偽裝成煙感的攝像頭,正是在調崗通知發出之后、趙女士拒絕赴新崗之后的10月8日左右安裝的。
2026年4月27日,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官給出幾個重要判斷:那個辦公室是磨砂玻璃隔斷、可以鎖門的封閉空間,原告長期一個人在里面辦公,對于這樣一個空間,她擁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其次,趙女士當時還在哺乳期,需要在辦公室里完成吸奶等私密行為,這也讓這個辦公室的隱私屬性更強。
再者,公司安裝的是偽裝成煙感器的隱蔽設備,沒有提前告知,也沒取得她的同意,而且公司無法證明用這種隱蔽方式去拍她工位有什么非這樣做不可的必要。法院判令公司七日內銷毀所有視頻資料,向趙女士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在判決中特別指出一點:即使趙女士不是女性、不是哺乳期員工,換成任何一個男性勞動者,企業用隱蔽偷拍的方式進行全天候監控,同樣構成隱私侵權。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行為?
你說要分析原因,那就試著把這個事情拆開看。
第一層,管理權越界。公司當然有權管員工,但不能什么事情都能做。在公開區域安裝普通監控、提前告訴員工,這沒問題。但在一個只有一個人用的封閉辦公室里,悄悄裝一個偽裝成煙感器的針孔攝像頭,拍攝角度正對著員工的工位——這已經超出了管理這個范疇。你把“管理”和“監視”搞混了。管理是需要員工配合的,監視不需要,因為你根本沒打算讓員工知道。后者能叫管理嗎?
第二層,技術的兩面性。針孔攝像頭、偽裝設備這些技術本身是中性的,可以用在反偷拍檢測、產品合規檢測這些正當用途上。但當它流入消費市場,價格低廉、網上就能買到的時候,真正的風險不在設備本身,而在使用它的人。公司能買得到,能裝得上去,不代表這件事就應該做。
第三層,也是更深的那一層——信任的損耗。一個人發現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長時間偷拍,那種心情不是憤怒兩個字能概括的。一位網友評論:“上班時覺得自己像被關在玻璃箱里的動物。公司有沒有想過,員工知道工位上方有個攝像頭在拍著自己,哪怕那個攝像頭是普通公開安裝的,工作狀態也會不一樣。何況是這樣隱蔽的。”
另一個新聞里,有個員工用塑料袋擋住了公司的跟蹤式攝像頭,他說了這么一句話:“攝像頭就像一雙不信任、不尊重的眼睛,我們的一舉一動都被盯著,就連起身去倒水也會被自動跟蹤。”
有人在社交媒體上留言:“這家公司把攝像頭偽裝成煙感器,就是為了不讓人發現。如果真是為了安全,為什么要藏?”
還有人說:“她辦公室只有她一個人用,公司在里面裝隱藏攝像頭,監視的目標就是她。”
有律師指出,公司對員工進行監控,如果員工不知情,公司仍對員工個人空間進行監控,可能直接構成侵權。法院在這起案件中也強調,隱私權侵權不以內容傳播或泄露為必要條件,只要侵權行為導致權利人陷入持續被窺視的焦慮、破壞私人生活安寧,就構成侵權。
有評論指出:對準員工的隱蔽攝像頭到底有啥功效?無底線的攝像頭之下,信任沒了,尊重沒了,還扯什么人性化管理,員工喪失積極性,公司還談什么活力,終歸是涸澤而漁。
趙女士說,大家對企業辦公監控本來有基本認知。如果企業出于管理需要安裝,提前告知、公開安裝,即便個人內心不太舒服,心理上至少還能有所接納。但公司刻意安裝偽裝設備,本身就說明一件事——他們根本沒打算讓員工知道。
50平米的辦公室裝兩個煙感器,確實不常見。但你可能覺得“如果不是哺乳期女性,普通人發現攝像頭后的感受還會這么強烈嗎?”其實會的。只是在這起案件里,哺乳這一層因素確實讓事情的嚴重程度又加深了一層。就像判決書里寫的那樣,趙女士每天要在那個辦公室吸奶,那個空間對于她來說,隱私屬性比別人要強得多。
但即便去掉這一層,這個案子依然成立。法官自己就說了,換成任何一名男性勞動者,公司這樣裝隱蔽偷拍設備,也是同樣的問題。
一個人走進辦公室工作,應該知道自己在什么位置、什么人在看自己。如果連這點都不知道,上班就像走進了一個你不了解的局:你不知道天花板上的東西是真的煙感還是假的;你不知道工位側上方的那個設備有沒有在拍你;你不知道公司的監控畫面最終去了哪、被誰看過。這種不確定性帶來的壓力,可能會比攝像頭本身更讓人難受。
隱蔽的東西往往有它的目的。公開的行為不需要隱藏,愿意宣之于口的事情不需要遮遮掩掩。一個公司選擇把監控做得隱蔽,通常不是因為自己的理由充分、光明磊落,恰恰是因為他們知道這件事不那么合理。
法律不要求等到傷害發生后才能認定侵權。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說了,隱私權侵權的成立不以視頻被傳播或泄露為前提。只要你的私人生活安寧已經被破壞,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始終處在被窺視的焦慮中,侵權行為就已經成立。
法院在判斷這件事時,反復追問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公司為什么要用這種隱蔽的方式、在這個位置安裝攝像頭?非這樣做不可的理由在哪?如果公司拿不出來,那這個監控就不成立。把“必要性”這三個字放在心里,以后在公司收到類似通知的時候,也許可以先停下來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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