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上,我先后關注到了兩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一起發生在云南玉龍縣,一起發生在寧夏西復區。
這兩起案件,我分別寫了評論文章,都主張對霸凌者進行經濟處罰。后來對比兩起案件的處罰結果,我又產生新的想法,想要提出一個質疑。
為了便于理解,有必要先把兩起案件放在一起比較一下。
玉龍縣的那起:5個女生毆打1個女生,而且是持續三四個月,最后一次受害人被打成髖骨骨折,不敢上學,產生嚴重心理陰影;5個施暴者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結果5人均未被拘留,連紙面上的留也沒有,而是被送去特殊學校。
西夏區的這起:受害人為小學生,9人參與霸凌,其中1人是初中生,年滿15周歲,其余為未滿14周歲小學生;9個霸凌者6人參與毆打,2人圍觀,1人拍視頻;受害人有皮外傷,未入院治療,但產生嚴重陰影,夜里說夢話“別打我”,不敢去上學;結果不滿14周歲的8人不予處罰,15歲那個被拘留12天,但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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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這兩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有共同之處:
第一,都是幾個人結伙圍毆一人;
第二,施暴者都有已經滿14歲而未滿16周歲的。
兩起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
在玉龍縣霸凌案件中,受害人被打成骨折,而在西夏區霸凌案件中,受害人僅受少許皮外傷。
但是警方處罰的結果,卻大相徑庭,而且我覺得似乎恰好相反:
西夏區霸凌案件里,把人打成皮外傷的15歲施暴者被拘留12天,雖免予執行,但到底紙面上留下痕跡了;可是玉龍縣那起案件中把人打骨折了卻未被拘留,紙上無痕。
這讓我十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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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治管理處罰法》規定,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應當拘留可不執行。
什么叫“應當拘留”?我認為,無論怎么規定,結伙打人,把人打骨折,顯然都應該被包含進“應當拘留”范圍中,尤其二者同時具備時,不含進去說不過去。
從邏輯說,如果西夏區那起霸凌案件里對15歲施暴者進行拘留,我認為玉龍縣的15歲施暴者也應該被拘留,因為她們把人打成骨折,后果更加嚴重。
當然,這里有必要說明一下,上面比較時忘說了一點,即玉龍縣的霸凌案件發生在校內,而西夏區的霸凌案件發生在校外。
可是我認為,發生在校內,這絕對不是不拘留的理由。
我清楚地記得,新聞在對玉龍縣那起霸凌案件的報道中,家長表示,之所以接受和解,是因為有關部門告訴他,打他女兒的都是未成年人,不接受和解,也難以對這些學生采取拘留等處罰。
相關報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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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玉龍縣那起霸凌案件里,有關部門說不拘留,理由是打人者為未成年人,而不是因為發生校內。
從反面推理也可知,發生在校內不是不拘留的理由:試想,如果發生在校內就不拘留,這不是縱容霸凌者在校內打人嗎?
總之,發生在校內與發生在校外,不影響對是否應該拘留的判定。判定是否應該拘留,只能看案件情節和后果。
我認為,結伙打人有黑社會性質,理所應當屬于情節嚴重。而把人打骨折,更應當屬于情節嚴重。至于結伙打人還把人打骨折,那就更更屬于情節嚴重了。
總之,我認為,打成外傷都被拘留了,把人打骨折反而沒拘留,這個道理說不通。
這個問題,你怎么看?歡迎在留言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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