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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楊莉/攝影,圖源自《光影與紀實》,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化,司法公開問題得到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當然,如果我們稍微做一點歷史的考察,就會發現,司法公開乃是我們這個國家從來就倡導的一個原則。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就明確規定了公開審判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所謂“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其實也沒有什么法律加以規定,按權威的解釋,是指“有關國防、軍事的機密及私人隱事”兩種情況(參看1954年11月28日《光明日報》社論)。跟今天的論證方式類似,司法公開原則的正當性是與社會主義司法的民主特征密切關聯的。1954年10月16日《人民日報》發表王懷安先生的文章“我國人民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指出:“由于我們人民法院的審判是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因而也是代表著真理與正義的。正義的審判就沒有什么 ‘不可告人’的地方,它就敢于公開進行。”他指出公開審判的意義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將法院的活動置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從而更加保證審判的正確性。二是可以發揮人民法院對人民群眾的教育作用。作者還表示,“遇著同廣大群眾利益有關的、富于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還特別選擇最便利于群眾參加的地點和時間,以吸引更廣泛的群眾來旁聽。”
了解現代中國司法歷史的人們都知道,隨著50年代后期政治氣候的變化,這種公開審判制度愈來愈變成發動群眾,開展階級斗爭的工具。而且,缺乏程序觀念和必要的權力制約,使得公開本身也打了折扣,公開經常被濫用,只是形式上的當眾宣判,而實際決策的過程則是那些現場的觀眾所看不到的。至于特殊十年中盛行的那種以公開審判之名,搞大批判式的草率審判,在高度情緒化的場景下,草菅人命、任意判刑的事例,則更是令人不寒而栗的前車之鑒。這段歷史告訴我們,司法公開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沒有相當健全的法制,沒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沒有一個追求正義的高素質司法官員群體,公開可能適足成為使司法更加隨意的因素。
特殊十年結束以后,審判公開原則也一直得到我國的憲法以及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確認。例如,1982年頒布的現行憲法第125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例外情況指哪些情況終于有訴訟法作具體規定,指的是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未成年人案件。1981年底到次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審判期間,中央電視臺曾向全國播出經過剪輯的審判錄相,引起了海內外高度關注,被認為是中國現代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式事件。
然而,從那以后,在不搞階級斗爭和群眾運動的時代如何落實審判公開的原則,我們的各級法院卻愈來愈少去關注。在實踐中,種種有礙于而不是有利于司法公開的做法開始逐漸流行起來。我們可以不諱言地說,在大多數情況下,三十多年多來我們的法院并沒有認真執行公開審判的規定。這不僅僅表現在法院一直是戒備森嚴、“閑人”免進的“衙門”,而且法院還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措施強化了司法決策的封閉特征。舉其要者,例如案件卷宗的所謂“正卷”、“副卷”兩套卷宗的做法,當事人及其律師以及檢察官所能夠查閱的只是正卷,而副卷卻由法院內部控制,外人無權查閱。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某些影響案件判決結果的因素--合議庭成員以及審判委員會中的不同意見、上級法院以及某些有權者的就案件處理結果所作的“指示”等等--恰恰只有副卷之中方有記錄。于是副卷就成為名副其實的暗箱。
司法決策的封閉又體現為將庭審過程與實際的決策過程相分離。不少案件的決策權并非由主持庭審的法官把握,而是操縱在法庭中的人們所看不見的某些人--如審判委員會委員們--手中;庭審過程成了走過場,如同我們經常聽到的一種說法所描述的那樣,“判者不審,審者不判”。如果說,庭審過程由于雙方當事人在場還能夠起到某種監督作用的話,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與決策又有誰人監督呢?
司法判決書的神秘主義是暗箱作業的另一特征。長期以來,我們法院的判決書的風格一直是惜墨如金,言短意薄,通常只是簡單地將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描述一下,接著就引用某個法律條文作出判決。在這樣的判決書中,人們看不到法官對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所提出的主張以及相關證據的詳細回應,看不到法官對何以引用此條文而不是彼條文的論證,看不到法官對相關條文含義及其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所作的細致解釋,總之,司法判決中不存在嚴格的法律推理。對于那些希望或者被迫要上下其手的法官來說,這樣風格的判決實在是正中下懷,可謂“所欲勝固勝,所欲罪固罪”。這樣的司法當然不可能保護公民權利。最可注意的是,如此微言大義的判決書甚至無法成為追查責任的依據--最簡單的文字留不下任何把柄,正如古人所說的,“三緘其口做金人”。
盡管公開審判的必要性已經為法院系統的許多人士所強調,然而,迄今為止,來自法院的聲音大多是在“樹立政績”的層次上發言,或者說是法院為了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于社會所提出的新舉措。很少有人揭示,公開審判的最大受益者恰恰是法院自己。反過來說,秘密決策削弱的首先是法院的權威,因為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權只是一種受托權力,它最終應當服從于人民的控制。司法過程的封閉既違反了民主原則,從而危及司法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同時也加劇了民眾對司法機關的疑慮,增大了司法權行使過程中的阻力和司法制度本身所承受的外部壓力。最后的結果,司法機關在整個權力結構中愈來愈走向邊緣化是必然的。
不僅如此,封閉司法也是與司法程序的內在要求相反對的。既然法院是糾紛的處理者或仲裁者,富于效率地解決糾紛、平息爭議總是首先要追求的一個目標。那些能夠使糾紛得到最有效解決的方案,往往并不一定是裁判者自身認為合理者,而是能夠令糾紛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的方案。如何才能讓當事人心悅誠服?讓爭議雙方把話說在明處,將證據擺在對方的面前,無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據這些雙方親眼目睹、親耳聆聽的證據和法理對于案件作出判決,這種完全公開的程序更有助于獲得一個雙方更容易接受的結局。相反,如果法院暗箱作業,當事人就無法對法院產生信任,即使是一個公正的判決結果,他也會滿腹狐疑,懷疑對方當事人通過某種不正當的幕后交易獲得了更多的利益。最終,法院將招致越來越多的抱怨和抵觸,承受越來越沉重的社會壓力。眼下那么多經濟糾紛案件的判決難以執行,一些人歸咎于公民的法治意識淡薄,有人說根源在于司法領域的地方保護主義,可是,司法過程的封閉特征不是一個更明顯的原因么?
是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了。除了允許公民自由旁聽、通過落實法官獨立以消除審判脫節之弊以及強化判決書說理之外,我們還需要把所有的判決予以公開。在今天這樣的網絡時代,一個過去很難完成的任務變得唾手可得,那就是將全國各級法院的所有判決書文本——當然,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者除外——全文及時和不加修飾地在網絡上發布。這是一個最低限度的司法公開要求,同時也是一項惠而不費的并具有實質意義的司法改革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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