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后,美國作為占領國,以及自2004年7月起應伊拉克政府正式請求在伊運作的多國部隊,起草了2004年的伊拉克過渡時期國家管理法。
這種混合體制不僅是經驗匱乏的產物,更是2003年后主導政治舞臺的政治階層的理想選擇。事實證明,隨著時間推移,這種體制不僅根深蒂固,其痼疾甚至在被系統性地放大。正因如此,伊拉克始終未能建立起真正明確自身權限與邊界的國家權力機構,未能打造出真正的國家實體,也未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或實現善治。
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伊拉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這意味著國民議會在政治體制中具有最高地位,負責向政府投信任票、監督政府并有權撤銷信任。現實卻大相徑庭。以前總理努里·馬利基為例,在其任內,他曾促使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規定未經政府同意,國民議會不得行使立法權。
此外,他還通過法院裁決,癱瘓了國民議會質詢總理或部長的能力,甚至取消了獨立機構的自主權,將其降格為政府的附屬部門。面對這些公然違憲的行為,現行政治體制不僅無力制止,也未能保障聯邦最高法院的獨立性。分析人士指出,最高法院在某種程度上已淪為根據最強政治勢力的指令來發布裁決的“外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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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的情況同樣不容樂觀。在過去幾年里,議會屢次違反憲法規定、現行法律條款以及其內部規章制度。令人遺憾的是,這些違規行為往往在無人反對或制止的情況下暢通無阻。
這種政治亂象的例子不勝枚舉。例如,2026年4月22日,國民議會議長發布了一項“議會決定”,強制聯邦政府和財政部支付2024至2025農業季農民的小麥款項。該決定還廢除了經濟部長理事會關于當前農業季小麥價格的規定,并暫停了對農民貸款的催收,直至預算案通過并結清所有財務款項。
拋開這種出于民粹主義目的而對純行政權力的干預不談,歷屆國民議會頻繁發布“議會決定”的現象已成為常態。這些決定往往違背了聯邦最高法院對所有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的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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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第140號及合并的141號裁決。該裁決明確指出,憲法第51條第一款僅規定了國民議會制定聯邦法律的權限,并未授權其發布具有立法性質的決定。因此,國民議會無權發布立法決定,其職權僅限于制定法律。
另一方面,在過去二十年里,總統不僅未能行使其保障憲法實施、防止違憲行為的職權,反而自身也卷入了違憲的爭議之中。2019年,在聯邦最高法院院長與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博弈中,時任總統選擇支持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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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總統提交了一項關于修改聯邦最高法院法的草案,其中包含由最高司法委員會負責推薦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條款。這一舉動公然違背了聯邦最高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第38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終審裁決。該裁決明確判定最高司法委員會無權推薦最高法院法官,并廢除了《最高司法委員會法》中允許此操作的第三條,理由是其違反憲法。國民議會和最高司法委員會卻對這一違憲行為采取了默許態度。
至于總理,憲法并未賦予其在內閣框架之外的任何單邊權力。歷任總理卻發明了一種名為“行政令”的機制。通過這種機制,總理可以繞過國民議會,單方面決定其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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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這種手段,總理實質上架空了憲法中要求政府將高級國家職務候選人提交國民議會批準的條款。因此,在過去十多年里,伊拉克的許多高級職位實際上是由代理人管理的。這些代理人在未獲議會批準的情況下,長期占據重要崗位。
此外,行政系統對現行法律的隨意干預也屢見不鮮。以2019年第6號《財務管理法》為例,該法規定政府必須在“每年10月之前”將國家最重要的法律——預算草案提交給國民議會。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屆伊拉克政府遵守過這一規定。
該法律還規定,計劃預算的赤字不得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3%,但現實中沒有任何一份預算案嚴格遵守這一紅線。法律明確禁止政府“以任何理由或在任何支出項目上”超出公共預算的撥款額度。歷屆政府對此視若無睹。
現任政府甚至發布了2025年第294號決議,授權財政部從伊拉克中央銀行賬戶的稅務存款中提取超過3.075萬億伊拉克第納爾,用于滿足國家需求。這意味著伊拉克政府在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實質上向公共預算總額增加了23.29億美元。盡管如此,這一操作依然暢通無阻,未遭到任何實質性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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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拉克的政治生態中,最高司法委員會發布決定以“凍結”聯邦最高法院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終審裁決,似乎也變得司空見慣。該委員會甚至發布決定推翻最高法院的其他裁決。令人深思的是,這些決定在一種集體的默契中得以執行,無人敢于提出異議。外界認為,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擁有極大的權力,使得國家內部沒有任何機構能夠對其進行問責、審查或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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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政治體制往往難以實現自我修復,即使在長遠來看也是如此。這種體制衍生出的權力分配、利益格局和勢力范圍,是各方通過權力博弈奪取的,沒有人會自愿放棄既得利益。因此,分析人士普遍認為,除非對整個體制進行徹底的結構性重組,否則伊拉克的政治系統將面臨無法根本改良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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