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經濟時代,隨意“借用”他人爆款短視頻中的肖像為自家商品引流,看似是營銷捷徑,實則觸碰了法律紅線。近日,宿遷經開區法院洋河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簡介
![]()
原告于某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宣傳公司生產的商品,于某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了本人出鏡的宣傳視頻。2025年11月,原告發現被告某工作室在其經營的某短視頻平臺賬號中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上述視頻,為其銷售的產品引流推廣。
原告認為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其肖像,構成侵權,遂訴至宿遷經開區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4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辯稱,侵權視頻僅存續9天就被平臺下架,后續也進行了馬賽克處理,而且店鋪總銷量并非全部來自侵權視頻,自身沒有獲利。
法院審理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著眼網絡侵權糾紛證據固定難、損失量化難的特點,為更快化解糾紛,著力以調解方式解決該案。庭審查明侵權視頻存續僅9天、產生1605單銷量,原告主張的高額賠償所依據的總銷量難以完全剝離非侵權因素。
法官據此向被告釋明:“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業推廣,法律上就是侵權行為,哪怕視頻只掛了9天就被下架,侵權的事實不會改變,該承擔的責任還是要承擔。”
同時,法官也向原告耐心分析:“從庭審情況看,侵權時間確實短,您這邊粉絲量3萬多,對方店鋪粉絲18萬,總銷量里到底有多少是侵權帶來的,這個賬你能算清嗎?”
![]()
經法官推心置腹的疏導,雙方態度逐漸松動。最終被告主動提出按60%的利潤核算,賠償1.8萬元。原告經權衡后也作出了讓步,放棄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
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在某短視頻平臺首頁發布道歉聲明保留不少于30天,并支付原告經濟損失1.8萬元。上述協議現已全部履行完畢,這起糾紛從立案到化解不足2個月實現案結事了。
![]()
法官說法
![]()
肖像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尤其禁止以營利為目的使用。
本案中,被告作為商業經營主體,雖然侵權視頻存續時間短、后續也進行了打碼處理,但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最初直接搬運原告具有高度可識別性的出鏡視頻用于同類商品引流,該行為本身即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肖像權侵權責任的認定不以侵權人是否實際獲利為唯一標準,也不因事后采取打碼等補救措施而改變先前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質。
法官提醒,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拿來主義”式的視頻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利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推廣,必須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明確授權,切莫心存僥幸認為“短期使用”或“未直接獲利”就可以免除責任。尊重他人肖像權,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誠信經營的基石。
來源 :宿遷經開區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