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至16日,筆者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全程旁聽了一起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的詐騙案件審理。此次海南之行,既是懷揣對法治信仰與公平正義的赤誠期待,首次踏足這片美麗的土地;亦是首次近距離觀摩四位辯護律師和兩位公訴人的庭審交鋒,全程深受觸動、感悟良多。本案詳細案情已收錄于《海南版以刑化債……》一文,本文不作案情評析,僅以一名旁聽人員的視
角,結合本次庭審見聞,淺談法律人應具備的職業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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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正義思維
法學家伯爾曼說過,“程序是法律的心臟,離開程序,法律根本不可能存在。”正當的程序是實體正義的重要保障。即使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同等重要已成理論共識,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慣性依舊頑固,就本案來講,四位辯護人將“程序辯護”的重要性展現的淋漓盡致。或許本案其他旁聽人員會關注有無犯罪,但對于法律人來講,更應該看到另一個層次:能否如此定罪。本案取證合法嗎?非法證據有排除嗎?二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了嗎?判決未下,定論未知,但就庭審中出現的種種情況來看,程序正義的保障落實任重道遠——海南省公安廳違法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后插手偵查、案件來源不明、偵查人員受賄、違法補充偵查……每一處違法之處,都是辯護的利刃,刺破違法辦案的合法表象、保障被告人的應有權利、守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證據裁判思維
證據是還原案件事實的基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裁判的根本準則。于刑事案件而言,審查證據絕不能僅停留在“有無”的表層,更要深入核查其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判斷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本案庭審中,四位辯護人圍繞證據三性與證明目的展開了嚴謹深刻、條理充分的質證交鋒。即便未曾閱卷,筆者也清晰看到:公訴機關僅對證據進行簡單堆砌,遠未達到刑事訴訟的定罪證明標準。本案當庭出示的證據,或源于違法偵查程序,或因偵查人員受賄取證而受污染,或為缺乏客觀證據佐證的孤證證言,或存在多處自相矛盾的言詞表述;更值得深思的是,公訴人當庭明確表示,部分已收集的證據不作為定案依據出示,證據體系的完整性與合法性早已漏洞百出。歷經三日的庭審,結果早已呼之欲出:從“疑罪從無”看,證據不足就應當作出無罪判決,本案是一個明顯的無罪案件。
三、要件裁判思維
二被告人因涉嫌詐騙罪,被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根據刑法規定,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構成詐騙罪的法定核心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認為,二被告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倒簽借條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以此騙取被害單位財物。庭審中,辯護人既從程序違法、證據矛盾的維度論證無罪,更回歸案件本源,從事實層面展開抗辯:涉案借款實際用于涉案項目,債權債務關系客觀真實;被告人自始至終不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詐騙罪的認定嚴格遵循要件裁判邏輯,任一法定構成要件缺失,即構成被告人無罪的堅實依據。要件思維,亦是法律人必須錘煉、不可或缺的重要職業思維,直接關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分,是精準適用法律、守住司法公正的關鍵。
四、謙抑性思維
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刑法是規制社會關系最嚴厲的手段,凡可通過民事、行政途徑化解的糾紛,絕不應輕易上升至刑事層面。本案本源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歷經三級法院審理,相關訴訟請求已獲生效裁判支持。而本案刑事程序的啟動,完全源于民事敗訴方的不服裁判后的報案行為。
一起早已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糾紛,被強行納入刑事追訴軌道,本質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的報復性司法,既背離法治精神,更經不起法律與歷史的拷問。刑辯實務中,即便當事人存在“行為瑕疵”,法律人更要聚焦于:是否罪不至此?這是刑事辯護的關鍵支點,更是法律人必須堅守的專業底線之一。
五、邏輯推理思維
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從業者的必修根基。它絕非紙上談兵的抽象理論,更應轉化為可實戰的思維工具,深度融入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代理與辯護之中。
旁聽本案庭審,筆者深切感受到邏輯的力量貫穿全程、無處不在。證據質證環節,辯護人精準捕捉證人證言中的邏輯矛盾,層層拆解,指出虛假陳述;法庭辯論環節,經典三段論的論證范式運用得爐火純青。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四大邏輯規律,滲透于案件分析的各個維度,論證環環相扣、邏輯嚴密、無懈可擊。
邏輯是世間萬物運行的底層規律,更是刑事辯護律師構筑辯護體系的有力武器。
六、全局性思維
在辯護工作中,我們常囿于個案細節,陷入“就案辦案”的思維窠臼。可每一起刑案都不是法治長河中的孤島,其帶來的影響深遠且廣泛。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一,絕非流于形式的口號。
庭審最后,一位辯護人的總結陳詞令人振聾發聵。他接連發問:若民事勝訴判決能被刑事手段隨意推翻,敗訴方是否皆可照此效仿?司法公信力何在?由此引發的大量訴訟如何收場?誰還敢來海南投資?海南經濟如何保障?一連串詰問,全盤揭示本案的惡劣影響,直擊要害。
此次海南庭審旁聽之行,于筆者而言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洗禮。透過本案,筆者系統體悟了程序正義、證據裁判、要件解析、刑法謙抑、邏輯推理與全局考量法律思維的實踐要義。當刑事手段不當介入民事糾紛,當證據不足,當程序違法,法律人更需堅守專業初心,以嚴密的邏輯、審慎的判斷守護司法底線。愿本案最終裁判回歸法治本源,彰顯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更愿每一位審理法官堅守職業思維,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聲明:上述文章為轉載公眾號“犟驢說”,作者王勝瀾律師,不代表本公眾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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