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被上司性侵的簡單案件為什么這么難認定為工傷?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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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2023年9月22日,當時身為德科智控銷售總監的崔麗麗到杭州出差,其間參加商務宴請后醉酒,遭到公司實控人(總經理)王某性侵。經過一場艱難的訴訟,2024年4月2日,法庭判決王某犯強奸罪,服刑四年,并賠償崔麗麗3000元。被侵害后,崔麗麗則患上了創傷后應激障礙,無法繼續正常上班。而她所在的公司不僅沒有幫她申報工傷認定,還以“曠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要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崔麗麗只能前往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2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崔麗麗所患創傷后應激障礙與2023年9月22日的創傷性事件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為工傷認定提供了關鍵證據。12月,崔麗麗收到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明確其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2025年1月,公司因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向人社局和崔麗麗提起行政訴訟。
3月24日,津南區勞動仲裁委做出裁決:德科智控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公司需支付崔麗麗停工留薪期工資、周六加班費、帶薪年假工資等共計113萬余元。但駁回了崔麗麗要求公司支付她來回杭州取證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的訴求。雙方都不服此次裁決結果,均向津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7月,法庭宣判,法院判決駁回公司訴訟請求,維持工傷認定決定。8月11日,歷時20多天的等待,公司未提出上訴,工傷案《行政判決書》最終生效。至此,崔麗麗成為中國首例獲工傷認定的職場性侵案受害人。
職場性侵案受害人崔麗麗獲工傷認定,不僅是法治的微光,更是對所有在黑暗中維權者的有力支撐。這起全國首例“職場性侵獲精神工傷認定”案,用判決書劃清了是非,也為職場安全墊了一塊厚重的法律基石。
維權的高昂代價不該由受害者單扛
崔麗麗從被侵害到獲得工傷認定,走過了長達兩年的訴訟泥潭。這期間,她不僅要忍受創傷后應激障礙帶來的精神折磨,還要面對公司“落井下石”式的違法解除合同 。這種針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在職場中并不少見。支持崔麗麗維權,本質上是支持每一個勞動者在遭遇極端侵害后,依然能挺直腰桿向體制與法律索要尊嚴。雖然最終裁決賠償百萬,但比起她損失的百萬年薪及摧毀的職業生涯,這更像是一份遲到的“止損單” 。
責任主體的權力與資產凍結
此案中,侵害人王某與公司高度重合,他是公司實控人,其性侵行為發生于受指派的出差商務宴請期間 。這就決定了賠償主體必須明確:王某個人應承擔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而公司作為管理方,不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反而在事后惡意解雇,必須承擔連帶的工傷待遇賠償責任。鑒于訴訟期動輒跨度數年,相關部門應在立案初期就建立針對侵害人及關聯公司的資產保全機制。如果不預先凍結足夠資產,兩年的訴訟拉鋸戰足夠讓“壞人”完成資產轉移,導致贏了官司卻執行不到錢。
工傷保險是兜底而非首選
本案最大的突破在于將職場性侵帶來的精神損害納入工傷范疇 。但這種“兜底”邏輯應當明確:懲罰壞人應當在前,社會補償在后。我們應優先通過嚴厲的刑事判決和高額的民事賠償讓施暴者傾家蕩產,讓壞人付出不能承受的代價。當侵害人確實喪失償付能力,或公司無力支付時,工傷保險和國家賠償才應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出手,以此確保受害者的生活不至于崩塌。
職能部門的存在感不該缺位
崔麗麗維權歷時兩年多,這種長跑式維權對任何一個個體都是毀滅性的。公眾不禁發問:在受害者最絕望、最需要法律援助的那些時刻,婦聯和工會走到了哪一步? 在百姓眼中,所謂的“撐腰”不該只是事后的宣傳,更應是事發時的介入、取證時的協助和面對企業不合理辭退時的有力博弈。如果幫人民做主的力量總是在判決生效后才出現,那正義到來的速度就太慢了。
傷殘等級與“骨折”的定價邏輯
在民事賠償中,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往往與傷殘等級死死捆綁。法律實踐中,法官通常會依據“傷殘系數”來折算賠償。例如,十級傷殘(最輕一級)對應的賠償上限通常只有 5000 元到 1 萬元左右 。
崔麗麗拿到的 3000 元賠償,在司法邏輯中反映了一個極其尷尬的現實:性侵雖然對精神造成了毀滅性打擊,但如果受害者在身體上沒有留下永久性的機能障礙(如斷肢、失明),在現行的民事評價體系里,往往很難被評定為“傷殘” 。沒有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計算支點,只能由法官在幾千元的區間內“酌情”處理 。這種“唯物理傷損”的邏輯,導致受害者長期的精神折磨在賠償賬單上顯得廉價。
這一切都說明,弱者的權益維護更需要法律的及早介入與全面支持,法律應該是人性的,溫暖的,而不應該是冷冰冰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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