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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庭審的深入進行,案件愈發柳暗花明:所謂詐騙,不過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的逃廢債而已。篇幅有限,本案中的諸多違法之處多如牛毛,筆者僅將典型的問題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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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管轄混亂,源起行賄
且不說上篇文章中提出的案件來源頗為蹊蹺,也不說虛假訴訟型詐騙管轄地在湖北,與海南毫不相干,單說海南省公安廳將案件指定瓊海市公安局管轄后又越權管轄一事在全國也是絕無僅有的。在管轄不明時才會出現的指定管轄可以突破法定管轄,海南省公安廳在明確下級公安管轄后又成立1016專案組、指派支隊長劉凌霄等人親自下場“指導”偵查、生怕有一絲絲紕漏,甚至需要這位支隊長以空白拘留證來威脅證人,可見本案是極其疑難復雜、在全省影響極大的。可就是這樣備受重視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居然需要被害人朱某貴主動向經偵總隊支隊長劉凌霄行賄才可以推進!
此時,我對辯護人生出滿心敬佩之情。他們寧愿苦苦等待案件結果一整年,都未曾想過向案件承辦人員行賄過一分錢來催判決,哪怕有正當的目的,都在恪守法律界限。反觀我們的被害人朱某貴,一路行賄,一路綠燈,暢通無阻,十分猖狂。向經偵行賄、向仲裁委行賄、向省高院副院長行賄……數不勝數,本次又以推進案件辦理為名向偵查人員行賄。更有趣的是,所有已知的受賄人已經被刑事追責,他本人安然無恙,不止安然無恙,海南省公安廳出具的情況說明為劉凌霄背書參與的偵查活動合法有效時甚至順便將他也摘得干干凈凈——行賄數額未知,行賄時間模糊、劉凌霄受賄卷宗不明……
縱有通天手段,亦難越法治五指山。行于正義之路,作惡者終臨刑罰,守正者自迎清白。
02
違法補偵,漏洞百出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已被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可偵查權的行使依舊毫無章法,仿佛隨時待命、無孔不入。庭審結束、判決未下之際,竟還能憑著一紙《調取證據通知書》,重新把偵查的大門推開。難道所謂“調取”,調取的不應當是業已存在的證據,或是對程序事項的補正嗎?怎么這扇證據大門,就永遠反反復復、關也關不上?偷偷提審了被告人三十七八次,沒舍得做筆錄,下定決心做筆錄后又不舍得附卷;訊問前自豪地表明民警身份又不舍得從口袋中掏出工作證:證人表示記不清證據時,還能精準掐算出證據的一串編號并精準的取證……
證據不足,依法本就該宣告無罪。一樁冤案,并不會因為無休止的偵查就變得證據確鑿、鏈條完整,只會在看似環環相扣的堆砌里,矛盾百出、貽笑大方。
03
非法取證,省廳背書
筆者暫且放下法律人那套故作理性的分析,單靠樸素正義觀,再隨機問上幾位“社會一般人”,大家都會得出同一個結論:偵查人員劉凌霄既然收受了財物,其后續參與的取證行為,理應無效。畢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雖未明文列舉“受賄取證”,但受賄取證的危害性,與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方式本就不相上下。
可海南省公安廳一紙情況說明,直接給出結論:經核實,劉凌霄不存在違法取證行為,其參與的訴訟活動合法有效。
先不追問他們究竟是怎么“核實”的,單看詢問過程就足夠魔幻:不用告知劉凌霄證人權利義務,違法零成本。同時,為什么對劉凌霄問話的是省廳經偵的同事,外加海口市公安局的民警?本案不是早已指定由瓊海市公安局管轄了嗎?海口市公安局又是從哪冒出來的?
一樁普通刑事案件,竟要如此興師動眾、動用全省警力聯動“背書”,這份打擊犯罪的“力度”,人民群眾十分需要。
可笑的是,在對劉凌霄進行詢問時,其下屬與同事放著收了多少錢、何時收錢這類關鍵問題不問,反倒拋出一個匪夷所思的問題:“你在收受朱某貴財物后,有沒有違法取證?”仔細一想便知,這哪里是誘導發問,分明是揣著標準答案來提問。只要劉凌霄智力正常,答案必然是“沒有”。而他也果然沒“辜負”大家的期待——海南省公安廳僅憑這一句“沒有”,便徑直認定整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
庭審中法官提出,劉凌霄收受財物應回避而未回避,相關訴訟活動的效力應由有權機關根據案情決定。這話聽來頗有道理,細究卻荒誕至極:回避事項的處理,前提是要有管轄權,可海南省公安廳對此案的管轄權從何而來?辯護人翻閱百余本卷宗,始終未見任何依法提級偵查的書面決定。
這一切都是那么的魔幻。
行文至此,想必諸位心里都有了一個譜,每一個離譜的行為的背后,都源于逃廢債的邪惡動機,天理昭昭,報應不爽,期待法院能嚴守刑民邊界,作出能呼應正義路這一名字的正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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