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欠款不還”不一定構成“詐騙罪”
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信用卡詐騙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無罪判決,讓一名持卡人從“惡意透支”的刑事指控中徹底解脫。這場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再定罪、重審二審終改判的司法拉鋸戰,最終以“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銀行催收無效、信用卡實為變相貸款”的三重裁判邏輯畫上句號,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準確認定樹立了標桿。本案由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5-04-1-139-001)。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金某于2017年向某銀行申領了一張“通寶白領信用卡”,額度10萬元。但這張卡很特殊:不能刷卡消費,不能取現,只能通過電話申請“白領金”,銀行將錢轉入他的借記卡,他再按月分期還本付息。2017年至2020年2月,金某一直正常還款,累計還款56萬余元。2020年2月后,因疫情和母親住院等因素,他未能繼續足額償還,銀行多次發送催收短信。2020年10月,銀行報案時金某欠款本金99551.90元。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刑六個月,金某不服,上訴后案件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再次定罪,金某再次上訴。2023年12月20日,長春中院二審改判金某無罪。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綜合判斷:拒絕“欠款不還=詐騙”的客觀歸罪。
再審法院明確指出: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金某有穩定工作和收入,辦卡資料真實;開卡后總還款56萬余元,占銀行總投資金額的89.05%,證明他既有還款意愿也有還款能力;透支款項用于生活支出,沒有揮霍或犯罪;他從未變更聯系方式,沒有逃避任何催收。因疫情、母親住院等客觀困難導致未能及時還款,屬于“還不起”而非“不想還”。法院綜合這些因素,認定金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一判斷傳遞出清晰的司法態度:信用卡透支糾紛與刑事詐騙之間,隔著“主觀惡意”這道必須獨立審查的防火墻。
二是有效催收程序嚴審:銀行自證矛盾,舉證不能敗訴。
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必須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有效催收要求兩次至少間隔三十日,且必須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之后進行。本案中,銀行聲稱金某于2020年2月末透支全部本金99551.90元,并在5月27日、6月30日兩次催收。然而,銀行自己發送的短信記錄顯示:2020年3月26日、4月2日,金某欠款分別只有17988.51元和36527.26元——這與銀行說法根本對不上。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金某透支本金9.9萬余元的具體時間,也就無法認定銀行的兩次催收屬于“有效催收”。舉證責任在控方,矛盾證據的不利后果由銀行承擔。這一裁判邏輯,為信用卡刑事追訴設置了一道嚴格的程序鐵閘。
三是變相發放貸款實體出罪:穿透“信用卡”之名,直擊業務實質。
最精彩的莫過于這一層。法院發現:金某的“信用卡”不能刷卡、不能取現、不能網購,唯一的用途就是申請“白領金”轉入借記卡再分期償還——這哪里是信用卡?這分明是一個以信用為擔保的貸款賬戶。根據《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釋》第11條:“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法院據此認定:本案實質是金融借款糾紛,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一判斷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撕開了銀行“掛羊頭賣狗肉”的產品設計面紗,防止刑事手段淪為銀行催收貸款的武器。
長春中院以專業和擔當,頂住了“欠款十萬、銀行報案”的形式主義壓力,作出了這份標志性無罪判決。它不僅糾正了個案冤錯,更向全國司法機關傳遞出三重信號:主觀目的不能靠“推定”定罪,有效催收不能靠“自說自話”證明,信用卡罪名不能套用在貸款業務上。
難能可貴的是,面對銀行兩次報案、兩次定罪判決的“慣性”,法院沒有被“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樸素情緒綁架,而是穿透形式看本質:穿透欠款事實看主觀惡意,穿透催收記錄看證據矛盾,穿透“信用卡”名稱看業務實質。讓公眾看到:司法不應是簡單的“有罪推定”,而應是對法律構成要件的逐項嚴格審查。
我們應該為長春中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終審無罪判決的法官致敬!為堅持上訴、從未放棄權利救濟的金某及其辯護律師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長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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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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