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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實少見!
A股IPO歷史上有不少“轉貸”案例,不過類似華盛雷達這種較少見。
華盛雷達招股書顯示,“2023 年度,為滿足銀行受托支付要求,公司存在通過浙江郎坤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郎坤信息)進行銀行轉貸的情形,涉及轉貸金額約500萬元”。
郎坤信息是華盛雷達實控人寸懷誠掌控公司,雙方為關聯關系。郎坤信息成立于2021年12月17日,注冊資本未實繳,工商年報顯示該公司從成立到2024年的社保繳納人數均為0,注冊地址亦為一住宅區范圍。從這些特征來看,郎坤信息很像是由寸懷誠掌控的“皮包公司”。
轉貸其實也沒什么,很多IPO案例中都存在轉貸關系,但是華盛雷達“轉貸案”和涉及的貸款銀行存在很多奇怪的地方。
郎坤信息成立僅一年后,2023年1月郎坤信息就成為華盛雷達的轉貸方。這表明郎坤信息曾是華盛雷達的供應商之一,否則受托支付貸款就無從談起了。但是華盛雷達的關聯交易中并未見到郎坤信息的名字。這是否說明,華盛雷達通過郎坤信息進行轉貸的行為是在無真實業務支持的情況下進行?
如果沒有真實業務支持,那么郎坤信息作為供應商,又是否為華盛雷達開具過增值稅發票?這里的一個可能是,若沒有雙方業務往來的發票支持,銀行就少了發放貸款的必要材料。若開具了發票,那么郎坤信息就涉嫌虛開發票。
以前不少IPO公司也存在轉貸現象,但是其對應的供應商要么有真實業務支持,要么屬于正常運營的行業上下游公司,類似華盛雷達“玩”的這么直接,比較少見。
同樣,這起“轉貸案”還牽涉到三家銀行。
它們分別為長沙農村商業銀行海吉星支行、杭州銀行紹興分行、寧波銀行紹興分行,有意思的是三家銀行膽子不小,面對一個非常特殊的“轉貸案”竟然都給華盛雷達出具了“良好”證明。
目前的“轉貸案”都是可大可小,判斷標準一是貸款是否還了,二是資金是否被用于生產經營。若都為肯定答案,基本都是“大事化小”,但是這里也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銀行的工作人員盡到了調查責任。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要求,對于委托支付貸款而言,銀行人員除了核實雙方合同、發票外,也應去借款人的供應商處實地看一看,再不濟也要網上查一下供應商的工商資料。有意思的是長沙農村商業銀行海吉星支行所在地為長沙市,卻要給一個注冊地址在浙江的企業發放受托支付貸款,你們銀行的相關人員有沒有去郎坤信息的經營場所所在地調查呢?又是否調查過郎坤信息的實際經營能力?上述三家銀行尤其是長沙農商行海吉星支行都面臨著“流程打馬虎”的指責。華盛雷達表示“公司收到上述轉貸款項后均用于公司經營....亦不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貸行為。公司涉及轉貸的貸款均已在 2024 年末前償還”。
除了轉貸,華盛雷達還存在第三方代付現象,這里反常的地方也不少。
2023年華盛雷達通過吳揚舜向第三方支付費用30萬元,吳揚舜是華盛雷達財務負責人張莉的朋友,從事工程相關業務。太奇怪了,華盛雷達為何要通過一個“包工頭”向第三方付款呢?這個第三方又是誰?華盛雷達沒說。
2023年上文提到的郎坤信息還替華盛雷達代付第三方費用共45萬元,這個第三方是誰,華盛雷達也沒說。
2024年,華盛雷達的3名員工自公司借取備用金共70 萬元交由寸懷誠,形成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后續實際控制人通過上述 3 人向公司償還本息共 71.33 萬元。作為實控人,寸懷誠拿了華盛雷達轉出來的70萬元干什么用了呢?華盛雷達還是沒說。
也許有人要問,為何總要揪著“代付”不放呢?這與華盛雷達的客戶特征有關。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明確提及了華盛雷達的客戶特征。華盛雷達的大客戶中,要么是國企、要么是事業單位,屬于典型G端客戶群。
其客戶特征如此之敏感,華盛雷達就不說說“資金占用”或者“代付”都被用來干什么了、給誰了嗎?費用花銷符合正常財務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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