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44/2462-2024)要求,自2026年5月1日起,茂名市轄區內所有水產養殖項目,將全面執行該排放標準。為確保標準平穩落地、有效執行,現將核心要求、排放限值、法律責任及各方職責告知如下:
一、新規核心施行要求
1.正式施行時間:2026年5月1日起,所有水產養殖尾水必須達標排放,嚴禁任何形式的超標排放、違法直排。
2.核心管控指標: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總氮、總磷五大污染物指標。
3.全域適用范圍:茂名市轄區內所有淡水、海水水產養殖企業、個體養殖戶,實現全品類、全區域覆蓋。
二、養殖主體必須落實的4項治理要求
1.治理標準。2026年5月1日起,所有水產養殖尾水不得超標排放(包含: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指標)。
2.治理要求。各水產養殖企業(養殖戶)需因地制宜建設符合規范要求的治理設施對養殖尾水進行治理,同時,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HJ1405-2024)完成尾水排放口登記,布設好排放口監測點位和公示牌。
3.準入管理。各水產養殖企業(養殖戶)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規定,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管理手續。
4.排放管理。水產養殖企業(養殖戶)在漁獲、清塘期需要向外環境實施集中排水的,提前向村集體或所在鎮(街)報備,有計劃合理安排尾水排放,不能隨意直排。
三、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核心限值
淡水養殖尾水排放限值
序號
管控項目
一級排放限值
二級排放限值
1
懸浮物(mg/L)
≤45
≤90
2
pH值
6.0~9.0
3
化學需氧量(COD,mg/L)
≤15
≤25
4
總氮(以N計,mg/L)
≤3.0
≤5.0
5
總磷(以P計,mg/L)
≤0.4
≤1.0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限值
序號
管控項目
一級排放限值
二級排放限值
1
懸浮物(mg/L)
≤40
≤90
2
pH值
6.5~9.0
3
化學需氧量(COD,mg/L)
≤10
≤20
4
總氮(以N計,mg/L)
≤3.5
≤7.0
5
總磷(以P計,mg/L)
≤0.5
≤1.5
注:一級、二級排放管控區域劃分,以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水環境功能區劃為準。
四、法律紅線須知
1.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超過《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規定的限值排放尾水,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方式排放尾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同步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3.未依法辦理環保手續擅自排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便先行建設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無證排污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上述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4.情節嚴重的升級處罰與刑事追責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排放污染物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方主體責任明確
1.各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責任
各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全面做好轄區內新規宣傳解讀工作,確保政策傳達到每一戶水產養殖企業、養殖戶,做到全覆蓋、無遺漏,同時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中明確約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尾水治理要求,切實壓實養殖主體環保責任,積極配合屬地鎮(街)、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日常巡查、政策落實、問題督促整改等工作,及時上報違法排污線索。
2.水產養殖企業、養殖戶主體責任
各水產養殖企業、養殖戶要嚴格落實尾水治理第一責任人責任,主動開展養殖設施升級改造,確保尾水穩定達標排放,依法完善環評、排污許可、排放口登記等全部法定手續,規范自身排污行為,主動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的執法檢查、監督監測工作,對發現的問題立行立改。
來源:茂名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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