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重大輿情的李道國“敲詐勒索”一案,當事人李道國昨天已無罪釋放。辦案機關因“沒有犯罪事實”,已作出了“撤銷案件決定”。那么問題來了,既然沒有犯罪事實,是不是就應該依法追究“誣告者”裴春亮誣告陷害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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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報案人系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對當事人進行誣告,且情節嚴重(例如導致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十余天),則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被誣告陷害罪完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道國“敲詐勒索”一案,緣起于他代表家鄉的受害村民依法維權,依法控告涉嫌盜采資源、破壞環境、毀壞公私財物的輝縣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實控人裴春亮。現在,公安機關已經查明了事實真相,蓄意設局陷害、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河南新鄉輝縣市張村鄉裴寨村原黨支書、前全國人大代表、春江集團實控人裴春亮會不會被依法追究責任?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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