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前幾天,朋友咨詢我一個問題,她家在農村的一座百年老宅,被村委會貼了一塊文物保護單位的牌子,并被告知要保護文物的原貌,不能對老宅進行較大的改造。
農村保存完好的百年老宅,基本都是土木結構的大型院落,雖然建筑造型比較漂亮,但采光性、寬敞性都不是太多。目前,她父母還在老宅中居住生活,對于老宅被貼上文保單位這件事情而言,就好比是給了窮人一頂漂亮的貂皮帽子,反而給老宅主人的實際生活造成諸多不便。
于是,朋友就問我,老宅被確定為文物之后,影響到了自己的實際生活,要怎么辦?
二、法理分析
根據法律常識判斷,文物保護單位標志涉及《文物保護法》,那么就可以將這個問題界定在行政法范圍內。于是,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進一步分析這個問題:
其一、行政主體。
雖然,牌子是村委會貼上的,但村委會不是行政主體。根據《文物保護法》倒推其權責部門,該行政主體應當是縣級文旅局。
其二、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能夠對行政相對人(如公民、法人)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首先,縣(區)文旅局認定文保單位的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其法定依據是《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6號)第九條之規定,“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
其次,縣(區)文旅局的行政確認又產生了行政征收的后果。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強制、無償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政行為。當然,縣(區)文旅局的行為僅是貼了一塊牌子,并沒有強制無償占用公民老宅的所有權。然而,文保單位的管制力限制了公民完全的、充分的使用自己的老宅,它對私人財產權的使用、收益及處分等設定限制,這種限制對公共的文物保護是有效益的,而對私人財產價值的使用卻是有減損的。因此,文物確認所產生的后果是管制征收。
其三、因管制征收又導致行政補償。根據《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
三、實務探索
這問題要解決也挺簡單的,首先,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縣文旅局公開老宅被確認為文物的相關材料;其次,對縣文旅局老宅認定行為(行政確認)進行合法性審查;第三,依法要求縣文旅局對其行政確認導致的管制征收予以行政補償。
同時,根據《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6號)第十三條之規定,“對文物認定和定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概而言之,這個問題的解決,要么就讓縣文旅局撤銷對老宅的文物認定;若是不能撤銷對老宅的文物認定,那就讓縣文旅給予比例適當的行政補償。
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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