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紹興柯橋,一家以廠房租賃為核心經營業務、經營狀態持續穩定的紡織企業,在無經營性虧損、無債務違約、無經營危機的情況下,經二審法院審理后被判決解散。持有公司 40% 股權、累計投入近 3000 萬元的股東吳某,作為公司實際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其股東權益受此事件影響,相關股東糾紛也引發了行業內關于民營企業經營與股東權益保護的相關討論。
股東出資情況引發分歧 足額補繳后仍存爭議
紹興眾紅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 “眾紅公司”)成立于 2018 年,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公司股東及持股比例為吳某持股 40%,倪某毛、林某全各持股 30%。
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自公司設立起,吳某持續向公司投入資金,截至 2023 年底,累計出資額已超 2400 萬元,為三名股東中實際出資額度最高者。公司經營期間,曾三次按 40% 的持股比例向吳某進行分紅,該分紅事項發生時,倪某毛、林某全均未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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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持股比例相關證明,當事人提供)
眾紅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享有對應股東權利,全體股東嚴禁抽逃出資;若任一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情形,該股東將不得享有公司利潤分配權,并自動喪失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隨著公司廠房資產增值、經營效益穩步提升,股東間就出資事項產生分歧。工商年報信息顯示,吳某的實繳出資額被申報為 0 元,吳某也被移出公司管理群,其股東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為維護自身權益,吳某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向公司賬戶轉入 480 萬元,足額完成認繳出資的繳納,公司當場出具《出資證明書》,確認該筆款項到賬。即便如此,倪某毛一方仍就股東資格、出資相關事項提起多起訴訟,股東間的分歧進一步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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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記錄,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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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證明書,當事人提供)
股東會運行出現分歧 表決權認定成爭議核心
因股東間存在意見分歧,眾紅公司股東會運行出現對抗狀態。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公司多次召開股東會,形成了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確認股東出資、解除股東資格等在內的多項決議,上述決議均因表決權認定相關爭議,被法院依法撤銷或確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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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記錄,當事人提供)
據吳某陳述,其足額完成 480 萬元實繳出資后,公司表決權結構為吳某 40%、林某全 30%、倪某毛 30%,任意兩方股東聯合即可形成符合章程要求的有效股東會決議。
另據吳某陳述,倪某毛為公司名義股東,對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為其子倪某海。就相關資金返還事項,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判令倪某毛、倪某海向眾紅公司返還資金 397 萬余元及對應利息 30 余萬元,合計 430 余萬元,截至目前,該判決所涉款項尚未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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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在此期間,倪某毛一方就股東知情權提起相關訴訟,并就吳某的表決權行使提出異議,雙方就股東權利行使事項的分歧持續存在。
公司解散訴訟兩審結果不同 當事方提出再審申請
2025 年 1 月,倪某毛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眾紅公司依靠廠房出租即可實現穩定盈利,無經營危機,亦無債權人主張相關權利,股東矛盾存續時長未達兩年,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解散法定條件,一審判決駁回倪某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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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相關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倪某毛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改判,以 “股東人合性喪失、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為由,判決解散眾紅公司。
吳某針對二審判決提出了相關異議,其認為公司賬戶流水正常,廠房租賃業務穩定,人員架構完整,不存在經營困難的情形;其已足額實繳出資,公司表決權結構完整,能夠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不存在公司治理僵局。
此后,吳某、林某全及眾紅公司不服二審生效判決,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請再審,再審申請被駁回。吳某就案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提出了異議,認為二審判決以股東人合性喪失作為解散公司的依據,與《公司法》關于公司解散的相關規定存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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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相關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事件后續進展受關注 多方權益處置引討論
據吳某陳述,近三年來,其因相關訴訟事項投入了大量精力,同時背負了相應債務,其投入的近 3000 萬元資金,包含個人多年積蓄及多方籌措的款項,公司被判決解散后,其相關投資權益面臨重大不確定性。
截至目前,眾紅公司仍有 4500 余萬元銀行貸款未結清,廠區內有 20 余家商戶處于正常承租經營狀態。有行業相關人士表示,若公司進入解散清算程序,可能會對租賃合同履行、債務清償、人員安置等事項產生連鎖影響,相關后續進展仍待進一步觀察。
該起股東糾紛事件,也引發了行業內與法律界的相關討論,核心集中在股東出資事實的認定、公司解散法定條件的適用、民營企業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等方面。吳某方面表示,其將繼續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也期待相關司法機關能夠依法審慎審查案件相關事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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