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很多家屬一聽到商人老板被紀委留置,第一反應幾乎都是一樣的:是不是行賄了?
因為在大多數人的直覺里,商人和官員打交道,無非就是項目、資源、批文、工程、便利。出了事,似乎最容易想到的就是“送錢辦事”,也就是行賄。
但我要很明確地講一句:商人被留置,真不一定就是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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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多商人不是“送錢的人”,而是被認定成了“收錢的人”
這是實務里特別容易被忽視的一種情況,也是很多家屬最想不到的一種走向:共同受賄。
說白了,就是大家常說的“白手套”。
很多官員為了安全,不方便自己直接出面收錢,于是就會讓關系近、信得過的商人出面代收。錢可能是兩個人分掉,也可能是先放在商人那里,由官員隨時取用。表面上看,這個商人不像傳統意義上那個“送錢的人”,可一旦案件這么查,性質就完全變了。
因為在這種模式下,紀委監委不會把你當成單純的行賄人來看,而是會認為你和官員一起完成了受賄這個過程。換句話說,你不是站在送錢求辦事的一邊,而是被放到了收錢的一邊。
這就是共同受賄。
二、還有一種走向,是共同貪污
因為很多商人老板根本沒意識到,自己和官員一起做的一些事,法律上評價的根本不是“送禮”或者“利益輸送”,而是直接變成了一起套取國家財產。
我之前辦過一個案子,官員和商人合謀,通過虛報供貨數量的方式,把公款套出來,然后雙方進行瓜分。這種案子最關鍵的一點在于:這已經不是拿自己的錢去給別人送禮了,而是利用職務便利和交易環節,直接把國家的錢弄出來分掉——它不再是“拿錢換資源”,而是“合伙挖國家墻角”。
值得一提的是,我前面提到的那個案子,最后通過辯護,為當事人爭取到了緩刑。
三、最容易讓商人變成“背鍋俠”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
這類案件在實務中也很常見,罪名叫利用影響力受賄。它通常出現在什么情形?
不是一般的陌生商人和官員關系,而是兩個人之間本來就有很特殊、很近的關系基礎。比如情人、戰友、發小、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足以讓外界相信“你說得上話”“你能打招呼”的關系。
我之前在云南辦過一個案子,就是一家人里面有人從政,有人經商,兩個人同時被抓。辦案機關的邏輯就是:你正是利用了這種特殊關系,對外張羅、收錢、辦事。
這類案件最麻煩的,是它特別容易在后期出現一種情況:原本真實的情形,可能是兩個人共同受賄;可一旦官員那邊為了自保,一口咬死說“這件事我根本不知情,都是他背著我干的”,整個案件結構就會被改寫。
最可怕的地方就在這里。原本如果按共同受賄走,商人這一端還可能去爭主從關系,去爭從犯,去爭不是全部責任都壓在自己身上。可一旦官員那邊把自己摘干凈,商人這邊就很可能瞬間從“共同犯罪中的一方”,變成“唯一的收錢人、唯一的主犯、唯一背鍋的人”。
四、還有一種很多人最容易忽視的罪名,叫洗錢罪
第四種走向,也是這幾年越來越需要警惕的,就是洗錢罪。
很多商人家屬聽到這里會覺得更陌生:我家人不是送錢,也不是收錢,就是幫忙過一下賬、代持一下股份、提供一下銀行卡,這也會出問題?
答案是,真的會。
在職務犯罪案件里,上游如果是貪污、受賄等犯罪所得,下游只要有人明知相關財產來源異常,還幫助掩飾、隱瞞資金性質和來源,比如提供銀行卡存取、代持股權、通過分紅形式轉化收益、幫著把問題錢“洗白”,那就可能被評價為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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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于從證據、程序中找到突破點。張家豪律師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范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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