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入職不到1年
結婚懷孕
孕期先后請病假、婚假、產假
公司:請假不合規、沒批準!曠工!
工資分文不發!
最近
話題#入職未滿1年懷孕請假被拒獲賠10萬#
沖上熱搜,引發關注
最終
女員工離職維權,雙方鬧上法庭。
法院會如何判?
事件回顧
2023年2月,24歲的張女士入職上海某公司成為一名相機調試工程師,月薪1.5萬元,工作地點在西安。
2023年9月張女士登記結婚,后確認懷孕。2023年12月起,因孕24周先兆流產、先兆早產等孕期不適,張女士多次向公司申請病假,后又依規申請婚假、產假,均未獲批準。張女士在申請的休假期間未到崗,公司自張女士開始請假后,便未支付其相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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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張女士順利生產,后將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病假、婚假、產假、未休年假等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共計16萬余元。
法院裁決:
公司拒付工資無法律依據
解除合同需付賠償金
一審
公司提出,張女士未經批準缺勤屬曠工,無需支付病假工資;張女士領證半年才請婚假,無正當理由延遲申請可不予批準。
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士依規申請病假、婚假、產假,公司未批準的行為不當,不能以此拒付工資。但張女士2024年休病假超2個月,按規定不享受當年年休假,故未支持其未休年假工資訴求。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公司需支付張女士病假工資28724.13元、婚假工資3448.28元、產假工資40416.09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9189.4元,共計10.1萬元,駁回雙方其余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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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在職期間登記結婚,依法享有婚假,其提交的病假證明合規有效,公司不能以其未批準為由否認張女士獲得婚假、病假工資的權利,應支付張女士婚假和病假工資。
另外,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本案中,張女士請休產假已享受產假津貼,現主張產假工資差額未超出法定合理范圍,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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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熱議
這一事件
引發不少網友熱議
有人支持張女士的維權行為
反對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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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表示
能夠理解公司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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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網友認為
在育兒這件事上,應該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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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
讓每一位職場女性都被公平以待
南京新聞
“南京新聞”對此發表評論指出:市場逐利本能、企業正常運營與法定責任之間的碰撞,難免會讓企業陷入企業利益與職工權益難以“兩全”的風險之中。
女性生育不僅是個人和家庭的事,更關乎社會延續與國家發展。政府需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通過補貼、稅收減免等方式分擔企業成本;企業也應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建立人性化孕產支持體系;社會更需破除“女性生育影響工作”的刻板印象。
唯有構建起政府、社會、企業共同分擔的生育保障體系,才能真正形成女性敢生育、企業愿接納、社會能托舉的多贏局面,讓每一位職場女性都被公平以待、溫柔守護。
中青評論
“中青評論”指出,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用)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不得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條件。
要真正讓“生育友好型”雇主更多,使女性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除了要加強對就業性別歧視的監管和糾正,還有必要探索建立生育成本的社會共擔機制。
比如,此前就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明確職工生育獎勵假、配偶陪產假等假期津貼或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或地方財政負擔;對企業承擔的女職工產假及生育獎勵假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予以一定比例的補貼。再如,對員工在入職一兩年內懷孕的情況,有關部門也可以為用人單位提供適當的稅費減免或補貼,盡量減少其用工負擔。
生育不該成為女性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博弈。當生育成本由多方共擔、企業的合理顧慮被正視和解決,才能真正化解矛盾,進一步推動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
來源:紅星新聞、中國裁判文書網、南京新聞、中青評論、申工社、重慶晨報
本文圖片來自圖蟲創意,已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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