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錫林浩特市市民張某清反映,其與滿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實際借款僅為300余萬元,卻被法院判決并強制執行2000余萬元,其中利息部分高達1600余萬元。本案判決金額與張某清主張的實際借款金額差距較大,案件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等方面存在爭議,不僅讓張某清蒙受巨額財產損失,更引發社會各界對民間借貸案件司法審判及執行程序公正性的廣泛關注。
據張某清介紹,該案件最早追溯至2016年7月,滿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其訴至錫林浩特市相關法院,主張張某清借款 700萬元(其中本金 500 萬元、利息 200 萬元),要求張某清支付該款項及后續利息。2017年3 月,錫林浩特市相關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案涉借款為張某清個人債務,判令張某清向滿某償還5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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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清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隨即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張某清最終被執行款項共計2000余萬元。這一結果讓他難以接受,認為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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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500萬元借條為事后補簽形成,滿某在原審庭審中對此已予以自認。該借條對應的資金并無實際交付事實。” 張某清稱,自己實際僅向滿某借款300余萬元,而滿某向法庭提交的130萬元轉賬憑證,款項實際轉入了案外人王某中賬戶,并未支付至其本人賬戶,相關憑證卻被原審法院采信,導致判決本金較實際借款多計算13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檢察機關介入后對該案原判決提出明確異議。錫林郭勒盟相關檢察院經審查后,就該案向錫林郭勒盟中級相關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明確指出該案二審判決存在 “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的情形。
檢察建議書同時指出,滿某主張的500萬元本金,僅有部分轉賬憑證予以佐證,130 萬元轉賬與張某清無關,大額現金交付的相關主張也無有效證據證實,原審法院認定滿某履行了交付義務缺乏充分證據支撐。
令人意外的是,錫林郭勒盟中級相關法院未對案涉資金交付等關鍵事實予以審查,僅以 “張某清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出具借條的法律后果” 為由,駁回了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直接認定原判決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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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張某清稱,該案司法監督程序存在程序銜接問題。檢察機關曾就該案組織其談話簽字,但始終未向其送達《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及《檢察建議書》,其直至2025年8月從錫林郭勒盟中級相關法院調取到檢察建議書,此前長期未獲知案件監督結果。
據悉,該案已由最高人民檢察機關第八巡視組、最高人民檢察機關內蒙古巡視組批轉至內蒙古自治區相關檢察機關錫林郭勒盟分院辦理,該院曾短信告知張某清 “本案正在依法審理、無需再上訪”,但后續以 “程序已完結” 為由對本案不予受理,該處理意見與上級督辦要求不符。
自2017年起,張某清就該案持續向巡視組、檢察機關等部門反映情況,問題至今未獲實質性解決。2025年 5 月,錫林郭勒盟檢察部門以材料不齊為由,要求其補充一審、二審、再審判決材料,逾期未補將視為撤回監督申請;同年12 月,該院告知其向最高檢巡視組反映的材料已移交審查,建議耐心等待、勿重復信訪,但該案審查處理至今仍未取得實質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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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生積蓄因本案損失殆盡,且因此背負巨額債務。”張某清表示,即便歷經多年維權未果,他始終相信司法公正,正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希望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本案予以重新立案監督,撤銷原審相關判決,并監督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回轉,返還其已被執行的 2000余萬元款項。
這起由300余萬元實際借款引發、最終執行標的高達2000余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并非簡單的民事案件爭議,其背后折射出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事實查明、證據采信的實操難題,也關乎司法審判與執行程序的規范運行,更直接影響著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和司法公信力的樹立。
如何準確查明民間借貸案件的客觀事實,嚴格規范審判與執行各環節操作,依法糾正審判中的不當認定,完善司法監督機制并確保落地見效,依法處理相關違規行為,既是司法機關需要認真研究并切實解決的重要課題,更是對社會公眾司法公正期待的直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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