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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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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規定,“【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如果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建、緩建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
但是,承包人能否有權就該停工、窩工損失金額主張優先受償權,《建工司法解釋一》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僅是規定“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不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因此,關于停工、窩工損失是否優先受償權范圍的問題,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來進行分析和解答。相關案例:(2022)最高法民終24號
2012年5月3日,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未經招投標程序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雙方對權利義務、質量與驗收、合同和價款等內容進行約定。
2013年5月24日和2013年12月6日,某甲公司就案涉工程一標段和二標段分別發出招標通知書,某乙公司提交投標文件后,某甲公司隨即于2013年7月2日和2014年1月17日向某乙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載明由某乙公司為案涉工程一標段和二標段施工的中標人。
備案于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1月23日(簽訂時間不詳)的兩份《備案合同》對一標段、二標段進行了分別約定,兩份合同總的工程范圍與《2012年合同》工程范圍一致。一標段工程價款是233744303元,其中包括暫列金額17815392元。二標段工程價款是134397106元,其中包括暫列金額10305381元。兩份合同對其余條款約定一致。
2012年5月1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發出進場通知,某乙公司進場施工。2014年6月27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發出關于延遲開工增加費用的索賠報告,某甲公司收到未回復。
2015年5月20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8日、2018年1月28日,某乙公司又四次向某甲公司發出索賠報告,主張因某甲公司欠付工程進度款、未按約退還履約保證金,以及未按期對材料認價、甲供材料滯后等原因造成某乙公司四次停窩工的損失。某甲公司收到后均未回復。
2013年6月25日工程例會會議紀要載明“建設單位(某甲公司):由于我方原因,目前還未有正式的施工單位,導致土石不能到場影響總包單位施工進度”。
2013年8月20日第十七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建設單位:臨時施工道路原計劃上周三通,但受到外界阻力的影響,至今未通,我單位正在積極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
2015年5月19日第八十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總包單位(某乙公司):目前工地處于停工狀態,有如下問題需要建設單位協調解決:1.請及時落實工程進度款支付;……”。
2016年9月20日第一百二十七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監理單位:目前本工程最嚴峻的狀況是各施工單位施工進度嚴重滯后,消防單位遠遠滯后,二裝單位因石材未進場。……建設單位:目前現場施工情況不是很好,主要是由于我單位與總包單位較多事項未落實(工程款、認質認價等),導致各分包單位工期受到影響”。
2018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建設單位:感謝各施工單位對學府名城項目的不離不棄,到今天為止,該工程拖延了很長時間,各施工單位共同努力才建設到目前狀況,離整個項目竣工僅一步之遙,我代表某甲公司和學校感謝大家的支持。本次例會主要解決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由于該工程拖延時間較長,復工很艱難,給各施工單位造成一定的困擾和損失。……”。
2018年2月7日,某甲公司發函給某乙公司載明“感謝貴司對案涉項目危機處置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感謝……受制于我司面臨的具體情況和困境的干擾,我司在籌融資工作方面推進緩慢,加之項目尚未實現自我造血功能,有關退還貴司(履約)保證金的事宜還要延期……”。
因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就案涉工程產生爭議,某乙公司將某甲公司訴至法院,訴求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己完工程的工程款、返還履約保證金、遲延返還履約保證金利息、遲延開工補償費、確認某乙公司就前述訴訟請求對涉案工程拍賣或折價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等。
2019年9月3日,某乙公司提交書面鑒定申請,請求法院委托司法審價單位對某乙公司承建的工程的已完工程造價(含停窩工損失等費用)根據下列合同文件進行司法鑒定。
一審法院將案涉工程價款問題、已付工程款問題、某乙公司應否在案涉工程價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問題等,歸納為爭議焦點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對工程造價的鑒定意見分為三部分,無爭議部分,雙方有爭議部分,停窩工損失費用部分。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為無爭議部分的工程款金額為無爭議部分工程價款為320694625.92元,有爭議項目總金額為21386817.98元。
關于停窩工損失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的規定,某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證據予以證明,鑒定機構結合客觀實際和行業慣例確定金額,一審法院予以采納,該項費用為4224222.32元。
因此,案涉工程價款為346305666.22元(320694625.92元+21386817.98元+4224222.32元)。另外,結合案件查明的已付款情況,一審法院認定某甲公司共計支付工程款263342232元。某甲公司主張還代某乙公司墊付水電費,經核對證據,雙方共同確認且有書面憑據的有3753642.10元。
因此,某甲公司尚欠某乙公司工程款79209792.12元(346305666.22元-263342232元-3753642.10元)。關于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的精神,某乙公司在2018年7月提起訴訟,依法在欠付工程款79209792.12元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問題,某甲公司上訴稱,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款本身,不應包含停窩工損失。
某乙公司抗辯稱,停窩工損失也是施工方在人、材、機上的實際支出,屬于工程價款,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范圍,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評述,本案中由鑒定機構鑒定的停窩工費用,均為住建部、財政部規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屬于工程價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價款導致的損害賠償金,故該部分費用,應享有優先受償權,某甲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可知,停工窩工費用為住建部、財政部規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屬于工程價款范疇。如果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涉案工程存在停工窩工損失,承包人可就停工窩工損失向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八十六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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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發布:茂商新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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