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木林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針對轄區內各施工工地、工業企業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存放場所,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院內存在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開槽土),且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情況,遂予以立案調查。最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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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北京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在位于唐指山村東北1000米處存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且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經執法人員現場測量,該處物料長70米,寬40米,占地面積為2800平方米。執法隊員立即對當事人開具《談話通知書》及《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對院內存放的物料進行清除,并接受復查、談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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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經查,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不能密閉貯存的,未按規定設置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的行為,影響了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木林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并綜合考慮此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于7月3日作出對該公司處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目前,該公司已完成罰款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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