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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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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常常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因承包人起訴至法院時,除了主張工程款本金外,往往還會主張工程款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故對于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應包含的范圍有哪些,時常成為當事人在庭上爭論的話題。
那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范圍是否應包含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572
2013年9月15日,瑞富公司與華澤公司作為聯合開發主體與華宸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華宸公司承建華澤公司與瑞富公司發包的某處商業中心項目。
工程完工后,瑞富公司與華澤公司未能按約定向華宸公司支付工程款。華宸公司將瑞富公司與華澤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二者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請求確認華宸公司享有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發包人確欠華宸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4800萬元余元,因發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故華宸公司享有對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至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優先受償權批復》第三條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實際支出費用而產生的孳息,與工程款本為一體,所以應屬于優先權的受償范圍,故華宸公司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圍內對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審判決后,瑞富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是否應包括利息的問題重新作出了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為保護建筑工人利益的特別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包括全部工程價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屬于孳息,未物化為工程,不屬于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屬于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包含工程款利息。一審判決認為利息與工程款本為一體,擴大了工程款的范圍,導致其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是否應包括工程價款利息存在較大爭議。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應包含工程價款的利息。現《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變更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四十條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偉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四十一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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