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20日,小青入職北京某管理咨詢公司。 雙方簽訂日期為2020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19日的三年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小青每年享受20天的年假。
2022年1月8日,公司與小青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小青提出自己2021年的年假沒有休,雙方就未休年假該如何補償產生了分歧。
小青認為勞動合同約定了每年20天年假,公司應該支付20天的未休年假工資。
公司認為只需要向小青支付5天的未休年假工資。理由是雖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是20天年假,但按照小青的工齡來看,其依法每年享受的年假應該是5天,剩余的15天屬于公司給予的福利待遇,可不支付這15天的年假工資。
審理結果
仲裁委裁決公司需向小青支付2021年20天未休年假工資。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一審判決與仲裁一致。 公司繼續向中院上訴,二審改判公司只需向小青支付2021年5天未休年假工資。
律師評析
福利年假,也可喚作獎勵年休假,是給予勞動者除了法定帶薪年休假標準之外的福利性帶薪年休假。
對于福利年假如何補償,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1、福利年假與法定年假享受同樣的補償方式,即根據未休天數,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2、福利年假屬于福利待遇,在沒有規定或者約定補償標準的情況下,未休的部分不予補償;3、按照職工正常日工資標準支付未休福利年假工資。
本案中,法院最終適用了第2種觀點,即雙方未曾約定福利年假應當按照法定年休假標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小青要求公司支付20天的未休年假工資,事實依據不足。經審理,小青2021可享受法定年假5天,公司未安排其休假,需向小青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
如何休年假以及不休怎么補償,一直是勞動者比較關注的事情,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中常見的爭議點。因此,建議雙方在約定福利年假時,可就未休假是否補償、補償標準進行明確的約定,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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