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本人辦理了一起被告人涉嫌搶劫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的案件。
案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在2019年7月期間分別搶劫了四名女性;在對四名女性進行搶劫的同時還分別對她們實施了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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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受被告人陳某家屬委托,為其進行辯護。我們首先進行了閱卷,通過閱卷了解到被告人在供述中認可實施了四起搶劫并對其中一名女性實施了強制猥褻,認可盜竊的事實。之后我們又去會見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案情,陳某承認實施了四起搶劫,但其中一起搶劫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在時間和地點上不符,其沒有對任何人實施猥褻。
我們在辯護過程中,對其中的一起搶劫,雖然有受害人陳述和相關的辨認筆錄,但偵查機關在取證上存在程序問題,缺乏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經過據理力爭,最終法院認為該起指控證據不足,沒有認定該起搶劫。對于四起強制猥褻的指控,由于被告人在訊問筆錄上認可了對其中一個人的強制猥褻行為,其他均未承認,經過辯護,最終法院只認可了被告人一起強制猥褻犯罪,其他三起指控因證據不足均未認可。此外被告人的每起搶劫的搶劫數額都很小,贓物都發還給了受害人,認罪態度好。最終,被告人的量刑獲得了最大程度的減輕,獲得了最大的辯護效果。
我國現階段的刑事辯護,律師取證的難度相對較大,且存在很大的風險。控辯雙方在取證能力等方面并非完全對等,此種情況下要取得相對好的辯護效果,辯護律師的注意力還是要放在證據辯護上,通過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在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尋找漏洞,切斷其證據鏈條,促使法院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取得最好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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