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嘉興市法院
案情速遞
王某在嘉興某公司從事管理崗位工作。今年初,王某因年度績效獎金發放問題與公司發生爭議。想到打官司需要證據,王某于是利用其管理權限從辦公電腦上打印了公司的財務報表、利潤表等資料,不料被公司發現。在雙方的交涉過程中,王某向公司書面承諾不得將打印的財務資料用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以外的用途。
但公司還是以王某私自打印公司財務資料,泄露公司機密情報,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王某向秀洲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裁判
秀洲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王某在打印財務資料時,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解除,王某仍系公司管理人員,其接觸財務資料的行為并未超越其權限。其次,公司的財務報表、利潤表等財務資料與王某主張的年度績效獎金直接相關,王某打印上述資料的目的是為自己仲裁或訴訟維權所用,屬于自助行為且未超過明顯限度。再次,王某并未泄露財務資料,亦未另作他用。
綜合上述情形,王某打印公司財務資料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泄露公司機密情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官說法
1、在維權過程中,員工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財務資料,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司財務資料。
2、員工復制的財務資料僅限于維權所需,不得超過必要范圍。
3、員工不得泄露財務資料或者將財務資料作其他用途,否則可能承擔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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