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小梁,供職于北京某廣告公司已經6年有余。
近年來,由于疫情的因素,一眾“打工人”的工作或多或少都會受其影響,而小梁也未能“幸免”,2021年中期,平穩的職業生涯也出現了波瀾。
自疫情伊始,小梁所在公司的業務便開始逐漸萎縮,公司只得進行裁員或者安排員工待崗,2021年6月初,小梁的名字出現在公司的待崗名單之中,公司HR讓其第二天就進入待崗狀態。
公司突如其來讓自己待崗,收入定會急劇降低,這讓小梁即惱火又無奈。
2021年7月,小梁收到6月份的工資,發現只有不到兩千塊,便聯系了公司HR,HR說:你現在是待崗狀態,你的工資是按照北京市待崗工資標準發的,也就是北京市最低工資的70%,公司這么做并不違法。
【案件訴求】 聽公司HR說的如此有理有據,小梁一時語結,感到異常委屈。
小梁在咨詢了相關法律后,認為公司這么做是存在違法行為的,便以公司克扣工資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隨后,小梁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兩點訴求:
要求公司補齊自己被克扣的工資;
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11萬余元。
仲裁委完全支持了小梁的訴求。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點,并不是在于公司要求小梁的待崗行為違法與否,而是在于,小梁在6月份開始待崗后,公司立刻就以待崗工資的標準為其發放6月份工資,是否屬于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小梁的工資是按月發放的(工資支付周期),從規定來看,小梁從6月份才開始待崗,其6月份的工資仍應按照小梁在崗時的工資標準進行發放,公司從6月就開始按待崗工資支付酬勞,肯定是存在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的。
由于地區政策差異,對于此類糾紛,有兩點需要注意:
待崗工資最低標準,各地規定不盡相同;
待崗后第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中的“第一個月”,計算方式有差異,是按照自然月算呢,還是按照待崗之日起30個自然日算呢,各地也有不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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