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9年初,欒某入職北京某咨詢公司。
2021年10月,欒某登錄北京人社局網站,查看自己繳納社保年限的情況時發現,自己入職以來,公司僅以遠低于自己實際工資的金額,作為社保繳費基數,并以此基數扣繳社保。
公司沒有按照自己實際的工資申報繳納社保,肯定會對自己享受社保權益產生影響,對此,欒某十分“不爽”,于是,欒某在了解了一些勞動法律法規后,決定給公司一些“顏色”看看。
2021年10月下旬,欒某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索要經濟補償金5萬余元。
對于欒某的要求,公司肯定不愿意答應,雙方只得“對簿公堂”。
【庭審結果】
庭審中,欒某提交了自己的社保繳費記錄、工資流水等證據,證實了公司的確存在未按實際工資申報社保繳費基數的情況。
但最后,仲裁委并沒有支持欒某索要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公司確實存在以較低的金額,為欒某申報社保繳費基數,公司方的確沒有做到“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按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38條第3款的規定,欒某以此為由主動辭職,是應該獲得公司補償的,但為何結果卻截然不同呢?
案件中欒某的情況,就是普遍存在的“社保繳費基數差”或者說“未足額繳納社保”,對于這種情況,“北京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中有相關描述: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在北京地區,如果勞動者僅僅以公司存在“社保繳費基數差”為由,就草率辭職要補償,是得不到支持的,此時,勞動者維權的最好辦法是到社保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基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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