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有毒有害食品、假藥案件頻發,社會反響強烈,公安機關也加大了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也大量增加。2018年,本人就為一起銷售假藥案的當事人進行了辯護,判決下發后一個月,當事人即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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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長期經營淘寶網店,后來發現在網上銷售藥品比較賺錢,于是就從河南商家那邊拿貨,在淘寶網店上售賣,主要是一些筋骨丹、消痛膠囊之類。濰坊某地張某從網上購買了李某銷售的膠囊,服用后出現不適,懷疑是假藥,于是報案。李某于2017年8月被奎文公安刑事拘留,后被批捕。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李某家屬委托我們為李某提供辯護,經過閱卷和多次會見李某,我們了解了全部案情案情。在此過程中,我們發現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但公安機關未予認定;另外,公安機關認為李某銷售假藥的數額為6萬余元,但我們發現有部分藥品并不在濰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應按假藥論處的范圍內,公安機關調取的淘寶銷售記錄也無法證明全部是銷售的假藥。發現上述問題后,我們及時與檢察院進行了溝通,并遞交了詳細辯護意見。經過我們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法院認定了李某的自首情節,銷售假藥的數額也降為4萬余元,李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法院判決一個月后即被從看守所釋放出來。
總結:辦理銷售假藥類的案件,關鍵要審查是否有相關部門的鑒定結論,是否能被認定為假藥,銷售數額的認定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通過律師辯護,盡量爭取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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