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張XX因借款人聞XX未還款且股東聞XX否認擔保責任,無法獲得賠償。律師汪家道在二審中,通過引用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推動法院對公司擔保行為效力重新認定,體現律師在公司法和民間借貸領域的專業優勢。目前案件已作出終審判決。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方的一個意外動作常常會讓原告陷入程序劣勢。在這起案件中,一審判決被告聞XX歸還出借人張XX借款本金及利息,股東聞XX對部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然而,被告聞XX在二審中提出上訴,稱自己并非公司股東,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且公司為其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因違反公司法規定應屬無效,不應承擔責任。這一上訴請求給原告張XX帶來了新的挑戰。
汪家道律師接手此案后,轉換了訴訟策略。他深知在這類案件中,關鍵在于對公司擔保行為效力的認定以及股東責任的界定。庭審中,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為:公司擔保行為是否有效,聞XX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汪家道律師憑借其在公司法和民間借貸領域豐富的實踐經驗,運用類案檢索技巧,當場瓦解對方論證。
被告代理人強調聞XX不是公司股東,且公司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應無效。汪家道律師則指出,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從公司成立至注銷,聞XX一直未提出異議,即使簽名非本人所簽,也可視為默認行為。同時,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屬管理性規定,并非所有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擔保行為都無效。并且,聞XX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簽字并加蓋公章的行為可視為公司的意思表示。
面對汪家道律師的有力論證,被告代理人一時語塞,無法給出合理反駁。最終,法院采納了汪家道律師的部分觀點,認定公司擔保行為無效,但因公司也有過錯,應承擔聞XX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賠償責任,聞XX作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對該賠償責任承擔民事責任。
2022年,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聞XX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部分,調整了聞XX的擔保責任。雖然結果并非完全如原告所愿,但汪家道律師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程度的權益。考慮到執行問題,汪家道律師告知當事人,若執行不到位,可依據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為當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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