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公司花費20余萬元,從某店購進60瓶茅臺酒,經鑒定其中37瓶為假酒。雙方就退款及損失賠償協商無果,該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店家退還126920元購酒款、支付資金占用費,并賠付三倍賠償金,共計51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該公司庭審時撤回三倍賠償的訴求,一審法院判決店家退還貨款12692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店家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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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茅臺找哪個部門__茅臺廠家鑒定
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9月4日,某公司的股東及監事郭某通過微信與某店經營者趙某協商,該公司在趙某處購買10件精品茅臺(60瓶),單價3340元/瓶,總價200400元,趙某將指定收款賬戶信息發送給郭某。當日,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向趙某提供的賬戶轉賬支付共計200400元,趙某通過貨拉拉隨即將貨物送至該公司的酒庫。
該公司收貨后轉售給北京客戶。2023年9月7日,公司客戶對該批酒質量提出質疑,郭某遂與趙某聯系處理退款及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23年9月25日,郭某向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某派出所報案,警方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偵查,經鑒定9件酒中有37瓶是假酒,另有1瓶因已經開封未進行鑒定。
2025年8月21日,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我所偵辦的觀山湖區郭某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經我所依法偵查,排除趙某的作案嫌疑,我所已于2025年1月22日對趙某作出終止偵查的決定,現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辦理中。”
一審法院認為,某店交付的茅臺酒中有37瓶已經鑒定為假酒,某店構成根本違約,且有1瓶因已開封未進行鑒定,雙方已經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對包括開封的1瓶在內的38瓶假酒進行確認,某公司主張某店退還相應貨款126920元(3340×38=126920),依法予以支持。
某公司已當庭變更訴請撤銷三倍賠償380760元的訴請,對其撤銷該項訴請從其自愿,依法予以允許。某店交付的茅臺酒中有假酒,某店構成違約,且在某公司提出退款后某店至今未退還某公司款項,客觀上確實會給某公司造成一定資金占用損失,故對某公司資金占用費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某店返還某公司貨款12692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一審法院判決后,某店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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