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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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中,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被告抗辯不擔責的主要理由之一。
那么,如果一、二審未抗辯非夫妻共同債務,能以此為由申請再審嗎??
最高院在《侯文斌、林瑩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及二審上訴理由中,均未就“案涉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提出異議,僅針對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進行抗辯,視為認可原審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判決生效后,再以此為由申請再審,不符合再審申請的法定條件,法院應依法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觀點簡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若在一審、二審中未提出某項抗辯,視為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再審中不得再以該事由作為申請再審的理由,除非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且該證據符合法定條件。
實務解讀:夫妻共同債務抗辯屬于當事人應當在原審程序中行使的訴訟權利,其設立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規范訴訟程序,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時,會重點核查當事人在原審中是否已行使相關抗辯權,若未行使且無正當理由,再審中再提出該抗辯,屬于“事后補抗辯”,法院不予審查。
本案中,侯文斌、林瑩(二人系夫妻)與施惠珠因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施惠珠主張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二人共同償還。
一審、二審階段,侯文斌、林瑩僅抗辯“借貸關系不成立”,未提及“案涉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判決生效后,侯文斌、林瑩以“原審未查明借款用途,案涉債務系侯文斌個人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為由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二人在一、二審中均未就非夫妻共同債務提出抗辯,視為認可原審認定,其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據此,當事人主張“案涉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需在一審答辯期內明確提出抗辯,并提交證據(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夫妻雙方無舉債合意、債權人明知系個人借款等);若一審未提出,二審需專門就該問題提出上訴理由,否則視為認可原審認定。申請再審時,若以“非夫妻共同債務”為由,需提供新的證據,且該證據符合法定要求,同時需在再審申請法定期限內提出。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應重視原審程序中的抗辯權利,夫妻共同債務抗辯需在一、二審中及時主張并舉證,未主張視為放棄相關權利,再審中難以獲得支持。遇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再審申請、抗辯舉證等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權利實現路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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