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參考歷史資料結(jié)合個人觀點進行撰寫,文末已標注相關(guān)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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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尸而去)
十香詞冤案從大康元年十月耶律乙辛密謀開始,到蕭觀音自縊結(jié)束,前后不過一個多月的時間。
三十多天,一個皇后就從母儀天下變成了葦席裹尸,速度之快,手段之狠,在整個中國古代宮廷史上都實屬罕見。
既然案子發(fā)生了,那么就有必要研究案子為什么會發(fā)生。
比較老生常談的說法是,耶律乙辛有野心,人很壞,很兇殘,道宗很多疑,很昏庸,單登和張孝杰也積極幫兇,這些當然都是原因,但這些原因無法解釋為什么類似的案子會在遼代反復上演。
遼圣宗的第二任皇后蕭菩薩哥,在激烈的后宮斗爭中被殺害,遼天祚帝的寵妃蕭瑟瑟,因為勸諫天祚帝而被疏遠,后來也被賜死,這已經(jīng)不是偶然現(xiàn)象了。
姚從吾先生曾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提出過一個看法:
單就中原儒教的觀點,或契丹游牧社會的觀點,都是不可能發(fā)生的,惟有契丹接受中原文化以后,這些陰差陽錯的事情,才會發(fā)生。
這句話聽起來讓人有些費解,一個落后的文明接受了先進的文明怎么反而會帶來悲劇呢?
其實很簡單,在落后的文明里,指純粹的草原游牧社會中,不存在特別嚴肅的男女之別,一個后妃和伶人之間的交往在當時來說沒什么,很正常,也不會被人聯(lián)想到是通奸有私情,但是在先進的文明里,在純粹的中原儒家社會中,后妃的行為規(guī)范被嚴格控制,您想想中原王朝那內(nèi)宮里邊管理多嚴格啊,男性伶人是根本不可能跑到皇后的寢宮里去的。
但是,遼朝恰恰就處于這兩種文化形態(tài)的過渡地帶,你說它沒漢化吧,它繼承的是唐朝的遺產(chǎn),但是說它漢化了吧,也沒有漢化的特別徹底,遼朝屬于是很大程度上引入了中原儒家的道德嚴格主義,但也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草原自由風氣,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邏輯,蕭觀音的行為,召見伶人入宮彈奏,為《十香詞》手書,寫《回心院》表達感情,本來在契丹人看來沒有什么,但一旦被有心之人用封建禮教那一套來解釋,冤案就自然發(fā)生了。
何況,耶律乙辛弄出來的冤案,實在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力度太大了。
對于耶律乙辛犯罪集團,作者把他們分為了四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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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律乙辛)
第一層,是情報層。
單登是這個犯罪網(wǎng)絡的神經(jīng)末梢,她負責直接接觸皇后,制造證據(jù),還負責傳遞信息和協(xié)調(diào)行動。
第二層,是執(zhí)行層,是耶律乙辛身邊的諸多給他出主意的黨羽,比如蕭十三,蕭得里特,耶律燕哥,他們負責隨時處理各種突發(fā)事件。
第三層,是司法層,這一層的代表人物就是張孝杰。
他的身份是參知政事,相當于副宰相,而且他還是進士第一的出身,是狀元,可以說在本朝代表的就是文治和法治,他是一種權(quán)威的體現(xiàn),由他來對冤案進行審核,即代表蕭觀音的命運已經(jīng)注定了。
第四層,叫隔離層。
什么意思呢?耶律乙辛犯罪集團還有一個很明顯的特點,那就是排除異己,他們可以阻斷外界反對的聲音。
在十香詞案爆發(fā)之前,耶律乙辛其實就已經(jīng)把大批的契丹貴族排擠出了權(quán)力中心,其中就包括平定叛亂的大功臣耶律仁先這樣的重量級人物,所以等到案發(fā)時,唯一敢于公開說話的也只剩下了蕭惟信。
這里還要問為什么,為什么耶律乙辛旁若無人,誰也管不了他,他就能建立這樣的集團和網(wǎng)絡?
因為,本朝的政治體制是有缺陷的,而且是嚴重缺陷。
有遼一代,政治權(quán)力的分配遵循一個很獨特的設計,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蕭氏其實是共同執(zhí)政的,換句話說,這是一種以血緣和婚姻為紐帶的權(quán)力世襲體制。
這個體制在遼朝剛剛建立的時候,效率非常高,作用很大,因為大家都是親戚,利益是一致的,很容易形成共識,但是時間一長,到了遼朝的中后期,問題就出來了,血緣的聯(lián)系是緊密的,但血緣無法代替制度,親戚關(guān)系也解決不了權(quán)力分配的問題。
試想,在皇族和后族共治天下的框架下,遼朝廷實際上就缺乏對耶律乙辛這樣的權(quán)臣的約束,因為皇族和后族彼此都無法制約和約束,他們的權(quán)力都是不集中的,他們就更沒有能力去管理權(quán)臣。
在這樣的情況下,皇帝個人的判斷力,皇帝個人的能力就成了維持朝廷運轉(zhuǎn)的保險絲,一旦皇帝拉了,偷懶懈怠了,被誤導欺騙了,這個保險絲就熔斷了,而這根保險絲是唯一的,斷了,朝廷就運轉(zhuǎn)不了。
所以我們說,耶律乙辛權(quán)力坐大,不是說他有兵權(quán)有軍權(quán),不是他有多么過硬的實力,而是他利用了制度本身對于他這樣的權(quán)臣的依賴。
皇帝免不了需要人處理軍務,處理政務,司法,這些權(quán)力會不可避免的集中到某個人的手里,只是這個人恰好是耶律乙辛。
更加糟糕的是,遼朝的法律,在政府的權(quán)力面前毫無獨立性可言。
《遼史》二十一:二月丙午,詔夷離畢諸路鞫死罪,獄雖具,仍令別州縣覆案,無冤然后決之,稱冤者即具奏。
這是清寧四年道宗曾下過的一道詔令,要求各地的死刑案件,就算已經(jīng)證據(jù)完備,沒有什么疑點,地方官員也要進行復核,要慎重的處理之后才能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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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刑法考中的《重熙條制》》)
從字面上來看,這完全是一個重視人命的良法,但是到了實際操作中,當案件的審理者恰好是誣告者本人時,所謂復核就完全是走過場,趙惟一被酷刑折磨之下只能誣服,在誣服的情況下寫出來的證詞呈送上去就成了證據(jù)確鑿,而蕭觀音的辯解則完全被無視,只有指控方的邏輯被寫入了判決,這一整個司法過程看起來程序完備,實質(zhì)上完全是用法律來殺人,作者說的是另外一個意思,就用合法的形式來執(zhí)行非法的判決。
所以,這不會是一個孤立的冤案,和蕭菩薩哥,蕭瑟瑟之死一樣,這是遼朝體制性腐敗的產(chǎn)物,在這個權(quán)力不受到制約,漢化和非漢化存在沖突,司法也不獨立的環(huán)境中,即便沒有耶律乙辛,也會有別的權(quán)臣,即便沒有十香詞,也會有別的借口,蕭觀音的悲劇不是在某個歷史瞬間偶然發(fā)生的,它是一個僵化的貴族政治體制在運行了將近兩百年之后必然要付出的代價。
我們還要問為什么,為什么朋黨可以凌駕在法律之上?為什么法律反而成了犯罪的工具?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法治的悖論?
我們的古代不是沒有法律,不僅有,我們還有很健全,很完整的法律,就比如說遼朝,遼有《決獄法》,《重熙條制》,《咸雍條制》,這些法律條文吸收了很多唐朝法律的內(nèi)容,在條文層面并不粗疏,但問題是,法律雖多,但這些都是王法,是皇帝意志的延伸,而不是獨立于皇權(quán)之外的社會規(guī)范,當一個皇帝可以隨意指定誰來審理案件的時候,當皇帝可以用刑具來毆打被告時,當皇帝的情緒可以替代證據(jù)的時候,法律就已經(jīng)名存實亡了。
我們重復的說,道宗曾用鐵骨朵毆打蕭觀音,這個行為其實就是一個非常嚴重的信號,因為這個行為一旦發(fā)生,就代表最高權(quán)力者已經(jīng)不再把自己當做中立的裁決者,皇帝直接下場成了原告,與之配套的是,耶律乙辛成了偵查員,張孝杰成了法官,那么這個案子的性質(zhì)已經(jīng)變了,它不再是國家在審判一個人,而是一群人借用國家機器在消滅另外一個人。
蕭觀音一案,耶律乙辛大獲成功,但對耶律乙辛來說,這只是他計劃成功的第一步,因為太子耶律浚才是他最終的目標。
當時,道宗對耶律乙辛已經(jīng)到了深信不疑的地步,遼朝有一個大臣,叫做蕭巖壽,蕭觀音一案之后,他曾向道宗上疏,說耶律乙辛和張孝杰來往密切,互為朋黨,恐怕他們會有陰謀,應該重視起來。
道宗的反應是,把耶律乙辛貶為中京留守,就是把他從遼上京的赤峰巴林左旗給弄到遼中京的赤峰市寧城,耶律乙辛被外放之后,他托人帶話給道宗,說奸臣當?shù)溃ㄖ甘拵r壽),皇帝您孤立無援,而我雖然外放在中京,但我時刻擔憂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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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巖壽)
巧言令色,這話其實說的非常干巴,任何一個大臣都會對皇帝這樣表忠心,但道宗聽來十分受用,他竟然十分感動的說:
哎呀,你不用擔心現(xiàn)在的情況,朕很快就會把你調(diào)回上京的。
這可不是道宗安慰耶律乙辛,他后來真的很快就把耶律乙辛給調(diào)了回來,還把直言勸諫的蕭巖壽給流放了。
你不得不懷疑,這個耶律乙辛到底有什么樣的魔力?難不成是他給道宗下蠱了?從而讓道宗言聽計從?要不就是道宗欠他錢?
莊子有云: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這當然是玩笑話,但不開玩笑的說,此時此刻,這大遼天下,名在洪基,實已在乙辛了...
參考資料:
《遼史》
《契丹國志》
《歷代刑法考》
付愛云.遼代法律中的酷刑北方文物,2014
李文軍.推進遼代法律文化研究的思考.中國民族報,2020
丁玉玲.淺析遼代法律與中原法律思維上的異同.蘭臺世界,2013
李文軍.正統(tǒng)意識與遼代法律儒家化//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民族法學評論(第十三卷).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四川大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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