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豐城消費者袁女士花777.83元,在淘寶店鋪“百年老鳳詳黃金直銷”購買足金0.9g戒指后,戒指經鑒定系“金包銀”。目前涉事店鋪已經退款,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三倍賠償。
5月11日下午,記者實測發現,對于袁女士購買的同款戒指,該店鋪還在聲稱系足金,涉嫌以相同手法套路其他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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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店鋪。(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此外,戒指的鑒定證書存疑。記者查詢該戒指附帶的鑒定證書發現,袁女士花七百多元買的戒指,證書卻顯示其最高銷售價格是9255元。
5月12日下午,淘寶方面工作人員回應稱,平臺已經對店鋪做出處理。記者看到,涉事店鋪已被關閉,商品鏈接已失效。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分析,根據消費欺詐的三個要件,涉事淘寶店家在民事層面上已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有權依法單獨主張三倍賠償。店家使用“老鳳詳黃金”與知名品牌“老鳳祥”高度近似的名稱進行銷售,或構成仿冒行為,既損害“老鳳祥”合法權益,也對市場秩序構成干擾。若平臺對店鋪未能嚴格審核資質等信息,或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百年老鳳詳”宣稱足金戒指,被鑒定為“金包銀”
5月11日,袁女士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稱,4月30日晚間,她在淘寶店鋪“百年老鳳詳黃金直銷”店購買了一款“三生三世0.9g禮盒 證書2mm窄版”的足金戒指。
購買前,為了確保戒指是足金的,她特意詢問客服。對方回答稱,“足金999”“有鋼印的”。在袁女士追問“能按足金回收,對吧”“不是金包銀吧”,對方稱,可足金回收,不是“金包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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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多次詢問客服是否為足金,對方稱是足金。
袁女士說,在扣除了平臺和店鋪的優惠券之后,她支付了777.83元。收到貨后,戒指的掛牌顯示克重:0.9克,權威認證,品質保證,附帶的鑒定證書顯示,戒指為金(Au)含量999%。
而在拿到戒指后,她感覺戒指并非只有0.9克,實際重量可能比0.9克重。
5月8日,她來到江西省珠寶檢測機構,對該戒指進行鑒定。她提供的鑒定結果顯示,總質量為1.77克,基體為銀,表面含金。該鑒定證書蓋有“江西省貴金屬飾品及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查站檢驗檢測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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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附帶的鑒定證書。
隨后,袁女士向客服質疑店內賣假貨,提出退一賠三。對方回復稱,“正品 親 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拒絕三倍賠償。
5月10日,她聯系淘寶客服后,對方在電話中回復她稱,對于她的訴求,目前平臺已經在處理,相關人員正在跟進。她認為,淘寶平臺對商家負有監管責任,應規范店鋪的經營行為。
袁女士表示,5月10日下午,涉事店鋪已經退回827.83元(含淘金幣折算券額),但仍未進行三倍賠償。
店鋪已被平臺關閉,商品鏈接已失效
5月11日下午,記者在涉事店鋪“百年老鳳詳黃金直銷”看到,店內僅有一個鏈接,該鏈接包含了戒指、金碗筷等十余種商品,多款戒指標注有“足金”字樣。鏈接的第二款戒指就是袁女士購買的“三生三世0.9g禮盒 證書2mm窄版”。
5月11日下午,記者以消費者身份咨詢該店鋪發現,客服仍在以相同的路數,套路其他消費者。針對產品的證書以及是否為足金,店鋪客服明確向記者表示,證書是足金證書,標有“證書”字樣的,即產品系足金。記者追問上述“三生三世0.9g禮盒 證書2mm窄版”是否為足金,對方稱是足金的。
記者在淘寶“百年老鳳詳黃金直銷”店的資料中,僅看到經營地址為江西省九江市,未見其上傳工商信息。該資料還顯示,該店經營主體為海外國家、地區或中國港澳臺地區人士。
對于該店鋪的更多信息,5月12日,記者聯系淘寶平臺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12日下午,該工作人員回應稱,平臺已經對店鋪做出處理。記者看到,涉事店鋪已被關閉,店中的商品鏈接也已經失效。
777.83元的戒指,鑒定書卻顯示最高售價達9255元
值得注意的是,袁女士購買戒指附帶的鑒定證書顯示,證書由中協寶珠寶檢測中心出具,蓋有“中協寶珠寶檢測中心檢驗檢測專用章”,有證書編號,有驗證碼,有二維碼。
記者掃碼進入防偽溯源查詢結果頁面,顯示的信息和鑒定證書上的內容無異,若再查看更多詳細信息,需要支付18元。
在記者支付18元后,系統顯示:本飾品是2026-04-30 12:07:45送到檢測中心檢測并出具證書的。經估算,你的珠寶飾品的最低銷售價格是4974元(RMB),最高銷售價格是9255元(RMB),平均銷售價格是6368元(RMB)。經系統確認,你的珠寶飾品是在本中心首次送檢,檢測人員進行了詳細檢測,依檢測結果判斷關鍵細節方面無明顯瑕疵信息,品質在中等偏上水平。
這款袁女士支付777.83元購買的戒指,其所附帶的鑒定書卻顯示售價曾高達9255元。
在名為“中協寶檢測服務”的網站上,記者輸入證書編號和驗證碼后,核驗發現,確實有這一鑒定證書。但網頁的和紙質版的鑒定證書,均未能證明,該鑒定證書鑒定的就是袁女士所購買的這款戒指。
律師:店家行為符合欺詐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三倍賠償
5月12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分析,認定為消費欺詐,需滿足三個要件: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被欺詐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并因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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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找鑒定機構鑒定顯示,戒指的基體為銀,表面含金。
邢鑫稱,店家在袁女士詢問時明確回答足金999、有鋼印、可足金回收、不是金包銀,但實際銷售的卻是以銀為基體、表面含金的產品,以“金包銀”冒充足金999銷售,屬于典型的以假充真行為;正是基于店家的明確承諾,袁女士才作出購買決定,這完全符合欺詐的標準。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邢鑫認為,消費者有權依法單獨主張三倍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店家名稱為“百年老鳳詳黃金直銷”。邢鑫坦言,使用“百年老鳳詳”這一與知名品牌“老鳳祥”高度近似的名稱進行銷售,可能構成仿冒行為。搭便車利用他人商譽來獲取不正當利益,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既損害了“老鳳祥”的合法權益,也對市場秩序構成干擾。
他認為,若平臺未能嚴格審核該店鋪的資質和信息,可能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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