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5月11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21條,將于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規定》立足體現民法典、刑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三大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精神,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訴訟審判和檢察、執行等內容于一體的綜合性司法解釋,旨在正確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規定》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應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對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此類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表示。
《規定》明確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行政機關對新建違法建筑的制止權以及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制止繼續施工的違法行為。針對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確在耕地恢復至未被占用的狀態之前,應當視為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繼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應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方面,《規定》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同時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競合適用規則。明確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耕地領域有關職務犯罪,同時構成受賄罪的,應當數罪并罰。還規定了單位犯罪、反向行刑銜接以及多次實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數量、數額的累計計算等問題。
針對行政機關在履行合理審慎的調查義務后仍無法確定非法占用耕地建設行為人的情形,《規定》將實際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處置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責任主體。
“在對非法占用耕地行為進行行政執法的過程中,準確認定相對人是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級高級法官閻巍表示,違法占用耕地行為不同于一般的違法行為,其時間跨度一般較長,行政機關查處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因注銷、死亡、故意逃避監管,導致行政機關無法確定建設行為人的情況比較多見,而在非法占用耕地進行建設后,通過買賣、抵賬、贈與、租賃等方式將建設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況則更為常見,從而造成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人和實際占有、使用土地人分離的情況,為行政處理相對人的確定帶來很大困難,并導致司法裁判標準不統一。
“對此,經過實際調研和與有關部門溝通,我們認為,在違法建設行為人不存在或者不明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實際占有、使用人或者實際占有、使用人能夠配合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處置,一般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如果實際占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機關的依法處置行為,此時應當對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閻巍說,對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設行為“違建必罰,拒執必究”。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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