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航運在線)
船舶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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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詳情
2026年1月27日,杭州海事局船舶檢驗監督員在XX船廠對一艘近海工程船XXX輪進行船舶建造檢驗監督檢查。現場檢查,船舶左右舷燈被部分欄桿遮擋,安裝不符合標準要求,如圖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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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左舷燈(左舷燈被前方欄桿及其立柱遮擋部分光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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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右舷燈(右舷燈被前方欄桿及其立柱遮擋部分光路徑)
經現場核查,左右舷燈安裝位置低且靠近船舷欄桿,導致在規定的水平光弧范圍內(自船首正前方至船首正后方各112.5°),部分光線被欄桿支撐結構阻擋,無法滿足舷燈最小發光角度和可見距離的要求。
公約法規條文及其分析
(一)公約法規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
第 4 篇
第 8 章
舷燈(左紅右綠)應安裝在不受桅、頂桅或上層建筑以外的遮蔽物阻擋的位置,其水平光弧范圍應為自船首正前方至船舶正橫后22.5°(即112.5°),并應保證在規定的光弧范圍內無遮擋。舷燈內側的遮光板應保證在朝向另一舷的角度內無光線外漏,同時任何船體結構或固定裝置不得侵入其規定光弧。舷燈應盡可能靠近船舷安裝,但不得被舷墻、欄桿、救生筏等固定物體遮擋。
同時,法規要求船上所裝的舷燈,在朝前的方向上,應顯示最低要求的發光強度。發光強度在規定光弧外的1°至3°之間,應減弱以達到切實斷光。
(二)分析
沿海小型船舶建造過程中,舷燈被欄桿、舷墻等結構遮擋的問題較為常見。根本原因在于:
1.設計階段未充分核對法規要求。舷燈布置圖往往僅標注大致位置,未進行光弧遮擋的幾何校核;
2.施工階段隨意調整。現場施工為方便欄桿布置或美觀考慮,將舷燈安裝在欄桿內側或過低位置;
3.檢驗環節把關不嚴。部分船檢人員僅核對燈具型式認可證書,未對實際安裝角度和遮擋情況進行逐項檢查。
缺陷的處理
船舶檢驗監督員當場指出問題,要求船廠立即對舷燈安裝位置進行整改。整改方案如下:
一是切除遮擋欄桿:將左右舷燈前方遮擋光路的豎直欄桿橫檔切除,消除直接遮擋。
二是外移舷燈箱:將舷燈安裝底座向外側平移,使其更貼近船舷,進一步擴大無遮擋光弧范圍。
三是重新測量光弧:整改后采用角度儀和激光筆驗證,確保水平光弧自船首正前方至正橫后22.5°內無任何結構遮擋。
整改后的效果見圖3、圖4(舷燈箱外移及切除欄桿橫檔后的實船照片),以及圖5(整改完成后的整體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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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整改后左舷燈(切除欄桿橫檔,燈箱位置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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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整改后右舷燈(切除欄桿橫檔,燈箱位置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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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整改后左舷整體外觀
案例引發的思考與建議
1.船檢機構:應將舷燈光弧無遮擋驗證納入建造檢驗必查清單。在船舶下水前或舷燈安裝后,要求船廠提供光弧驗證照片(如采用激光筆或角度儀配合拍照),必要時現場復核。對于存在遮擋的,一律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檢驗環節。
2.造船企業:應嚴格落實企業自檢制度。設計階段采用三維模型進行光弧遮擋模擬;放樣階段明確舷燈與欄桿、舷墻的相對位置;安裝階段使用角度儀定位,嚴禁憑經驗焊接;自檢階段由質檢員對照法規逐項確認,留存影像資料。
同時,應定期組織舾裝、電氣、質檢人員開展航行燈安裝法規培訓,將常見錯誤案例納入警示教育。
3.海事部門:應將舷燈安裝位置列為建造檢驗監督的重點項目,在建造中期和完工階段各抽查一次。對于同一船廠重復出現同類問題的,應約談其技術負責人,并建議檢驗機構加強對其建造船舶的檢驗力度,形成“檢查—整改—復查—反饋”閉環管理,確保船舶不帶“視覺隱患”投入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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