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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quán)的核心前提,是必須有完整合法的裁判說理,無正當理由不說理的裁量,本質(zhì)就是違法。很多人以為自由裁量就是 “憑感覺判案”,但恰恰相反,法官作出的每一項裁量決定,都必須在裁判文書里寫清完整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邏輯。比如你主張的誤工賠償,法官不予認可,就必須明確說明不采信的核心理由,絕不能只用一句 “本院不予支持” 敷衍了事。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確要求,裁判文書必須全面公開法官的心證過程,無理由不說理、說理不充分的判決,二審階段大概率會被直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自由裁量權(quán)的絕對紅線,是絕不能突破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超出法定范圍的裁量自始無效。法律條文劃定的范圍,是自由裁量權(quán)不可逾越的硬邊界。比如勞動糾紛中,法律明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 2N 標準,法官就不能無理由將賠償縮減為 N,更不能直接駁回勞動者的合法訴求;法律明確僅支持填補實際損失的案件,沒有特別規(guī)定,絕不能隨意判令懲罰性賠償。任何超出法律文義范圍的裁量,哪怕初衷再好,也屬于違法裁判。
自由裁量權(quán)的根本底線,是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與公序良俗,絕不能用人情代替法律。法律的核心是公平正義、誠實信用,自由裁量權(quán)絕不能走到這些原則的對立面。比如買賣合同中,賣家惡意逾期交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與買家實際損失完全匹配,法官不能因為賣家是小本經(jīng)營就無底線調(diào)低違約金,這種看似 “心軟” 的操作,實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守約方的合法權(quán)益。
除此之外,全面推行的類案強制檢索制度,更是給自由裁量權(quán)上了 “緊箍咒”,最高法發(fā)布的指導(dǎo)案例、公報案例,法官必須參照適用,不得作出相反裁量。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quán),完全可以通過上訴、申請再審依法維權(quán)。說到底,自由裁量權(quán)是為了實現(xiàn)個案公平正義,而非給法官隨心所欲的權(quán)力,它的每一步行使,都必須嚴守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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