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最后一周,美國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的判決不僅擊碎了《投票權法案》的殘余條款,更徹底堵死了未來任何新立法補救的后路。這不是漸進式削弱,而是一次制度性封門。
一錘定音:雙重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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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投票權法案》的消亡并非單一事件。它是 attrition(漸進損耗)與 action(主動打擊)的共同結果:國會僵化分裂無力捍衛、法律界對民權退讓的容忍、社會沉溺于"民權運動已完成"的幻覺。
而保守派大法官的系列判決則是主動打擊。上周的一起案件是其中最致命的一擊。
直接后果已經明確:該判決將阻斷幾乎所有以公平選區劃分保障少數族裔政治參與的聯邦投票權訴訟。未來數個選區重劃周期內,南方黑人選民代表權可能倒退至重建時期以來未見的水平。
但若僅將此視為對舊法的最后一擊,便低估了它的野心。更深層的轉變在于:判決同時關閉了未來國會以新立法應對選舉種族歧視的可能性。
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的多數意見(獲其余共和黨任命大法官支持)對憲法第十五修正案作出了一種解釋——該修正案本意是根除和預防選舉不公,但阿利托的解釋卻實際上禁止國會補救判決本身所釋放的不公。
這不僅是拆毀一項里程碑式法律,也不僅是最高法院與美國背離重建修正案所設想的多種族民主的又一步。該案的野心更為隱蔽:它通過將那些修正案轉而用于削弱它們原本賦予國會的權力,完成了司法至上的鞏固。
判決不只是 dismantle(拆解)一項法案;它 hollow out(掏空)了國會回應國家需求的能力。
兩階段拆解:2013與2021的鋪墊
此案之前,《投票權法案》經歷了兩個階段的瓦解。
第一階段在2013年:五名共和黨任命大法官廢除了該法的一項核心條款——有選民歧視歷史的司法管轄區在修改投票法前須獲得司法部批準(preclearance)。
第二階段在2021年:六名共和黨任命大法官發明了一項新的法律標準,使得在聯邦法院挑戰繁重投票規則變得幾乎不可能。
兩項判決在法律上都存疑、在實踐中影響深遠,但至少留下了一個 escape valve(泄壓閥)。立法者本可通過新法修訂 Shelby County v. Holder 案中被掏空的預審批公式,或澄清 Brnovich v. Democratic National Committee 案中被扭曲的第二條款標準。
《約翰·劉易斯投票權促進法案》正是為此而生——試圖恢復預審批機制。該法案已在眾議院通過,卻在參議院因阻撓議事程序而擱淺。
上周判決的不同之處在于:它連這個泄壓閥也焊死了。
憲法解釋的翻轉:第十五修正案成了枷鎖
阿利托的多數意見核心在于對第十五修正案的重新解讀。該修正案授權國會"通過適當立法"執行其條款,即禁止種族歧視的投票權。
但阿利托的解釋將這一授權轉化為限制:國會不能"過度"干預州選舉管理,即使干預目的是糾正種族歧視。換句話說,修正案的執行條款被 reinterpret(重新解釋)為對執行本身的約束。
這一邏輯的危險性在于其自我強化的閉環:法院認定某些歧視性做法合憲→國會被禁止立法禁止這些做法→歧視持續存在→法院再次認定現狀合憲,因為國會未采取行動。
原文指出,這是"將那些修正案轉而用于削弱它們原本賦予國會的權力"(turning those amendments against the congressional authority they were meant to confer)。
重建時期的修正案——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本意是在內戰后將聯邦權力注入各州,保護新獲自由的奴隸的權利。上周的解讀卻將它們變成了聯邦權力的天花板而非地板。
正方:司法克制與聯邦主義
支持判決的一方會強調幾個經典論點。
首先是聯邦主義:選舉傳統上屬于州權范疇,聯邦過度干預侵蝕了州的自治空間。阿利托意見中反復出現的主題是"聯邦ism(聯邦制)平衡"——即使面對種族歧視的指控,法院也應尊重州在選舉設計中的首要角色。
其次是司法克制的悖論性主張:最高法院并非主動擴張權力,而是在限制國會越權。按照這一敘事,是1965年及之后的國會越過了憲法邊界,而法院只是在糾正這一失衡。
但這一敘事忽略了關鍵的時間線:第十五修正案明確賦予國會執行權,而非法院。將"執行權"重新定義為"受法院審查的執行權",本身就是司法權力的擴張。
更根本的是,聯邦主義論點在此語境下具有選擇性。當涉及州選舉管理時,法院強調州權;但當州試圖擴大投票權時,同樣的聯邦主義關切往往消失不見。
歷史回響:從重建到倒退
判決的歷史重量需要放在更長的時間軸上理解。
1870年批準的第十五修正案,是共和黨主導的國會為落實內戰成果而推動的。它明確回應了南方州系統性剝奪黑人選民權利的做法。修正案的措辭——"國會應有權通過適當立法執行本條"——是有意設計的寬泛授權,以確保聯邦權力能夠應對各州的規避策略。
1965年的《投票權法案》正是這一授權的產物。它采用了預審批機制,要求有歧視歷史的司法管轄區在修改選舉規則前獲得聯邦批準。這一機制被最高法院多次認可為第十五修正案的合憲行使。
2013年的 Shelby County 案首次質疑這一機制,以"時代已變"為由廢除了預審批公式。但該案至少保留了國會更新公式的可能性。
上周的判決則更進一步:它不僅維持 Shelby County 的結果,更從根本上重新定義了第十五修正案的邊界。即使國會更新預審批公式,即使新公式精準針對當前的歧視模式,阿利托的意見也暗示這樣的立法可能因"過度"干預州權而違憲。
這是從"時代已變"到"憲法已變"的跳躍——而后者是司法意見,而非憲法文本的變遷。
制度性后果:國會淪為旁觀者
判決的最深遠影響在于權力結構的重組。
在傳統框架下,當最高法院限制某項聯邦法律時,國會通常保留通過新立法回應的空間。這種"對話"雖不平等,但至少維持了立法分支的能動性。
上周的判決打破了這一慣例。它預先排除了國會回應的可能性——不是通過宣布某些具體條款違憲,而是通過重新定義憲法本身對國會權力的限制。
結果是雙重鎖定:司法分支既控制了當下(通過解釋現有法律),又預設了未來(通過限制立法選項)。
對于依賴聯邦保護的少數族裔選民而言,這意味著救濟渠道的系統性關閉。州層面的歧視性做法——無論是選區劃分中的種族稀釋,還是投票站點的選擇性關閉——將面臨更少的聯邦審查。
而對于更廣泛的民主制度,這意味著一種不對稱的聯邦主義:州權在限制選民權利時得到強化,在擴大選民權利時卻不受同等保護。
結語:沒有終點的倒退
1965年《投票權法案》的通過,標志著美國民主的一次擴展。它承認聯邦權力在保護基本權利時的必要角色,即使這意味著 Override(覆蓋)州的傳統特權。
上周的判決逆轉了這一承認。它將重建修正案從聯邦權力的來源轉化為聯邦權力的限制,將國會的執行權置于法院的監督之下。
這不是法律的終結,而是法律形態的轉變:從保護性立法到限制性解釋,從擴張性民主到收縮性聯邦主義。
而真正的代價將在未來的選舉周期中顯現——當新的選區地圖被繪制,當投票規則被修改,當少數族裔的政治參與被系統性稀釋時,法院的大門將對挑戰者關閉,國會的手腳已被束縛。
制度性封門已經完成。剩下的只是后果的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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