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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丁如
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學者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涉外法治學院副教授
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理事
北京市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
2026年4月24日,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以“進口伊朗石油”為由,將恒力石化(大連)煉化有限公司(下稱“恒力煉化”)列入所謂“特別指定國民清單”(下稱“SDN清單”)。這意味著,美國憑借“莫須有”的理由,對一家中國民營企業實施單邊制裁,并依仗其美元結算體系和本國市場影響力進行“長臂管轄”,限制其他企業與恒力煉化開展進一步商業合作。此前,美方已先后將4家中國地方煉油企業列入SDN清單,實施單邊制裁。
這是繼對中國軍工企業、科技企業圍堵之后,美國“長臂管轄”的又一次粗暴延伸。面對這一單邊霸凌行徑,中國商務部首次依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阻斷辦法》)發布禁令,果斷采取阻斷措施。禁令要求“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美國對上述5家企業的制裁措施。
運用涉外規則,劃清底線,捍衛國家主權與企業權益
美方依據其國內法,試圖切斷被制裁企業的美元結算通道,并威脅所有與其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這是典型的依托其金融和軍事霸權的“長臂管轄”行為與次級制裁措施。
基于國際法下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一國無權將其國內法強加于他國,他國也沒有必須遵守該國國內法的義務。次級制裁的核心問題在于,美國試圖將其國內法的效力強加于第三國,強制他國企業和個人服從其外交政策選擇,這在本質上違背了各國主權平等的國際法基礎。
面對此類違反國際法、基于“莫須有”考量的單邊次級制裁措施,中國政府此次依據《阻斷辦法》發布的禁令,正是將捍衛國家主權的決心轉化為維護本國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行動。
《阻斷辦法》的制度設計,本質上是一套“正當防衛”機制。它的觸發條件是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并不當禁止或限制中國企業與第三國的正常經貿活動。當美國動用國內法對中國企業實施次級制裁,迫使其他企業中斷與其合作時,中國以阻斷禁令予以回應,相當于在國際經貿法律戰場上豎起一道“防護盾”。這不是主動挑事,而是積極防御;不是升級對抗,而是劃定底線。
從更宏觀的層面看,此舉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戰略部署的具體行動。反對霸權主義、反對單邊制裁、反對長臂管轄,不是抽象的口號,而是需要一套可操作、有力度、講規則的法律武器。我國《阻斷辦法》《反外國制裁法》《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等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中國涉外法律體系的“組合拳”。此次首次發布阻斷禁令,標志著這套規則體系逐步走向“實戰應用”,是我國政府在國際博弈棋局中邁出的重要一步。
阻斷次級制裁,精準維護企業供應鏈安全
值得特別強調的是,中國此次采取的阻斷措施,其直接作用對象并非美國本土,而是美國制裁措施在第三國產生的“次級制裁”效應。
什么是次級制裁?簡單來說,美國將被制裁企業列入SDN清單后,不僅禁止美國人與之交易,還威脅任何與其有業務往來的企業、銀行、航運公司——如果它們繼續與被制裁企業合作,美國將切斷其美元清算通道、凍結其在美資產,甚至將其也列入制裁名單。這種“連坐式”的威脅,迫使許多原本與中國企業正常開展交易的合作伙伴產生恐慌,甚至單方面解除合同、中斷服務。
《阻斷辦法》的禁令,核心作用就是宣布:任何在中國境內主體如果承認、執行或遵守了美國的制裁措施,并因此中斷與被制裁企業的正常經貿往來,則將面臨法律后果。這正是阻斷措施的“精準性”所在:定向消除美國次級制裁的恐嚇效力。此外,《阻斷辦法》的制度設計還包括豁免等相關機制性安排。這種靈活安排保留了必要的政策彈性,既展示了中國維護自身主權的堅定決心,又為后續企業個案處理留下了空間。換言之,中國的阻斷不是“一斷了之”,而是有理、有利、有節。
從供應鏈安全的角度看,阻斷措施的核心目標是維護國內產業鏈的穩定運行。此次阻斷涉及的五家企業均為大型民營煉化企業,其原油儲備、生產裝置、下游化工產品供應關系到眾多中小企業和終端市場。如果聽任美國次級制裁波及國內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和金融服務,最終承壓的是中國實體經濟和就業。商務部的阻斷令,正是從源頭上斬斷這種不當域外影響的傳導鏈條,確保中國企業不因他國非法單邊制裁而蒙受過度損失。
阻斷不合理次級制裁,為中美長遠合作保駕護航
有人或許會問:如此強硬的阻斷措施,是否會對中美經貿關系產生影響?
回答這一問題,需要回顧中美博弈的長期邏輯。中國政府的立場是“打,奉陪到底;談,大門敞開”。阻斷措施恰恰是在談判大門敞開之前必須先筑好的法律防線。沒有對自身權益的堅定捍衛,所謂的“合作”只會淪為單方面的退讓。中國此次依法阻斷,不是關上合作之門,而是為平等、互利的合作鋪平道路。
從更深的戰略層面看,中國的阻斷措施向國際社會傳遞了兩個清晰信號:
第一,中國擁有自己的涉外法律體系,并且敢于運用。長期以來,美國憑借美元霸權和金融基礎設施優勢,使其國內法事實上具備了全球影響力。許多國家雖有怨言,卻缺乏有效的反制工具。中國通過《阻斷辦法》等涉外法律工具,證明了一個非西方大國完全可以在遵守國際法的基礎上,建立起與自身經濟體量相匹配的法律防御體系。這對于其他飽受“長臂管轄”之苦的發展中國家而言,是一種制度示范和信心提振。
第二,中國追求的并非對抗,而是公平。《阻斷辦法》相關靈活務實的制度安排,表明中國不會搞“一刀切”,而會充分保護我國境內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只要我國境內相關企業能夠本著誠信和公平原則,不配合美國非法次級制裁而損害中國企業權益,其在華正常業務就不會受到阻斷禁令的影響。
展望未來,中美在經貿、氣候、全球供應鏈等議題上仍然存在廣泛的共同利益。中國此次運用《阻斷辦法》,既是對美國單邊主義次級制裁的一次回應,也是為日后雙方回到談判桌前積累平等談判的法治基礎。
以法為器,不懼霸凌;以正為道,方得長久。我國針對美國特定SDN措施啟動阻斷程序,是一個主權國家在法律框架內對另一個國家非法域外行為的必要回應。我國用法律武器所維護的,是中國企業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所捍衛的,是國家主權的基本尊嚴;所堅守的,是以國際法為基礎、人類命運共同體為追求的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治理格局。
責編:王焱
圖片來源:中國日報
編審:林崇珍、張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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