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某知名洗發水品牌計劃在張曼玉與劉嘉玲之間選擇一位品牌代言人。品牌給出的預算,明顯低于兩位藝人當時的市場行情。張曼玉當時的常規代言費大概在1000萬元/兩年,劉嘉玲在800萬元/兩年左右(以上價格僅限2008年前后參考)。雖然預算不高,但品牌本身有影響力,我們還是盡力去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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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玲的經紀人姓陳,我們一直有聯系方式。
張曼玉沒有簽經紀公司,是由一位獨立經紀人幫她接工作。我們通過長期合作的黎明經紀人陳先生,拿到了張曼玉經紀人的聯系方式——他們曾一起拍過《花樣年華》,那邊應該有張曼玉方面的聯系渠道。
張曼玉方的洽談過程
我們通過郵件把產品資料和工作內容發給了張曼玉方面。
對方一開始報價1000萬/兩年。來回溝通了好幾輪后,最低談到600萬/兩年。經紀人表示,因為產品和品牌都還不錯,愿意給出這個最低價。
當時客戶傾向于選張曼玉,因為她的報價只比劉嘉玲高出100萬。
但隨后,張曼玉方面又提出了附加條件:要指定知名平面攝影師,電視廣告導演袁先生。
我們聯系了袁先生之后,他的報價遠超客戶預算。
劉嘉玲方的進展與最終結果
就在我們跟張曼玉方面來回溝通附加條件的時候,劉嘉玲的經紀人發了一條短信過來,說愿意把代言費降到客戶預算范圍。
客戶毫不猶豫選了劉嘉玲。劉嘉玲那邊也沒有那么多附加條件。
小說第十九章《從華強北倒爺到明星經紀人》
北京星風傳媒廖四勇著
一點經驗
這件事給我的體會是: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跟藝人談價格和附加條件,盡量做到信息透明,及時把完整成本(代言費+各種附加費用)反饋給客戶,幫助客戶做綜合判斷。另外,同時保持跟多位候選人的溝通,有時候也能起到推動作用。
補充說明
文中提到的藝人姓名、及參考報價只是為了還原事情經過,不涉及商業詆毀或泄露商業秘密。
整個洽談過程都是基于正常的商業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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