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廉政瞭望
文 廉政瞭望全媒體記者 鄧苗苗
“屋檐滴水是代接代,新官不算舊官賬。您老將來,也是要交職的。”在《大明王朝1566》中,海瑞初到淳安,追問此前新安江大堤決口之事。縣丞田友祿苦勸未果,說出這么一句意味深長的話,道破了古代官場心照不宣的潛規則。不料,海瑞不為所動,平淡而堅定地說:“我沒打算活著走出淳安縣。”
前任的爛賬,后任不必過問。這既是慣例,也是警告——你今日查了前任,來日你的繼任者也會查你。可這套邏輯,本質是政績觀的嚴重錯位,既忘了 “為官一任,造福一方” 的初心,更割裂了政事的連續性與地方治理的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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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集馨將糧倉中混雜的麥殼篩出,并用于修補道路,周到地理清了前任官員留下的爛賬。
“屋檐滴水代接代”
提到新官與舊官,就不得不厘清官員離任交接這一環節。前后任之間的交接,古稱“交割”“交代”“交盤”,《論語》提到,“舊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這就是交接的重要內容之一。從秦代到西漢,官員交接都有相關規定。但西漢末年至東漢,制度一度荒廢,地方官員竟可隨心所欲拍屁股走人。《后漢書·朱樂何列傳》記載,東漢順帝時,朱穆任冀州刺史,冀州大小官員聽說了這件事,竟“解印綬去者四十余人”。這個故事雖說是為了烘托朱穆剛直不阿,貪官污吏聞風喪膽,寧愿不當官也要逃離,但也從側面證明了官員來去自由。趙翼在《廿二史札記·卷五·擅去官者無禁》中就直言:“可見平時朝廷無禁人擅去官之令,聽其自來自去而不追問。”官員擅自離任,朝廷都聽之任之,交接之事更無從談起,不少新官一上任就面臨著棘手的爛攤子。
此后各代都對官員交接有一定的要求,如唐代規定“刺史交代,須一一交割公事與知州官,方得離任”,還要求前后任交接時必須在一個月內奏上“交割狀”,將其作為對前任官政績的主要考核依據。宋代交割制度有了較大的發展和完善,多以律令條例的形式呈現,如《慶元條法事類》中有“諸監司守臣滿替及罷任,并開具見管錢物實數,移文后政,或以次官交割……”到了明代,明太祖朱元璋尤為重視地方權力的順利交接,他制定《授職到任須知》,規定“凡新官到任,其先任首領官六房吏典,限十日以里將各房承管應有事務,逐一分豁,依式攢造文冊,從實開報”,否則“以違制律論罪”。
然而制度之下,執行有時另有一套。到了清代,官場積弊已深,交接中的亂象觸目驚心。清人徐棟《牧令書》記載了離任官員的惡劣行徑:“去任之時,內衙丁仆,有將衙署門欄作柴薪者,有信忌諱恣意毀壞者,有將花卉樹木斫伐者,意在不肯留與后人。”官員去任刻意留下爛攤子,故意毀壞衙署,竟成一種風俗。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痛斥:“其衙門窗隔門戶,以及櫥灶等類,皆系民膏民力所成……寧敢毀已成之工,又累百姓金錢乎?”
晚清官員張集馨在《道咸宦海見聞錄》中也記載了一樁奇事:甘肅按察使明旭丁憂離任,接任者和祥與其是“結拜弟兄”,卻迫不及待催促搬離。明旭一怒之下,將衙門“什物窗福,以及隔間門扇板片頂篷,概行拆毀”。和祥看到被拆毀的衙門工程浩大,難以在短時間內修復,急得切齒怒罵。隨即此事升級為互相揭短、揭露對方貪腐行徑的罵戰,兄弟交情在交接面前蕩然無存。對于類似這種情形,褚瑛在《州縣初仕小補》中總結說:“前后任交接,雖至親契友,未有不芥蒂。”
“新官理應理舊賬”
新官不算舊官賬的潛規則,表面上是“不為已甚”,實則是不愿招惹是非、不愿得罪同僚、不愿接手爛攤子,更不愿為他人作嫁衣。但總有人不肯隨波逐流。
張集馨任陜西糧道時,發現歷任交卸虧短細糧,都用便宜的粗糧頂補,“石數雖同而價值與支放迥異,任復一任,粗糧頂補竟至七萬余石之多”,他認為米、麥短缺,如果遇上什么事,“必成巨案”。在這種情況下,張集馨只得“將各項頂補之豆概行放出,以后盡貯米、麥,不但歷任短少者一律彌補,而倉儲俱歸實在矣”。
張集馨還提到他的前任方用儀交卸時,其子侄家人買了四千石麥殼充進糧倉中。張集馨到任時就掌握了這個情況,不肯出結交接。結果他的下級苦勸說:“倉糧必無虧短,今方道(方用儀)已回江西,安能奏調來省耶!”張集馨迫不得已接手這個“舊賬”。但張集馨也并未像大多數官員那樣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他認為“此等麥殼存倉,終為倉患”,于是命人將這些與糧食摻雜在一起的麥殼篩干凈,補充好的麥子。他甚至還周到地將這些沒什么用處的麥殼,平鋪在低洼車道之上,順手修補了一下路,也算物盡其用了。
張集馨這些故事都記載在他的自訂年譜《道咸宦海見聞錄》中,難免有自我表揚的不實成分。但敢于“算舊賬”的官員,古已有之。宋朝刑部郎中王濟任漳州龍溪主簿時,汀州因銀錠冶煉事引起訴訟,牽連數百人,十年不能結案。福建路轉運使命王濟審理,他只用了七天就全部搞清案情,所牽連治罪的僅幾個人。《折獄龜鑒》評論道:“夫囚有數十,巧詐難符,茍能檢核驗證,亦何至近者數歲、遠者十年不能決耶?是皆官吏不肯盡心而然也……若非盡心推事,豈能如是之敏耶?”一語道破天機:舊賬難斷,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當然,也有官員離任時格外清廉。黃維玉在《陸清獻公蒞嘉遺跡》中說:“舊例,官出署,凡署中物件,一概搬取。公(陸清獻公)出署,官物悉留于內。”陸清獻公指陸隴其,是清代康熙年間的著名廉吏,他離任時不但不毀壞衙署,反而“凡署中物件,概行查檢,茍有缺壞者,公即買來賠補,以償原數”。
在《大明王朝1566》中,海瑞最后沒有聽田縣丞的勸,執意清查牽涉前任的毀堤淹田之事。他并非不知道潛規則的存在,只是堅定地選擇了不照辦。在海瑞這樣的官員看來,新官上任,理應理舊官賬,這不是跟前任過不去,而是對地方和百姓負責。若接任者個個抱著“我將來也要離任”的心態,舊賬不僅變成“呆賬”“糊涂賬”,甚至還會變成“壞賬”“死賬”,影響的是民心與發展。“屋檐滴水代接代”,接的不光是官位,更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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