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21萬喜提新車,本應是件高興事,可山西太原的陳女士卻在充電時意外發現,自己買到的竟是一輛曾擺在4S店展廳的“展車”!這究竟是工作失誤,還是消費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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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2026年3月22日,陳女士在山西某4S店支付全款21萬余元購買一臺方程豹鈦7汽車。合同明確約定,銷售方應“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標的車輛的基本情況”。然而,提車幾天后,陳女士在車機相冊內發現了車輛在2月5日、6日于4S店展廳內的照片和視頻,畫面清晰顯示車輛位于展廳內,甚至還有顧客體驗乘坐的聲音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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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表示,自己交完全款愿意等幾天提車,就是為開輛全新的車回家。結果卻是一輛展廳擺過的車,展廳展示車輛通常通著電供顧客試乘,頻繁開關車門、觸摸內飾難免會造成一定磨損,這與她全款購車所期望的“全新車”存在心理落差。
4S店承認“工作失誤”,但沒發現“是展車”
發現問題后,陳女士第二天即前往4S店交涉。起初,店方堅決否認,直到陳女士出示車機相冊的照片和視頻,銷售人員核查車輛流轉記錄和店內監控后,才不得不承認這確是他們店2月份擺放過的展車。
4月13日,陳女士撥打車企官方客服熱線投訴,客服稱門店備注為“購車前已告知其該車為展車”,但陳女士表示純屬子虛烏有。此后,客服又表示已沒有上述備注。陳女士認為受到消費欺詐,提出換車或5萬元賠償并賠禮道歉的要求,但遭到4S店拒絕。4S店希望以贈送深度保養或價值一兩千元的禮品解決,強調車輛已上牌,退換會變成二手車導致公司較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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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記者陪同陳女士來到該4S店,銷售經理承認該車曾作為展車展示,稱此次事件是“工作失誤”——庫表僅記錄車輛位置,未詳細備注歷史用途,系銷售與交付環節疏忽導致,并非故意隱瞞。他還透露,展車銷售是行業普遍做法,但“肯定會告知客戶”。
監管部門證實已收到投訴舉報
陳女士表示,在協商陷入僵局后,她已向當地市場監管及商務部門進行舉報。4月20日,陳女士接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電話,對方稱已經依法對涉事4S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整改的核心是銷售單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求對方在銷售車輛前,必須把車輛的真實信息全面告知消費者。同日,記者致電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證實已收到陳女士的投訴舉報。
那么問題來了,本案中,就陳女士提出的“5萬元賠償+賠禮道歉”要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展車當新車賣,法律上該如何定性?
山西陳女士全款21萬購車,本以為喜提新車,卻在車機相冊里意外發現愛車曾是展廳里的“展車”,甚至有顧客體驗時的聲音記錄。面對確鑿證據,4S店雖承認“工作失誤”,卻拒絕退換,僅愿以千元禮品“和解”。監管部門已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侵犯知情權。那么,陳女士提出的賠償訴求,在法律上究竟能得到多大支持?
焦點一:是“失誤”還是“欺詐”?——4S店主觀故意的司法認定
本案的核心在于4S店所謂的“工作失誤”能否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消費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行為適用“退一賠三”的嚴厲懲罰。這意味著4S店可能面臨高達63萬余元的賠償,而若僅認定為侵犯知情權,賠償則通常限于實際損失或象征性補償。判斷的關鍵并非4S店嘴上說什么,而在于其行為是否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法律上的欺詐要求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相。4S店辯稱庫表未備注、系交付疏忽,但其作為專業經銷商,對車輛流轉狀態具有審慎核查的義務與能力。車輛曾作為展車陳列、供顧客試乘,屬于影響消費者締約目的的重大信息。若法院認定其明知或應知車輛為展車卻未告知,極可能被認定為消費欺詐。
焦點二:“知情權的邊界”:展車是否屬于必須主動披露的“重大信息”?
如果被認定不構成欺詐,那4S店是否盡到了如實告知義務也是爭議核心。陳女士認為,自己支付的是“全新車”的對價,而展車經歷了長時間通電、多人試坐、內飾觸摸,存在潛在的物理磨損和折舊,這屬于影響購買決策的核心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于汽車這類大宗消費品,“全新”的定義不僅是里程數為零,還包括未被公眾長時間接觸過的狀態。雖然法律未明文列舉“展車史”必須告知,但從誠實信用原則和一般消費者認知來看,將一輛曾被用作營銷道具的車輛當作倉庫里的純新車出售,顯然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市場監管部門已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恰恰證明了行政機關認定4S店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焦點三:5萬索賠是否合理?——賠償金額的法律計算邏輯
陳女士提出的“5萬元賠償”是一個關鍵的法律技術問題,其合理性需在法律框架下進行拆解。若法院最終認定4S店構成消費欺詐,那么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金額應為購車款21萬元的三倍,即63萬元,陳女士的5萬元訴求甚至屬于“要少了”。反之,若法院僅認定4S店侵犯知情權而不構成欺詐,此時的賠償主要基于實際損失。陳女士需舉證證明“展車”經歷導致了具體的經濟損失(如因磨損導致的折舊貶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未造成實際性能故障、僅影響消費心理的“展車”糾紛,法院有時會酌情支持一定數額的賠償,例如參考車輛折舊、補償消費者心理落差等,判決賠償金額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因此,5萬元在知情權侵權的賠償尺度中屬于偏高的訴求,獲得全額支持有一定難度,除非能證明展車存在嚴重隱藏瑕疵。
綜上所述,本案的核心在于4S店是否存在“故意”隱瞞。隨著市場監管部門的介入和電子證據的固化,4S店在“非故意”的抗辯上將面臨極大挑戰。對于消費者而言,保留車機數據、合同文本等證據,是打破商家“信息黑箱”的最有力武器。
關注我,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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